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政府关于公建房配套设施的规定

2024-05-05 16:11

1. 辽宁省大连市政府关于公建房配套设施的规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民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再将取消、降低、合并一批住房建设项目收费的决定》(辽政发〔2001〕15号)、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复函》(辽财综函〔2003〕288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4〕83号)的规定,为理顺我市水、热、环卫、校舍建设等专项配套费征收管理体制,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改革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项目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收费管理,将现行的水源建设费、水资源增容费、供热设施建设集资、排水和污水管网建设费、路灯设施建设费、消防设施建设费、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中小学校舍建设费8项收费合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上述8项收费不再单独征收。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
 
  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标准如下:门市等公建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征收;住宅、厂房等其它建筑按每平方米140元征收。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和征收对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域内76平方公里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征收对象为上述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办法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手续在市收费局统一办理,在办理开工报告前一次性交清。工程竣工后,建设项目的实际面积大于原批准面积时,应足额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际面积小于原批准面积时,按实际面积办理缴费。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重要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用于城市水源、热源、公共环境卫生、主干管网、城市路灯、中小学校舍等大配套设施建设。其他配套建设资金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对改革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体制前审批的建设项目,如已缴纳各种专项配套费,不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缴纳或少缴纳各种专项配套费的,按原各种专项配套费的征收对象和收费标准予以补缴。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征收时使用辽宁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政府性基金征收专用票据,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市财政,由市政府根据城市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使用。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征收时间从2005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

辽宁省大连市政府关于公建房配套设施的规定

2. 大连市维修基金标准

法律分析:维修基金缴纳标准为:首期维修基金由购房人和人分别交付而组成。(1)根据市发布的1994、1995、1996、1998、1999公有住房方案规定:计算公式=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比例×面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3. 燃气初装费国家什么时候规定不用交?

1、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在2001年4月16日《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规定中提出,取消与城市基础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2、财政部2002年4月23日《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规定中指出,取消“天然气初装费”。
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变相继续征收政府性基金项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按照国务院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的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扩展资料: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相关规定:
三、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年】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参考资料:长沙市政府网-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中国政府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  收费取消

燃气初装费国家什么时候规定不用交?

4. 请问,国家对燃气禁止收初装费的规定

国家对燃气禁止收初装费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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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没有规定天然气初装费的收费标准,只是要求各地打破垄断,引入市场竞争。在2001年,《国家计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规定,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对涉及燃气的规定中,并没有说“取消天然气安装费”,只是取消了“暖气集资费”,并明文提到了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两管三线”材料费、安装工程费等相关价格的管理,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各个地方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天然气的初装费,如河南省南阳市确定初装费为2570元/户、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确定初装费为1860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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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大连市征收集体土地附属物补偿标准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办法,目前还没有出台,现在补偿主要依据《土地法》第47条的规定及地方政府的规定。
法律链接:《土地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大连市征收集体土地附属物补偿标准

6. 大连为什么取消维修基金

为保证移交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经大连市第十五届政府第六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大连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4月25日印发,共五章三十九条,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扩展资料;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本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含阳台外墙面)、单元门、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房屋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安保设施、避雷设施、排水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第四条维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资金政策制定,并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维修资金的归集、存储、保值增值、划转使用、结算分摊和信息查询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

