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负责人薪酬多少才合理?

2024-05-18 12:56

1. 央企负责人薪酬多少才合理?

徐旭红没有人能说某个政策或策略是绝对好的,比如央企负责人的薪酬问题,一直以来颇受争议。
日前,中海油对外公布称,公司所有执行董事自愿放弃其2011年的薪金及绩效奖金,在央企高管普遍领取高年薪的背景下,它的决定实在另类,引人注目。
中海油的这一举动,不仅没有在社会上收获赞誉,反而招致不少人士的质疑。毕竟,几年前其前任董事长的千万年薪曾引起过轩然大波。
从央企的管理者角度来说,央企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及历史的包袱和激发央企活力与发展的多角度设计更合理的负责人薪酬,迫切需要建设性意见。
对此,社会各界充斥着多种声音。有人认为央企负责人薪酬过高,应该有所限制;也有人认为,从市场规律来看,现在的薪酬标准是合理的;还有人认为,央企负责人的薪酬相比于普通职工的工资确实显得比较高。
对比一下国外,据统计,欧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平均年薪与普通员工的差距不断扩大,他们的薪酬水平上千万的不在少数。高管薪酬除了高额的固定工资,还包括与公司利润和股价紧密挂钩的奖金、分红与期权。
分析人士认为,央企负责人薪酬水平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考虑方方面面因素。只有充分综合各种因素,才能促使央企负责人的薪酬水平达到既能调动企业负责人积极性,又能使其薪酬水平保持在合理幅度内的理想效果。
众所周知,在市场化体制中,薪酬是留住人才的重要因素。原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曾表示,应该向民营企业学习的就是谁给我赚钱多,我就给谁钱多。他认为在1500亿元的年增长利润中,1500多位央企副总以上的高管总薪酬每年增长4600万元左右,这个数字还是合情合理的。
国资委数据披露,2004年至2007年,国资委监管下央企高管的平均年薪分别为35万元、43万元、47.8万元和55万元,年增长14%左右。2009年央企高管年薪平均60万元,2010年上市央企高管平均年薪为34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处在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的央企对人力资本的要求不一致,其负责人薪酬差别很大,客观上增加了薪酬制定的难度和对其薪酬数额的质疑。合理的做法是,央企负责人在任薪酬应当与业绩挂钩,通过匹配风险、投入与收益,对管理者产生激励作用,此外,还可区分行业并考虑逐级差异性。
不容忽视的是,合理设定长期激励收益与总薪酬比例是一个重要的改进方向,央企负责人应该有合理的薪酬结构比例。通过设计长期激励方案,并充分考虑各种细节,确保达到保留和激励优秀人才的双重目的,实现企业与管理人员的共赢。
实践证明,国资委建立起来的央企负责人薪酬考核办法对于促进央企的改革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国资委根据业绩考核的结果,来决定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把负责人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与薪酬较好地结合起来,逐渐探索出建立董事报酬管理和董事会决定高管人员薪酬的新机制。
如果高管的薪酬由董事会来决定,那么,真正能从根本上解决国企直至其下属成员企业高管薪酬问题,逐步、循序渐进、实行企业价值管理,彻底地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因为价值管理才能有效地解决现行经营业绩考核体系中能够为高管层所合理操纵的弊端。
不可否认,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凸显出了央企负责人的薪酬问题,公众对其关注度以及敏感度明显提高。而事实上,央企负责人薪酬总体水平与央企职工平均工资的差距是在逐年缩小,与企业员工倍数从2003年的13.6倍降到目前的12倍。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国家的薪酬文化差异很大。比如在美国,企业高管与普通员工的薪酬差距上百倍;在日本、韩国的差距相对来说就比较小,分别为20倍左右和13倍上下。
当然,确定央企负责人薪酬水平不能仅仅看与国外发达国家高管薪酬水平相差的绝对数,还应看我国国有企业与国外发达国家的效率差距,分析人均劳动生产率差距,不能仅强调薪酬水平与国际接轨。
目前,国资委在对央企负责人的第三任考核期内推行了EVA(经济增加值),它更加注重投入资本的回报率和资金使用率,并且也更加重视央企成长的健康性和发展的可持续性。
随着考核方式的变化,与之密切相关的央企负责人薪酬制度也相应发生了变化。当前,央企负责人的薪酬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组成。而一直以来,由于难以衡量央企负责人该获得多少股权份额,所以在股权激励方面没有相应举措。
不过,根据EVA的测算方法,或将可能实现对央企负责人持股份额的确定,为股权激励的实行提供了制度基础。国资委相关人士表示,在引入EVA后,业绩考核好的央企负责人可以享受到企业股权的分红。

央企负责人薪酬多少才合理?

