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交易规则

2024-05-14 04:04

1. 北交所交易规则

目前发布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具体如下: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1.2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1.3证券交易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1.4证券公司、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1.5本所为证券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对相关证券交易活动进行自律管理。1.6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设施与交易参与人2.1.1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2.1.2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应当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限,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2.1.3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并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证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2.1.4交易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向本所申请设立的、参与本所证券交易,并接受本所服务及管理的基本业务单位。2.1.5交易单元和交易权限的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第二节交易方式2.2.1本所股票可以采取下列交易方式:(一)竞价交易;(二)大宗交易;(三)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四)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因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需要进行股票转让的,可以申请协议转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2.2.2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竞价交易可以引入做市商机制。第三节交易时间2.3.1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2.3.2采取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第三章证券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3.1.1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证券或资金,并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3.1.2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相关的报盘系统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交易参与人。3.1.3交易参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3.1.4投资者买入的证券,买入当日不得卖出,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节委托3.2.1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按相关规定签署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3.2.2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投资者进行自助委托的,应按相关规定操作,会员应当记录投资者委托的电话号码、网卡地址、IP地址等信息。3.2.3除本所另有规定外,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证券账户号码;(二)证券代码;(三)买卖方向;(四)委托数量;(五)委托价格;(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3.2.4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的指令。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的指令。3.2.5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3.2.6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第三节申报3.3.1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14:57至15:00的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本所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3.3.2会员应当按照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买卖申报和撤销申报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有效。3.3.3除另有规定外,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3.3.4本所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对手方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本方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三)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最优5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四)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最优5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价格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五)本所规定的其他类型市价申报。3.3.5市价申报仅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收盘集合竞价期间和盘中临时停牌期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3.3.6市价申报采取价格保护措施,买入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保护限价,卖出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保护限价。买入保护限价是指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最高买价,卖出保护限价是指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最低卖价。3.3.7限价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等内容。市价申报指令应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保护限价等内容。申报指令应当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3.3.8通过竞价交易买卖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股。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3.3.9股票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3.3.10股票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股票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3.3.11本所对股票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30%。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股票的涨跌幅限制比例。3.3.1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交易无价格涨跌幅限制:(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首日;(二)退市整理期首日;(三)中国证监会或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一项情形不包括上市公司增发的股票。3.3.13有价格涨跌幅限制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5%或买入基准价格以上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高为准);(二)卖出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5%或卖出基准价格以下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低为准)。前款所称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近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开市期间临时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不适用本条前述规定。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股票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3.3.14申报当日有效。每笔参与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3.3.15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证券交易的单笔申报数量、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第四节竞价3.4.1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3.4.2当前竞价交易阶段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当日后续竞价交易阶段。第五节成交3.5.1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3.5.2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若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取最接近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3.5.3连续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一)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3.5.4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交易参与人。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认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3.5.5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本所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3.5.6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第六节大宗交易3.6.1股票交易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3.6.2投资者可以采用成交确认委托方式委托会员进行大宗交易。成交确认委托,是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委托会员按其指定的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成交确认委托指令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成交约定号、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3.6.3本所接受成交确认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成交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成交约定号、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本所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3.6.4每个交易日的15:00至15:30为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3.6.5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1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7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3.6.6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交易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3.6.7本所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3.6.8大宗交易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3.6.9每个交易日结束后,本所公布当日每笔大宗交易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双方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等。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北交所交易规则

2. 北京市房屋买卖管理暂行规定(1997修正)