7. 城镇户籍的趋势

 严格地说,城镇户籍的价值显化包括货币化和非货币化两方面。非货币化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把城镇户籍作为一种奖励与补偿。奖励主要体现在对有一定职称的知识分子家属、有一定年资的中小学教师家属、有功的军人、甚至是被评出的优秀外来工等给予城镇户籍。补偿主要体现在给予一些危险性职业和大部分城镇居民不愿意从事的职业瓜井下工人、殡葬工人、城市清洁工人等的就业者及家属以城镇户籍。限于篇幅,本文主要讨论货币化的价值显化。1953年10月****中央作出《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是影响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重大决议之一。统购统销制度建立后,一系列由政府推进的重要社会变革紧接着发生,其中一个变革是实行了城乡隔离的户口制度,通过严格控制城镇人口数量来控制住粮食消费的数量、避免让农民缴纳太多的粮食,以维持社会的相对稳定。1955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的命令》,开始了长达 30多年的城镇居民粮食定量计划供应的历程。195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规定从农村迁入城市的人口,必须有城市的招工或招生证明,或者有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允许迁入证明。这个文件标志着中国城乡分割的人口管理体制正式形成。由于有城镇户籍的人口可以用远低于市场价格的标准,购买到维持基本生活的粮食,与农民相比生活有相当的保障;又由于城镇人的许多福利是依靠地方财政拨款,而大部分农村并没有这种福利。在这方而最突出的是教育。由于城镇教育设施比农村优越的多,而没有城镇户籍的人是无法享受这些设施;如果要得到这种服务,就要付出高昂的费用。城镇户籍的价值还体现在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程度远远高于农村居民。目前中国广大城镇已经普遍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水平虽然不高,但是相比之下大部分农村还没有建立这一制度。这是城镇户籍的一种价值体现。许多城镇通过限制外来人口在一些城市行业的就业机会间接地保护有本地户籍的居民的就业,这同样是城镇户籍价值的表现。城镇户籍的最大价值恐怕是它的继承性。如果父母有城镇户籍,子女也就有城镇户籍。这就使相当一些人为了子女的长远利益而争取得到城镇户籍。是“控制大城市”。因此大城市户籍成为一种短缺的资源、同时也因为大城市在生活设施、生活保障水平上明显优于中小城市,因此大城市的户籍价值远高于中小城市。城镇户籍是一种紧缺资源,并且纳入计划管理。1986年《广州市区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市区人口机械增长数暂定为 221 00人。从 90年代开始,许多城市纷纷成立名称不同、但是功能相问的人口机械增长管理机构(人口机械增长这一名词不妥,但是政府机关却经常使用)对城镇户口的控制不断加强导致城镇户口的价值居高不下。 改革开放以前,严格的户籍控制政策使得广大农民对城镇户籍可望而不可及,城镇户籍值并没有以货币的形式直接或间接地显示出来。改革开放后,逐渐引入市场经济机制,城镇户籍的价值开始逐渐以货币形式显示出来。由于中央政府不允许城镇户籍有公开的货币价格,因此城镇户籍的价值显化过程基本上是地方政府的行为,因此显得五花八门。1.城市增容费。从80年代中期开始,全国各地开始征收城市增容费。1984年天津市府办公厅《关于改革我市人口控制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对成建制单位迁入,按每人1万元征城市建设补助费。这可能是全国最早征收增容费,只是名称不同而已。在 1987年上海市《关于控制本市人口机械增长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中,城市增容费标准是郊县1万元、新市区2万元、老市区4万元。4万元的标准可能是当年全国最高的。到了90年代中期,城市增容费的价码不断上升,1996年《大连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规定》中,迁入市中心的几个区须缴纳增容费最高达到每人5万元。也有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的。如 1998年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的通知》中规定,迁入延吉市的人口,要征收教育基金附加费(金额每人在 1500- 7000元之间、城市扶贫基金(每人 100元)。1992年贵阳市政府在《贵阳市征收旅馆业暂住人口增容附加费暂行规定》中,要求对旅馆业按床位日租金额的10%征收增容附加费。收取城市增容费是一种不太符合市场经济运作的政策,因此1998年浙江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规定不能收城市增容费。然而到目前有的地区虽然扩大了减免征收城市增容费的范围,但是并没有取消征收城市增容费。2.变相出售户籍。在一些中小城市,城市增容费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来源。80年代中期开始,各地以增容费为名变相出售城市户口。截止 1993年,全国共出售各种城镇户口 300多万个,收入达250亿元②。据对东部沿海一个县级市的调查,1991年出售开发区户口3000个,筹集建设资金 1500万元,1994年开始办理所谓的“地方城镇居民户口”,1994-1996年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18000个,收取城镇增容配套费 4000多万元,1997-1998年办理地方城镇居民户口8200个③。1988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制止一些市、县公开出卖城镇户口的通知》,各地方政府也相应发布了一些文件,然而在地方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问题并没有真正得到解决。直到1998年,广西玉林市政府还在《玉林市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管理暂行办法》中,强调坚决绝出卖非农户口的错误作法,可见在一些地方出售户籍的做法依然存在。3.投资入户。为了吸引投资城镇户籍成为奖励条件之一。1984年《广州市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优惠暂行办法》中规定,凡在广州市区投资30-60万美元(不问投资领域起点不问),可以办理1人农转非。这可能是全国最早实行投资入户的文件之一。200O年贵州省六盘水市公安局《关于改革现行户籍制度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意见》中规定,在市中心投资5万元以上可以入户。这大概是中等城市中最低的价格。4.买房入户。1988年广东省政府在《广东省华侨用侨汇在城镇购买住宅照顾亲属入户暂行规定》中允许,华侨用侨汇购买 50-70平方米住宅可照顾亲属 1人入户。 1993年海口市推出《海口市照顾用侨汇购房者亲属入户的暂行办法》,采取了与广州市类似的政策。90年代初期,因房地产开发过热导致大批商品房积压。为此各地纷纷推出买房入户政策。 1996年海南省《海口市投资和购房办理入户暂行办法》中规定,购买 50平方米商品房可以办理 1人入户,原来是农业户口的必须每人多缴纳8000元增容费;1998年将标准降低到 25平方米,免除增容费。1997年《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中列明,在珠海购买规定范围内的商品房30-50平方米可以 1人入户。长沙市不是按面积而是按价格。 1999年长沙市规定购买商品房在20-30万元可以允许1人迁入。2000年贵州省公安厅《关于调整部分户口政策的意见》中规定,在贵州省范围内的城镇,只要购买建筑面积6O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本人和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这可能是买房入户政策最宽松的省份了。 5蓝印户口。蓝印户口是一种介于正式户口与暂住户口之间的户籍。拥有蓝印户口的人基本上可以享受正式户口的利益,但要经过若干年后才能够转变为正式户口。