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基金可以被法院查封吗

2024-05-19 00:31

1. 信托基金可以被法院查封吗

满足财产保全的条件就可以查封。诉前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紧迫性: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被动性: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3.担保性:为了平等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执行内容: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2.具有必要性: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的;3.诉讼性: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4.申请人提供担保,但是法院在必要时依职权裁定的除外。【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信托基金可以被法院查封吗

2. 信托基金可以被没收吗?

相信大家对《人民的名义》这个电视剧并不陌生,该剧的一个核心主题就是国家反腐。其中一贪污角色为其家人存了巨大数额的信托基金,在这种情况下,信托基金可以被没收吗?一起来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1、 首先,信托基金财产是具有独立性的,因此是不会因为信托基金持有人犯罪就被没收,但是信托基金的收益权则可以被没收。
 
  2、 其次,信托基金是有一个期限的,在期限内是无法没收的,但是期限到了之后,信托公司将钱打入投资人账户后,是可以通过冻结银行账户没收的。
 
  3、 最后一个是国家规定不得以非法财产或法律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否则的话该信托基金是无效的,通常情况下在购买信托产品前需要签订资金证
 
 信托基金可以作为高净值人群传承财富的一种工具,但也绝不会是违法贪污的避风港,因而不论是在内地还是香港,信托基金都必须是具有合法性的。

3. 信托公司倒闭信托资金安全吗

安全。根据《信托法》规定,信托公司需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自有资产,不参与清算。信托公司如经营不善、倒闭、破产,信托财产不受影响。信托财产应移交给其他信托公司,使得信托财产的管理连续有效。拓展资料:资金信托,又称金钱信托,它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机构)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资金信托业务是信托机构一项重要的信托业务,也是信托机构理财业务的主要存在方式。基本类型信托机构在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可以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为其单独管理信托资金,即称为单独管理资金信托;为了使受托资金达到一定的数额,也可以采取将不同委托人的资金集合在一起管理的做法,通常称为集合资金信托。1、单独管理资金信托又可分为特定单独管理资金信托和指定单独管理资金信托。其中,特定单独管理资金信托是指委托人指定资金的运用方法及标的,包括投资标的类别、名称、数量、时期、交易价格等,信托机构并无裁量权。其资金运用的范围包括:存放金融机构的存款或信托资金; 投资国债或企业债券; 投资短期票券; 国内上市股票; 国内证券投资信托基金; 其它经主管机关核定的业务。  而指定单独管理运用资金信托业务是指结合信托机构自身信托投资及土地开发业务专长,引导信托资金投资于政府编列预算执行的开发项目。2、集合资金信托按照接受委托的方式,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又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社会公众或者社会不特定人群作为委托人、以购买标准的、可流通的、证券化合同作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统一集合管理信托资金的业务;第二种是有风险识别能力、能自我保护并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的特定人群或机构为委托人,以签订信托合同的方式作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集合管理信托资金的业务。

信托公司倒闭信托资金安全吗

4. 企业破产信托基金还能用吗

且不说基金公司倒闭是小概率的事,即使倒闭了,你的钱还是你的钱,基金公司动不了。
很多人似乎都有这个错误认知:买基金的钱,是直接进到基金公司兜里的。其实不是,基民的基金资产和基金公司的自有财产是相互独立的。
为什么呢?因为基金是强制托管的,与基金公司的自有财产分开。
一般来说,投资人的钱放在托管银行,托管银行是独立于基金公司之外的第三方机构。基金公司只能去管理而不能支取。也就是,你投资的钱其实进了托管银行,不过基金管理费是归基金公司的。
这个托管银行,就是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既然基金资产不是基金公司的财产,所以基金公司面临破产时,它也就不属于破产财产了。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信托关系,也就是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受托人被宣告破产的,信托财产也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不会被用来清偿基金公司的债务。