2. 央企负责人薪酬公开平均年薪是多少

最高118万,最低20万
正处级的中层年薪20多万,科级15万左右,科员7万-8万。
国资委规定,央企负责人的年薪分为两部分:一是“基薪”——按照企业规模、效益等指标算出,约占每年总收入的40%,可在当年发放。其余的是“
绩效年薪
”——主要依据企业当年...

3. 目前对国有企业管理层的薪酬有没有什么规定

国务院1984年103号文件颁布“承包管理条例”,对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的工资收入作出了限制在不高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1~3倍的规定;
1986年国发[1986]103号文件《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
1988年国务院(国发[1988]13号)颁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者责任暂行条例》;
1992年(劳薪字36号文件)劳动部、原国务院经贸办提出《关于改进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办法的意见》;
1994年国务院经贸委、体改委、劳动部发国经贸企501号文件提出《国有企业厂长(经理奖励办法)》和劳动部[1994]222号《劳动部、经贸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和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以及《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这些文件都对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的工资收入提出了各种改革及加强管理的办法。

目前对国有企业管理层的薪酬有没有什么规定

4. 国企负责人工资福利包括哪些

近十年来,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有了较快增长,激励不足的状况总体上有了改观,部门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远远高于非国有企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门。国有企业负责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在目前仍旧以行政任命为主的前提下,其薪酬确定模式与其他非国有企业的高管肯定有较大差别,其薪酬确定的过程应当更为复杂和慎重,考虑的因素应更全面。以下八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应考虑市场价位因素

  跟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体例的确立,市场机制在薪酬决定中的基础性作用越来越显著,脱离市场定薪酬已经不可能。若做大做强国有企业,就必需考虑如何吸引并留住优秀的高级治理人才,而留住人才和吸惹人才的枢纽因素是毕竟能够给企业负责人什么价位的薪酬水平,其薪酬总体水平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性,为此,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确定应坚持市场导向原则,将职业经理人才市场价位做为一个重要参考因素。

  二是应考虑与职工均匀工资的关系

  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与职工工资的相关性非常强,在保持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有一定吸引力的同时,还应当掌握好分配的公平性,重点是处理好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本企业职工均匀工资和本行业、本地区职工工资水平关系。首先是处理好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本企业职工均匀工资的关系,改革开放之初,两者比例关系曾经控制在三倍以内,后来倍数逐步扩大,目前个别企业甚至达到近百倍。这一倍数毕竟把握在多大比较合适,目前争论比较大。倍数大一些,有利于调动经营者积极性,但假如过大,则会挫伤职工的积极性。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均匀控制在本企业职工的10-15倍之间比较合适。其次,还应处理好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社会均匀工资间倍数关系,包括同行业及本地区职工均匀工资水平关系。因为不同国有企业之间职工均匀工资水平相差很大,因此,仅仅考虑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本企业职工均匀工资的关系还不够,有些企业职工均匀工资很高,其负责人薪酬水平与职工均匀工资的倍数即使控制在公道范围之内,也会导致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社会均匀工资差距过大,引发社会矛盾。根据我国实际,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控制在社会均匀工资的40倍以内为宜。

  三是要考虑同级别公务员工资水平

  固然主管部分夸大国有企业要取消行政级别,但因为国有企业与公共部分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部门国有企业负责人直接来源于政府行政官员,有些国有企业负责人又常常升迁到公务员序列,因此,国有企业负责人每年获得的均匀报酬与同级别公务员年获得的总报酬的差距应适当,否则落差过大,会引起相互攀比。

  四是应考虑企业的经营业绩

  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确定的枢纽是应与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联系起来。假如企业经营业绩好,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适当高一些,各方面也可以接受,假如企业经营业绩较差,而负责人又拿高薪,则必定使人们对薪酬分配的公正性产生质疑。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业绩一定是真实业绩,即剔除因为企业所处垄断地位、产品价格暴涨、政府部分的政策优惠等非治理因素所带来的业绩。真实业绩应当是高出同行业企业均匀业绩的部门,主要是看国有企业负责人给企业带来多少逾额利润。