一、凡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公有房屋、私有房屋的买卖,除本市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规定管理。二、本规定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的有偿转让、房屋产权的交换、以房屋作价投资、以自有房屋作价与他人合作扩建、改建房屋等。三、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是本市房屋买卖管理的主管机关。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买卖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设立房地产交易所,负责房屋买卖的审查和登记过户等项工作。四、出卖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房屋开发经营企业出卖商品房,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出卖房屋,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出卖国家或单位以各种形式补贴购、建的房屋,在同等条件下,房屋土地管理局所属房屋经营部门或原出售单位有优先购买权。
  (二)出卖已出租的房屋,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三)出卖共有房屋,出售人须提交共有人同意或委托出卖的证明。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四)遵守本市其他有关规定。五、个人购买房屋,必须具有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农民到郊区集镇购买房屋,必须符合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若干规定》的条件。单位购买公房,必须有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证明;单位因特殊需要购买私有房屋的,房屋在城区、近郊区的,须经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房屋在远郊区的,须经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购买房屋,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购买卖方已出租的房屋,应与原承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得单方变更或终止租赁合同。
  (二)个人购买住房,按家庭人口计算,新购部分与原住房面积之和,平房一般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楼房不超过30平方米;购买非居住用房,限购一处。
  (三)单位购买房屋,必须本单位使用(包括向本单位职工出售、出租住房)。
  (四)遵守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六、下列房屋,不准买卖:
  (一)无合法证件的房屋(包括违法建设的房屋);
  (二)有产权争议的房屋;
  (三)经批准征用或划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
  (四)经人民法院裁定限制产权转移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代管的房屋;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得出卖的房屋。七、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出售住房或房屋经营单位出售商品房的房屋买卖价格,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房屋买卖价格,可由买卖双方按照房屋的质量、用途、所处地段等不同情况协商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限价标准。八、买卖房屋,双方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在1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手续。买卖一方为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到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手续。
  负责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的房地产交易所,应根据本规定审查买卖双方的资格,符合规定的,给予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九、房屋买卖双方经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按下列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申领房屋所有权证;自房屋所有权证签发之日起,买方始取得房屋所有权:
  (一)购买私有房屋的,应在3个月内到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或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
  (二)购买公有房屋的,应在1年内到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或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
  (三)买方为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期限,到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十、买卖双方或一方本人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十一、房屋买卖成交后,买卖双方应向房屋土地管理局缴纳下列税费:
  (一)契税;
  (二)手续费。十二、房屋买卖双方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转移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的,一律不予办理;已经办理的,由房屋土地管理局确认该房屋买卖无效,追缴已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十三、禁止私下买卖房屋或变相买卖房屋;禁止高价买卖或变相高价买卖房屋;禁止在房屋买卖中隐瞒房价、偷漏税费;禁止非法倒卖房屋和非法居间牟利等活动。

3. 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期货交易的财务行为,保护商品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和其他投资者权益,正确进行财务核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名称,具有如下含义:
  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中确保买卖双方履约的一种财力保证,具体表现为期货经纪机构存入期货交易所或客户存入期货经纪机构一定数额的货币资金。在初次买卖时交存的保证金,为初始保证金;交易开始后,交易者按期货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通知补充的保证金,为追加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是指期货经纪机构在期货交易所存入的、为交易结算预先准备的款项。它是尚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是指持仓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平仓盈亏,是指按合约的初始成交价与平仓成交价计算的已实现盈亏。
  浮动盈亏,又称持仓盈亏,是指按合约的初始成交价与结算日的结算价计算的潜在盈亏。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参与商品期货市场运作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和期货投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个体和私人合伙投资者。
  国债、外汇等金融期货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从事商品期货交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增强风险观念,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财务监管和政府期货监管部门的业务监管。
  期货交易所的主管财政机关为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期货经纪机构、期货投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主管财政机关,依其出资者的预算管理级次和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第二章 期货交易所第五条 期货交易所由会员依然组建,其注册资本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以“会员资格费”的形式认购。
  期货交易所(包括其所属期货结算部门)执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本规定另有规定者除外。第六条 由会员投资组建的期货交易所,起净资产归会员共同拥有,由理事会负责管理。
  对会员投入的资本以及其它属于会员的资产,期货交易所应保证其安全与完整,并保持较强的变现能力,只能用于改善会员直接的交易条件、弥补损失,或购买可上市流通的国债,不得用于其他经营目的的投资。第七条 期货交易所须为每个会员提供一个基本交易席位。如会员另外申请交易席位,期货交易所可按即定标准向该会员一次性收取席位占用费,作为应付款管理。
  每年按占用席位和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标准向会员收取的年会费,计入当年营业收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政府期货监管部门交纳的监管费,计入营业费用。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实现的税后利润不得用于分配红利,应全部转作盈利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亏损。
  经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从年度净利润中提取一定数额的公益金,用于期货交易所购建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经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在净资产达到足以抵御市场风险的一定规模时,可以在一定期间对会员给予降低或免收手续费的待遇。第九条 在持续经营期间,经理事会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对申请退会、转让会员资格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在其结清所有债务之后,对会员资产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会员在基本交易席位之外增加席位而缴纳的席位占用费,按原数额予以退还;
  (二)列作营业收入的年会费,不予退还;
  (三)构成注册资本的会员资格费,如会员申请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可在年度终了后,按其原认缴数额予以退还;如会员按章程规定转让会员资格,则不予退还。第十条 期货交易所对每个会员交纳的保证金,必须分别开设帐户核算,列作流动负债管理,在银行单独开户存储,对银行计付的结算准备金存款利息应转付给会员。第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可接受会员对其应追加保证金的财产抵押。当会员不能按要求追加保证金时,期货交易所可以依法处置抵押财产,用于弥补该会员亏损。
  依法处置会员抵押财产所得收入弥补该会员亏损后还有剩余的,应当返还给会员。
  期货交易所接受会员的抵押财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可上市的国债抵押时,按市值折价的比率不得小于10%。