在相当部分城镇中,给购买者办理蓝印户口已成为推销商品房的手段之一。笔者见到最早的有关蓝印户口的文件是 1992年《山西省关于办理蓝印户口的规定》,该省的蓝印户口主要是为吸引投资而设,并且是主要而对海外投资者,对国内投资者的要求相当高。如在城市需要投资 100万,在乡镇企业需要投资30万等。1992年后,全国各地纷纷效仿,并且把适用范围扩大化。最早采用蓝印户口以中小城市居多。1993年厦门市、营口市开始实行蓝印户口。上海市作为中国最吸引人的城市之一,在1994年采取了蓝印户口政策,不过其门槛比其他城市高很多。在 1994年《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购买商品房面积要在80平方米(或价值 40万元)、投资 100万元以上才有 1个指标(目前已降下来了)。 1996年深圳特区实施蓝印户口。一些对户口控制比较紧的特大城市在观望了几年之后也采取了蓝印户口政策。广州市在1999年实施蓝印户口政策,并且回溯到 1996年 10月以后在指定范围内购买商品房的非本市人口也可以办理蓝印户口。蓝印户口的价值与城镇的地位与条件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直昆明市区及所辖县取得蓝印户口的条件体现了城镇地位越高,得到蓝印户口的条件也越高。在一些地方,要取得蓝印户口,除了要满足相应条件之外,还要支付另外一笔费用。 1993年沈阳市市区每个蓝印户口要征收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费 1万元,1993年厦门市每个非农业户口的人办理蓝印户口要征收1万元,农业户口则征收15万元。有的城市价格是相当高的,例如1995年《南京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境内人士满足得到蓝印户口条件者,在市中心的6个区要按每人4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盖事业建设附加费,境外人士的标准更高。达8000美元。 改革开放后,中央政府一直希望逐渐把城镇户籍的价值淡化,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但是在 1984年后,这方而的政策长期停滞不前,一直到有新的突破。城镇户籍的淡化大体上有以下几种方式1.自理口粮。随着农村改革的成功,大量农民摆脱旧体制的束缚,纷纷进入城镇谋生。在这个背景下1984年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到县城以下的集镇入户居住,发给《自理口粮户口簿》。这显然是对50年代以来户口管理体制的一个重大突破。自理口粮政策存在着一定的地区差异。在一些地区让农民自理口粮进城的限制范围比较大。如北京市除了规定农民不能以自理口粮的方式进入县城之外,同时规定,在750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内也不允许农民以自理口粮的形式在城镇定居。另一些地区的限制则比较小,如云南省昆明市就允许农民在县城以自理口粮的形式居住。自理口粮到小城镇对农民有一定的吸引力,但是不大。1990年全国自理口粮人口 428万人,1993年只上升到 470万人民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回可能是小城镇的经济缺乏活力。以 1993年为例,在自理口粮就业人口中从事工业的占 26 .7%、商业的占 23. 2%、服务业的占 17. 7%、建筑业的占 10 .7%、交通运输业的占6.1%、其他的占5.6%。从这个结构可看出,为小城镇自己经济服务的就业人口占半数以上。让农民自理口粮到城镇,而城镇给农民的机会有限,因此其吸引力也有限。2.地方城镇户口。1992年山东省政府出台了。“山东省地方城镇户口”政策对当时省内因为指标限制而无法“农转非”的无地农民给予一种地方性的城镇户口。就笔者所见的情况,山东的政策没有在全国推广,大部分地方采取的是“蓝印户口”这种更加机动的户藉政策。3.1998年的改革。1998年由国务院批转的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巳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允许在该城市落户。”这个文件颁发后,全国各地公安厅纷纷出台了相应的通知,但是各地的政策有明显的差异,例如山西省公安厅在该省的《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提出“继续坚持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的原则”,具体的控制对象是太原市与大同市。而有些省份九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等的文件中并没有强调控制大城市,有的地区只是在年限山三个体现出控制大城市的意图加吉林省《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对“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允许在该城市落户。在长春、吉林两市的年限为5年,其他城市为3年。4.小城镇的户籍开放。从 1998年开始名地逐步开放小城市户籍,中西部地区开放步伐比较大。1998年贵州省在10个小城镇进行试点直贵州省公安厅的《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方案》中规定,在小城镇中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生活来源,有合法的固定居所后居住满两年,就可以办理小城镇的常住户口,并且不允许收取城镇增容费。1999年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政府在《赤峰市小城镇户口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有本地农业户口的人,只要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并签有中长期劳动合同,可以本人办理小城镇户口。在市辖区的建制镇购买价值5万元以上、在县城购买价值2万元以上的商品房,可以办理2人的小城镇户口。2000年中央和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名地小城镇户籍的开放速度也相应加速。2000年江西省九江市政府在《关于加强小城镇建设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凡在县城关镇及县以下小城镇有固定合法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5.对专门人才的开放。1999年上海市制定了吸引国内优秀人才到上海工作的一系列措施,其中对人才的界定范围相当宽,并且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上海作为我国户籍控制最严厉的城市之一,其对人才入户的开放态度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很大的反响。2000年西安市人民政府在《关于调整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在西安市区落户规定的通知》中规定,凡是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的毕业生不管有没有在西安市找到工作均可先在市区落户。6.部分内地城市的开放。2000年贵州省公安厅《关于调整部分户口政策的意见》规定,除了贵阳市的两个区之外,省内其他城镇中有固定收入和固定住所的居民和外地人结婚,其配偶可以在该居民所在城镇落户。贵阳市的两个区则要婚后5年才可落户。2001年甘肃省张掖市的《张掖市城镇户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该市驻地的建成区、镇范围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有固定合法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其本人及亲属均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这-政策的实施,基本上取消了从 1958年开始的户口制度。以西部地区为先驱的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正在对户口制度产生根本上的冲击。

