《担保法》第25条与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二款规定有冲突怎么办?是6个月还是1年?

2024-05-06 01:02

1. 《担保法》第25条与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二款规定有冲突怎么办?是6个月还是1年?

这个是没有冲突的,都是6个月。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准确界定保证期间的性质——对《担保法》第25条第2款及《担保法解释》第34条的质疑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因此,保证期间对于保证人权利的保护相当重要。但我国立法上保证期间规定的不一规,不利于保证人权利的保护。
如《担保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保证期间一旦中断,其实就是延长了保证期间,这对保证人是不公平的。而《担保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效果。”
很明显,保证期间能否中断,在立法上是矛盾的,因而导致保证人权利的保护不能落到实处。那么,保证期间到底能否中断,笔者拟作一分析。

《担保法》第25条与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二款规定有冲突怎么办?是6个月还是1年?

2. 《担保法》第25条与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二款规定有冲突怎么办?是6个月还是1年?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没有冲突。

3. 《担保法》第25条与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二款规定有冲突怎么办?是6个月还是1年?

 《担保法》第25条与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二款规定有冲突怎么办?是6个月还是1年?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没有冲突。以上就是对《担保法》第25条与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二款规定有冲突怎么办?是6个月还是1年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担保法》第25条与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二款规定有冲突怎么办?是6个月还是1年?

4. 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32条

法律分析: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5. 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32条

您好,内容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摘要】
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32条【提问】
您好,内容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回答】
担保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32条是关于保证人行使预先追偿权的规定。前条规定了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但在实际生活中有可能出现保证人还未承担保证责任之前,债务人就出现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这时如果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就将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回答】
这个解释已经废止了哦【回答】

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32条

6. 担保法26条和担保解释3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废止)》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废止)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7. 担保法解释63条第二款的问题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车等财产作为自己债权担保的行为就叫做抵押担保,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我国法律对债务人相关的财产能否作为抵押物以及相关的抵押顺序是做了明确规定的。

扩展资料: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担保法》

担保法解释63条第二款的问题

8. 《担保法》第51条第2款怎么理解

  所谓“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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