财政部关于印发《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4. 北京石油交易所怎样开户?

可以在网上自助办理开户。首先登录北京石油交易所的网上营业厅,选择网上开户。选择中国建设银行。然后填写个人的信息,再签署协议。会要求输入银行信息,完成客户身份信息的检验,即完成客户注册。填写银行卡信息完成客户在交易系统的开户。登录建设银行的网银进行签约绑定,签约绑定完成后即可操作。1.北京石油交易所是依据《北京“十一五”时期工业发展规划》和《北京市“十一五”时期物流业发展规划》成立的,北京石油交易所是由中国石油、中海中油、中化股份、北京市国资公司为主要股东的石油交易所。2.北京石油交易所集政府综合服务,会员交易办公,安全评价、信息处理及服务,科技成果展示,拍卖,铁路公路物流、金融、保险及法律服务,仓储业务为一体的智能大厦,各功能区合理布局,相互配合,保证了企业与产品的综合性和完整性,科学地形成配套能力强大,规范有序的统一大市场。3.目前北京市唯一一家市属国有资本与石油央企合作建设的石油化工产品现货交易综合服务平台。依托北京丰富的石油石化央企产业资源优势和雄厚的金融资源优势 ,遵循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北油所立足现货交易,业务范围覆盖全部石油石化产品交易,为会员提供从交易、融资、结算到交收的全程式综合服务。拓展资料北京石油交易所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特许经营实体,集现货交易、信息分析、融资服务、政府采购、物流监管为一体的专业化市场平台。北油所自股改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央企股东的大力支持下,各项业务进展顺利,为北京市贡献税收近亿元,成为首都首家实现千亿规模的大宗商品交易平台。操作型号:v3.4.9安卓版 vivos6

5. 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主要交易规则:1、交易制度:这个和目前的主板、科创板和创业板的交易制度都是一样的,实行T+1交易制度。也就是你今天买入之后,明天才能卖出。2、交易时间:集合竞价时间和主板也是一样的,开盘为9:15-9:25;连续竞价时间为9:30-11:30;13:00-14:57;收盘集合竞价时间为14:57-15:00。3、交易数量:买卖申报的最低数量为100股,每笔申报可以1股为单位递增,这个和科创板类似,但是科创板最少不少于200股,和A股稍微有些不一样,A股市100股或者其整数倍。4、单笔申报: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成交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可以进行大宗交易。同时也为引入做市机制,实行混合交易预留了制度空间。5、上市首日涨跌幅:不设涨跌幅限制,而且实施临时停牌机制(熔断机制),即当盘中成交价格较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时,盘中分别临时停牌10分钟,复牌时进行集合竞价。临时停牌时间如跨越14:57则必须在14:57复牌,然后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和创业板和科创板保持步调一致,而主板上市的股票在上市首日,当日首次上涨或下跌10%会停牌30分钟,6、涨跌幅限制:实行3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较创业板和科创板也是继续放宽至30%,给予市场充分的价格博弈空间,保障价格发现效率。涨跌幅限制同样适用于大宗交易。7、大宗交易时间:申报时间为9:15-15:00。确认时间为15:00-15:30。8、大宗交易成交价格范围:成交价格上限是前收盘价的1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二者取其高);成交价格下限是前收盘价的7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二者取其低)。9、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连续竞价期间,对限价申报设置价格笼子。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5%或买入基准价格以上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二者取其高);卖出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5%或卖出基准价格以下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二者取其低)。这里的买入基准价格就是“卖一”,卖出基准价格就是“买一”。这个和科创版也类似,主板没有相应的要求。10、选择开通股转一类合格投资者或股转二类合格投资者权限类型自动包含北交所合格投资者业务权限。此前已开通精选层股转权限的不用再开通,系统将自动平移权限至北交所。以上是我了解的内容,你可以订阅相关杂志过新闻了解更详细内容。

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6. 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是什么?