  五是应考虑企业的经营难度

  企业经营规模不同,所在行业不同,其经营难度的差别是很大的。有的企业资产规模大,职工人数多,历史包袱重,所在行业的市场竞争强度高,则企业的经营难度必定高,企业负责人需要付出较多的劳动,精神与心理方面压力比较大,这些企业负责人起薪水平理应高一些,假如经营得好,则可以拿较高的年薪。而有的企业因为处于绝对垄断地位或相对垄断地位,行业竞争程度比较低甚至基本不存在竞争,企业的效益主要来自于对资源或市场的垄断,或者是国家的保护性政策等,企业负责人不需要什么立异或较多的劳动付出,即可取得较好的业绩,企业负责人精神压力、心理压力比较小,这些企业负责人可作为准公务员,参考同职级政府官员工资水平确定。

  六是应考虑人均效率因素

  一些人往往用我国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绝对水平去与发达国家企业高管比拟,以为国外一些发达国家企业高管年薪动辄上千万美元,有的甚至上亿美元,而我国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只有几十万元人民币,从而得出二者水平差距过大,应大幅度进步我国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的结论。在比较中,这些人忽略了一个因素,即我国人均劳动出产率与国外发达国家比拟,还有比较大的差距,也即我们每个人所创造的可供分配的增加值还比较低的事实,如占有关职员计算,即使我国中心企业中,效益比较好的中石化和中石油,其效率也仅为美国埃克森美孚公司的1/23。在效率相差较大的情况下,尽管我们的工资水平不高,但因为我国国有企业用人多,人均效率低,反而形成中石化和中石油人力本钱相对水平还约即是美国的4倍的怪现象。因此,确定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不能仅仅看与国外发达国家高管薪酬水平相差的绝对数,还应看我国国有企业与国外发达国家的效率差距,分析人均劳动出产率差距,不能仅夸大薪酬水平与国际接轨。

  七是应考虑社会文化因素

  因为社会文化背景不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拉得比较大,在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可能以为是正常现象,也可为社会大众所接受;但在我国,因为长期受儒家文化的熏陶,讲究社会和谐,不患寡而患不均仍扎根于人们的潜意识中。在这种情况下,差距可以拉开,但不能过分悬殊,美国社会贫富比较悬殊的现象在我国没有相应的文化泥土。基于此,在确定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时,必需考虑到我国独特的社会文化因素,积极贯彻中心提出的保护正当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防止收入差距过大的精神。企业负责人薪酬体系在有利于调动经营者积极性的同时,应避免过分拉大治理职员和普通职工的工资差距,应考虑社会承受力,考虑社会的反响及可接受程度,否则,分配的不均会引起社会公家心理的失衡,进而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发展。

  八是要考虑国有企业负责人产生方式的独特性

  改革开放以来,固然对国有企业干部人事轨制进行了多次改革,在一些企业引入了通过市场选聘的机制,但目前多数国有企业负责人还是由组织部分或主管部分通过行政任命方式产生的。固然通过行政任命的企业负责人业务素质和经营能力等方面与通过市场选聘的高管职员可能基本相同,甚至更高,但因为没有经由公然的竞聘,其所承担的职业风险显著又低于通过市场机制选聘的职员,且干得好了,可以到政府部分任职,干得不好,也可以调任其他单位,因此,完全参照市场选聘出来的企业高管定薪酬,人们一般难以接受。而且,在国有企业中,领导班子有十几个人的并不少见,除了董事会决议计划层外,还有行政经营治理层,以及党群系统中享受公司正职或副职待遇职员。这一点,与非国有企业高管层步队比较精干形成光鲜对比。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多了,均匀所承担的经营治理责任、经营决议计划风险、经营劳动付出等则必定缩小,因此,在国有企业干部人事轨制改革不到位的情况下,不能单纯的与非国有企业高管职员薪酬水平看齐。

  总之,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确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考虑方方面面因素。即使以上八个方面因素,也需要根据不同企业情况,详细分析。只有充分综合了各方面因素,促使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的确定更加公平公道,才能达到既能调动企业负责人积极性,又能使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保持在公道幅度内的理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