5. 信托基金的相关疑问

2011年是整个中国信托业最风光的一年,资产管理规模轻松跨过4万亿,成为银行、保险之外的第三大行业。超速发展的背后,是显而易见的刚性兑付压力。根据数据测算,信托公司今年三季度前面临集中兑付,行业风险加大,甚至可能引起监管收紧。但,信托公司已经预先考虑到这些情况,并作出了反应,就是信托基金化,以达到风险可控目的。这是条创新之路,是否能解决迫在眉睫的兑付问题,是否能被市场广泛接受,依然疑窦丛生。占集合信托发行总量70%以上的房地产信托是信托业兑付压力的主要来源,其2012年全年兑付量为2010年的18倍。而最近的兑付高峰即为3月和6月,其中3月份到期兑付的房地产信托产品规模总计为154亿元,仅此一个月的到期兑付量就为2010年整年兑付额度的2倍有余。如此巨大的兑付压力,其实更多地植根于一个现实,目前市场上绝大部分信托采用融资性安排,且投向一个固定项目或单一公司。其具体流程为,信托公司与某一项目公司签订固定收益协议,投入资金并控制相关权证,根据具体协议分批回收或到期一次性回收资金。这种事实上的“类贷款”使得兑付风险集中在一家公司和单一时点上。而一旦遭遇宏观调控,行业整体不景气,兑付风险即成倍放大。基金化的信托产品之所以与现存的产品不同,是它在发行设计上抛弃了面向单一公司、固定收益的模式,而是允许信托公司对募集来的资金组成一个资金池,进行主动管理,以不同形式投入不同类别的混合资产,同时用开放式的计划,允许投资者中途回购份额。而在兑付压力的最大来源地产信托上,特色基金化信托产品存量截至2011年年末约为325亿元,占地产信托业务余额的比重仅为5%左右。在融资类信托受限的情况下,2012年全行业基金化信托产品的比重会有大幅度上升,乐观估计今年全年会接近全部信托产品规模的30%至40%,基金化产品似乎成为了信托公司的救命稻草。现在发行的基金化产品只是减低了产品本身的风险,对信托公司来说作用不大。因为信托公司的兑付压力更迫在眉睫的是前几年留存下来的产品。如果原有计划对应销售不畅,没有筹措到足够的资金,该由公司承担的代偿还是得做。银监会早有规定,同一家公司不同的信托计划不能相互接盘。这就使得用新募集资金来接盘旧的项目成为不可能,否则会触及红线。不仅基金化信托产品对于缓解兑付压力的效果不明显,还有被市场接受的程度实在堪忧。客户对固定收益、看起来比较有保障的类贷款地产信托都已经不接受了,很难说服他们去投一个浮动收益的产品。把单个项目的信托做成投资于多个项目的基金,其结果是单个信托计划的规模更大,会达到10亿级别。而期限也由2年左右拉长到5年上下。这对信托公司主动管理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大部分信托公司在运行基金化产品方面不仅缺乏经验,而且缺乏人才。以地产信托为例,大多数的信托公司熟悉如何控制权证、如何控制风险的人很多,但是真正特别了解房地产行业跟项目前景判断的人不多,因为他们习惯了看担保、看质押、看项目背后公司的实力。自2010年年末以来,银监会数度表态,鼓励信托公司研究创设中长期私募基金型信托计划,但市场响应不大。

信托基金的相关疑问

6. 信托会不会被终止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但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知识点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被撤销;
(六)信托被解除。
第五十四条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
(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
(二)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
第五十五条依照前条规定,信托财产的归属确定后,在该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的过程中,信托视为存续,权利归属人视为受益人。
第五十六条信托终止后,人民法院依据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原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以权利归属人为被执行人。
一、信托文件必须载明的事项
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托目的(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二、信托客体指的是什么?
信托客体主要是指信托财产。
1、信托财产的范围:
信托财产的具体范围我国没有具体规定,但必须是委托人自有的、可转让的合法财产。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须依法经有关主管院批准后,可作为信托财产。
2、信托财产的特殊性:
信托财产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独立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建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
(3)信托财产的物上代位性。
(4)信托财产的隔离保护功能。
(5)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以及例外。由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因此,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一般债权人是不能追及信托财产的,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是一般原则。

7. 信托基金是怎么回事?

信托基金也叫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指通过契约或公司的形式,借助发行基金券的方式,将社会上多数投资者的资金集中并形成一定规模的信托资产,交由投资机构进行分散投资,获得的收益按出资比例分享,并承担风险的一种制度。

信托基金是怎么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