1、交易方式:北交所股票可以采取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交易方式。

2、跌涨幅限制:北交所竞价交易涨跌幅限制为30%,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首日跌涨幅达到或超过30%、60%时,将临时停牌10分钟,复牌时进行集合竞价。每个交易单位为100股,每次可以增加1股。可以看出北交所的投资风险要比上交所、深交所风险更高。

3、交易时间:北交所的交易时间与其他交易所的时间一样,每周一至周五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及13:00-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周末及节假日休市。

4、竞价交易:竞价交易的单笔申报最低为100股,超过100股的申报以1股为单位递增,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股是不能分开卖出,需要一次性申报卖出。

大宗交易:大宗交易需要满足单笔申报数量最低为10万股,或交易金额最低需要达到100万元的要求。大宗交易的申报时间为交易日的9:15 至 11:30 ,13:00 至 15:30 ,确认时间为15:00-15:30。大宗交易成交交价格上限是前收盘价的1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成交价格下限是前收盘价的7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

5、开户条件:要想在北交所交易,那么需要开立证券账户,北交所的开户条件是,投资者在申请开户之前的2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达到50万元及以上,并且需要有2年及以上的证券交易经验才可以开通北交所权限。

7. 北京大中型商市场治安保卫管理规定

安全保卫管理规定

(HBQY-AH-07) 


1 目的

   为保证管理处职工的正常工作、生活,维持工作秩序,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管理处机关和所属各单位的安全保卫人员。

3 职责

   办公室负责管理处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所属各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4管理规定

4.1 值班巡逻制度

    处机关和所属各单位要建立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安全保卫人员要积极协助确保落实,履行以下职责:

    1)做好值班记录,认真填写《值班情况登记表》,按时向下一班交接本班的值班情况。

    2)外来人员进入办公场所的,须填写《外来人员会客登记表》,并经电话询问确认后,予以放行。

    3)值班前和值班期间不准酗酒。值班巡逻期间不准擅离职守,不准做与值班无关的事,不准私自放行车辆。无特殊情况,不准找人顶替。

    4)应加强对财务部门、库房、外场、食堂等重要部位的监管巡逻力度。

    5)对向外搬运公物及其它可疑现象要认真检查,对无出库单或未经批准的不准出门,并要认真做好登记。

    6)对无理取闹与违反规定的人和事,或不听劝告和制止的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或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4.2 办公安全管理制度

    1)外来人员来单位办事,由登记人员负责填写《外来人员会客登记表》,询明来访何人何部门,经联系确认后才允许进入本单位。

    2)单位本部所有钥匙统一由办公室办理登记配给或更换手续,由各部门保管使用。

   3)要害部位必须张贴“非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入内”的告示。

    4)办公室内不得存放个人贵重物品或超过规定的现金。

    5)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要关好门窗,关闭电灯、空调、计算机、打印机等电器设备,切断电源。

    6)办公室内严禁使用电炉、煤气炉等危险电器用品。

    7)严禁各部门以及个人私自搭接(换)、改变用电线路,因工作需要和电线老化确需更换(改变)线路的应按规定组织实施。

    8)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节假日的值班制度,排定节假日值班表报经理部备案。

4.3 重要部位安全保卫制度

    1)财务部门

    ——管理处财务部门及下属各单位应严格落实安全措施,应确保档案完好。

    ——财务部门要配置保险箱、密码柜,设置防盗门、防盗窗等防盗设备。

    ——财务部门要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安装报警器、开通报警专线。

    ——财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存放预留款,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存放银行。

    ——财务人员到银行存、取款应由专车接送;发生盗窃、抢劫事件要及时报警。

    2)食堂

    ——食堂工作人员在下班期间要将门窗关好、锁好,严防不法分子破坏和盗窃。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要及时主动与医院取得联系,确保病人及时得到救治。事后要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查明原因。

    3)库房、配电间等

——库房要保持门窗完好,人走锁门。 
——库房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和警示标志。

     ——库房内的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更新;库房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仓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4.4 治安安全检查制度