城镇户籍的趋势

8. 什么类型的企业需要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基金?

  不是大连的,不过提供参考

  第五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和劳动服务的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有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均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不同行业,按不同标准征收。

  第六条  工业(含煤炭行业)、商业、运输、建筑、邮电、通信、外贸等企业,按销售(服务)收入的1‰征收。

  第七条  餐饮业、旅游业、按营业收入的1%征收。宾馆、旅社、招待所(含外地所设),一律按实住床位日价外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每床日价10O元以上(含1O0元)的,按每日5元征收;每床日价60元至1OO元(含60元)的,按每日3元征收;每床日价不足60元的,按每日1元征收。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销售额的3‰征收。

  第九条  国有土地按出让金总额1‰向土地使用方征收。

  第十条  营业性歌舞厅、洗浴等休闲娱乐场所按营业面积征收。200平方米以下,每月征收100元;2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每月征收200元;500平方米以上,每月征收400元。

  第十一条  从事商贸经营、车辆修理、车辆冲洗、各类装潢等私营企业,按营业收入1‰征收;个体工商户,每户每月征收5元。

  第十二条  从事营运的运输行业及个体客货车辆,实行定额征收。客车(包括中巴)每座每月收1元,货车每吨位每月征收3元;出租车每辆每月征收1O元。

  第十三条  金融系统(含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营业收入的3‰征收。

  第十四条  各类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及交易所,按收入的1%征收。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按收费总额的1%收取。

  第十六条  征收自来水价格调节基金,工业用水每吨收2分;经营性用水每吨收3分;居民生活用水免征。

  第十七条  缴纳价调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时缴纳,超过15日不缴者,除补齐应缴金额外,还要按日课征应征金额的3‰收取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