4.4.1 检查内容

    1)单位各项安全保卫制度是否落实。

   2)接待、会客登记等各项手续是否健全并按要求办理。

   3)门窗是否牢固,下班后门窗是否锁闭。

   4)办公室的印章、票款、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的存放是否安全可靠。  

    5)各种钥匙的管理是否严格,有无交接手续、有无漏洞。

   6)财务制度、库房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有无漏洞。

    7)各种电器设备、消防器材、设施、烟雾报警系统是否完好和灵敏有效。

    8)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存放是否安全。   

    9)各部门、单位值班人员有无脱岗情况。

   10)有无火险隐患及其它不安全因素。

   11)各部门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是否认真整改。

4.4.2 处安全办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的全面的治安安全检查(可纳入综合安全检查)。重大节日前夕或有重大活动时,要组织专项检查。

4.4.3 每次安全检查情况,要认真记录,对经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或发出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

4.4.4 各单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按要求的期限认真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同时采取临时安全措施,保证安全。

5 记录

5.1 《值班情况登记表》 (AH-07-B01)

5.2 《外来人员会客登记表》  (AH-07-B02)  
 
 
 
 
 
 
 
 


 


AH-07-B01

值 班 情 况 登 记 表

时间   交班人   接班人   
工 作 
记 录

内 容
   
备 注 工作记录内容包括:来客登记情况、夜间巡逻有无异常情况(每小时一次)、车辆出入登记情况及其它情况。 
时间   交班人   接班人   
工 作 
记 录

内 容
   
备 注 工作记录内容包括:来客登记情况、夜间巡逻有无异常情况(每小时一次)、车辆出入登记情况及其它情况。 

 

 


AH-07-B02

外来人员会客登记表

                                                            日期:    

进入时间 来客姓名 单 位 来访何人 出门时间 车 号 备 注

北京大中型商市场治安保卫管理规定

8. 中国石化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产品



家用产品 
加油卡 加油站查询 奥运服务 汽车养护品 
车用润滑油 
汽车机油 柴油机油 通用内燃机油 摩托车用油 
车辆齿轮油 传动系统油 发动机冷却液 汽车制动液 
乙醇汽车专用油 

商用产品 
沥青 石油焦 天然气 汽油 
柴油 润滑油 化工产品 催化剂 
润滑油 
工业用油 
工业齿轮油 液压油 造纸机油 汽轮机油 
压缩机油 电器用油 针织机油 热传导油 
高温链条油 蒸汽气缸油 
车用油 
柴油机油 铁路内燃机油 车辆齿轮油 传动系统油 
发动机冷却液 减震器油 
合成润滑剂 
合成齿轮油 航空润滑油 特种精密轴承油 密封润滑剂 
合成压缩机油、冷冻机油 含氟特种润滑剂 高低温轴承润滑脂 合成液压油 
特种仪表脂 特种用途润滑脂 特种高温链条油 特种密封脂 
特种汽车润滑脂 特种齿轮润滑脂 
润滑脂 
通用脂 汽车行业专用润滑脂 冶金行业专用润滑脂 轴承行业专用润滑脂 
电动工具润滑脂 防护脂 
金属加工用油 
成型加工润滑剂 油基切削加工润滑剂 水基切削加工润滑剂 防锈油脂 
清洗剂 热处理油 
船用发动机油 
船用气缸油 船用系统油 船用中速机油 船用高速机油 
舷外机油 
化工产品 
合成树脂 合成橡胶 合纤原料和聚合物 合成纤维 
化肥 化工原料 
催化剂 
炼油催化剂 聚烯烃催化剂 基本有机原料催化剂 其他催化剂 
炼油催化剂 
催化裂化催化剂 催化裂化助剂
催化重整催化剂 加氢催化剂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简称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英文缩写Sinopec Group)是1998年7月国家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基础上重组成立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是国家独资设立的国有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注册资本1049亿元,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总部设在北京。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的权力,对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控股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于2000年10月和2001年8月在境外境内发行H股和A股,并分别在香港、纽约、伦敦和上海上市。2007年底,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总股本867亿股,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持股占75.84%,外资股占19.35%,境内公众股占4.81%。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包括:实业投资及投资管理;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储运(含管道运输)、销售和综合利用;石油炼制;汽油、煤油、柴油的批发;石油化工及其他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石油石化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建筑安装;石油石化设备检修维修;机电设备制造;技术及信息、替代能源产品的研究、开发、应用、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在《财富》2007年度全球500强企业中排名第17位。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是一家上中下游一体化、石油石化主业突出、拥有比较完备销售网络、境内外上市的股份制企业。中国石化是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独家发起方式于2000年2月25日设立的股份制企业。中国石化167.8亿股H股股票于2000年10月18、19日分别在香港、纽约、伦敦三地交易所成功发行上市;2001年7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28亿股A股。截至2007年底,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总股本867亿股,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持股占75.84%,外资股占19.35%,社会公众股占4.81%。
  中国石化是中国最大的一体化能源化工公司之一,主要从事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发、开采、管道运输、销售;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化纤、化肥及其它化工生产与产品销售、储运;石油、天然气、石油产品、石油化工及其它化工产品和其它商品、技术的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业务;技术、信息的研究、开发、应用。中国石化是中国最大的石油产品(包括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等)和主要石化产品(包括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单体及聚合物、合成纤维、合成橡胶、化肥和中间石化产品)生产商和供应商,也是中国第二大原油生产商。
  中国石化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集中决策、分级管理和专业化经营的事业部制管理体制。中国石化现有全资子公司、控股和参股子公司、分公司等共80余家,包括油气勘探开发、炼油、化工、产品销售以及科研、外贸等企业和单位,经营资产和主要市场集中在中国经济最发达、最活跃的东部、南部和中部地区。
  中国石化将认真实施资源、市场、一体化和国际化战略,更加注重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提高队伍素质,努力把中国石化建设成为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跨国能源化工公司。
  中国石化的最大股东——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是国家在原中国石化总公司的基础上于1998年重组成立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是国家出资设立的国有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商标
根据中国石化统一品牌战略,股份公司目前主要使用6个注册商标。

“朝阳商标”“SINOPEC商标”“满天星商标”“长城商标”“长城油滴商标”“东海沥青商标”。


该企业在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2006年度中国企业500强排名中名列第一,2007年度中国企业500强排名中名列第一。该企业在2007年度《财富》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名中名列第十七。

中国石化集团业务与产品
2006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共完成二维地震15175千米,三维地震7582平方千米;完成探井495口、进尺130万米。新增探明石油地质储量2.32亿吨,新增探明石油可采储量4116万吨;新增探明天然气地质储量1436亿立方米,新增探明天然气可采储量980亿立方米。原油储量替代率达136%。原油生产突破4000万吨,达到4016.7万吨,生产天然气72.7亿立方米,油气产量创历史最好水平。新建原油生产能力646.5万吨,新建天然气生产能力19.04亿立方米。
油气勘探除川东北地区获得重大成果外,东部老区探明储量稳定增长,全年新增探明石油地质储量1.42亿吨,同比增加1907万吨,为老区硬稳产奠定了资源基础;东北新区松南深层天然气勘探获重大突破,长岭凹陷腰深1井在营城组火山岩获得日产近20万立方米的高产气流,控制储量规模约300亿立方米;西部塔河等重点地区新层系、新区块取得重要发现,塔河地区继续保持储量快速增长态势,碳酸盐岩含油面积继续向南向西扩展,白垩系首次在塔759井获日产70立方米高产凝析油,共新增探明储量8045万吨。
油田开发水平进一步提高。东部生产原油3480万吨,同比增加24万吨,实现了硬稳定;塔河油田生产原油472万吨,比上年增产52万吨,实现了西部快上产。东部老油田开发连续10年实现储采平衡,西部塔河油田开发连续4年实现上产。油田主要开发指标实现了“两稳两增”的运行态势:自然递减率稳定在16.1%,综合含水稳定在88.3%,油水井开井数增加1338口,剩余可采储量增加1415万吨,油田稳产基础得到进一步加强。
天然气开发建设进一步提速。普光气田开发建设全面展开,气田集输、净化厂和系统配套等地面工程建设稳步推进;鄂尔多斯大牛地气田产能建设规模继续扩大,2006年新建产能4.6亿立方米,已累计建成16亿立方米天然气生产能力,当年产气10亿立方米;本公司内部企业供气以及北京、山东、河南、四川等重点地区天然气产销运行管理工作得到加强,基本保证了市场的稳定。


中国石化集团社会责任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既要重视经济规模、效益增量、降本减费,还要努力实现安全发展、清洁发展和节约发展,创造一个和谐、安全的友好环境,这是中国石化一贯的目标,也是中国石化对社会负责任的一个方面。 
  中国石化坚持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环保工作全局,树立了“一切安全事故都可以避免”的理念,坚持严字当头、严格管理,按照“制度执行要严、基本功训练要严、设备管理要严、隐患治理要严、事故问责和处理更要严”的要求,努力追求“零缺陷、零事故、零污染、零伤害”,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发生率,减少事故损失率。同时努力做到新改扩建项目增产减污、增产减水、增产节能,规范建设项目环保节水节能“三同时”程序,落实各项环保和节约措施;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开展创建清洁生产企业活动,从生产过程中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认真规划、积极实施节水减排项目;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做好生产变化的环保配套。不断强化资源节约意识,加强“三废”利用,努力做好节水减排工作。 
  2006年,中国石化安全环保各项指标完成较好,实现了安全生产总体平稳,环境治理水平稳步提高。 
  2007年,中国石化将继续坚定“以人为本”、“人命关天”和“安全发展、清洁发展、节约发展”的信念,切实维护企业安全环保的社会责任,努力实现 “五个避免”、“四个减少”和“一个保持”。即以防范重特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为重点,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大井喷失控事故、重大死亡事故、重大火灾爆炸事故、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一般性事故减少30%,死亡人数减少30%;外排废水中COD量同比降低5%以上;新鲜水用量同比减少5%以上,外排废水达标率保持在95%以上。 5.12汶川地震后救灾捐款1000万人民币。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所属上市公司
简称 股票种类 主营业务 
中国石化 A、H、ADS 控股公司 
上海石化 A、H 炼油、石油化工、合成树脂、合成纤维、有机化工 
扬子石化 A 炼油、石油化工、合成树脂、有机化工 
镇海炼油 H 炼油、石油化工、化肥 
北京燕化 H 炼油、石油化工、合成树脂、合成橡胶、有机化工 
齐鲁石化 A 石油化工、合成树脂、有机化工、合成橡胶、氯碱等 
仪征化纤 A、H 合成纤维 
湖北兴化 A 炼油、石油化工、合成树脂 
中国凤凰 A 石油化工、合成树脂 
石炼化 A 炼油、有机化工 
茂炼转债 可转债 炼油 
石油大明 A 石油开采、电子元器件 
中原油气 A 石油、天然气开采 
武汉石油 A 成品油销售 
泰山石油 A 成品油销售 
冠德控股 红筹股 油品及石油气贸易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投资建设
2006年,公司按照“扩大资源、拓展市场、降本增效、严谨投资”的发展战略,遵循上中下游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实现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加大优化调整力度、突出核心业务发展、加快重点工程建设,全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354亿元;共有50套炼油化工生产装置建成投料试车,3条长输管线建成投产,成为公司历年来投产项目最多的一年,使中国石化整体实力得到进一步增强,为下一步发展积蓄了强大后劲。
  油田地面 “川气东送”工程前期准备工作全面展开,工程建成后,可将目前国内规模最大、丰度最高的普光气田天然气通过管道直接输送到东部地区。塔河油田产能地面工程建成,胜利埕北26产能建设区块完成海上平台及配套管线建设并投产。
  炼油化工 跟随国际炼油化工装置大型化发展趋势,公司炼油化工装置单系列规模不断扩大,新开工的炼油装置达到1000万吨/年规模、乙烯装置达到100万吨/年规模。2006年,海南大炼油工程和茂名乙烯改扩建工程建成投产,广州炼油改造工程8套新建主装置投料试车成功,燕山炼油改造工程6套新建装置建成中交,青岛大炼油工程、福建炼油乙烯工程、洛阳和武汉油品质量升级改造工程开工,天津炼油乙烯一体化工程和镇海乙烯工程奠基。安庆、湖北、巴陵三套化肥“煤代油”工程相继建成投产,大大降低了原料成本。
  管道储运 管道运输作为公司发展战略的重点之一,近年来投资建设了多条长距离、大口径的原油、天然气和成品油管道。2006年,建成投产了仪征—长岭、临邑—济南2条原油管道和珠三角成品油管道;天津一体化原油储运工程、曹妃甸原油码头及配套工程、长岭—株州成品油管道工程开工建设;北京环城、石家庄—太原、洛阳—郑州—驻马店、金山—嘉兴—湖州、安庆—合肥5条成品油管道建设继续顺利推进。

  川东北地区天然气勘探形成大场面 普光地区储量快速扩大,普光气田成为迄今为止中国国内规模最大、丰度最高的特大型整装海相气田。截至2006年底,累计探明地质储量达3560亿立方米。普光气田的发现将对缓解中国天然气供应紧张形势发挥重要作用。通南巴地区河坝构造河坝1井获日产天然气166.8万立方米,展示了通南巴地区良好的勘探前景。元坝地区等一批重点目标钻探顺利,预测圈闭资源量规模比较可观。川东北海相天然气勘探开发的大场面已经形成,将对中国石化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21世纪样板炼厂 中国石化21世纪整体新建的第一个炼油企业——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包括800万吨/年常减压在内的15套生产装置及配套的油品储运和公用工程系统,经过两年多的建设,2006年全部建成投产,成为目前国内炼油单系列规模最大、最全的企业,并成为“技术先进、装备精良、质量领先、效益突出、环境友好、管理科学”的21世纪样板炼厂。海南炼化公司的建成投产不仅满足了海南及周边地区对成品油的需求,还将极大地带动海南省地方下游加工项目和配套产业的发展。
  中国第一个百万吨乙烯项目 茂名100万吨/年乙烯扩能改造项目于2006年9月提前12天实现了装置安全、经济、一次开车成功的既定目标,创造了国内大乙烯建设工期短、国产化率高、投资成本低等一系列新纪录。通过新建和改造8套生产装置,乙烯生产能力从36万吨/年提高到100万吨/年,成为中国第一个百万吨乙烯生产基地。该项目建成投产,对泛珠三角区域的经济发展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社会效益良好。
  建设中的炼油化工重点项目 中国石化21世纪整体新建的第二个炼油企业——青岛炼油化工有限公司,包括1000万吨/年常减压在内,共有15套生产装置和配套的公用工程系统,工程土建施工全面展开。福建炼油乙烯一体化工程,包括新建800万吨/年炼油工程和80万吨/年乙烯工程共18套生产装置、改造6套生产装置以及公用配套工程的建设等,项目土建工程全面展开。天津炼油乙烯一体化项目,包括新建1000万吨/年炼油和100万吨/年乙烯,年内举行开工奠基仪式。镇海炼化100万吨/年乙烯工程年内举行开工奠基仪式。天津石化和镇海炼化的乙烯项目是中国石化单系列规模最大的乙烯装置,年内设计工作全面展开。上述项目的建设将以节约、绿色环保为标准,建成后,将大大提高我国乙烯生产能力,满足所在地区及周边区域的产品需求,并将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仪征-长岭原油管道 仪长原油管道设计全长979千米,是目前国内管线最长、分支最多且不具备反输流程、运行管理难度最高的一条热油管道,也是目前国内自动化水平最高的一条原油管道。仪长原油管道年内全线建成投产,从根本上改变了5家沿长江企业的原油运输方式,消除了原油江运可能带来的环境污染,对保护长江流域环境和生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珠三角成品油管道 珠三角成品油管道西起湛江东兴炼厂,向东经阳江、茂名、江门、佛山、广州、东莞、惠州到达深圳,并设有佛山支线、中山珠海支线和深圳泽华支线,管道全长1150千米,是国内已建成长距离成品油管道中输送工艺技术最复杂的管道。珠三角成品油管线年内全线投产,将中国石化在广东地区三家企业联接起来,保障了珠三角地区成品油的稳定供应。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文化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国内外资本市场监管要求,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规避经营风险,保障会计信息真实可靠,自2003年以来,公司逐步建立、实施了内部控制制度,并不断加大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执行力度。截至2006年底,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内控制度涵盖了总部、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各业务环节,基本实现了内控制度的全覆盖;初步形成了学习内控制度、执行内控制度的良好氛围,内部控制的理念和意识逐步增强,为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创造了良好的内部环境;狠抓日常工作,确保内控制度执行到位。通过实施内部控制,本公司整体经营管理水平显著提高,管理行为日益规范,风险防控能力稳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对外披露信息的可靠性进一步提升。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名录
油田企业
胜利石油管理局 西南石油局 

中原石油勘探局 中南石油局 

河南石油勘探局 西北石油局 

江汉石油管理局 华东石油局 

江苏石油勘探局 华北石油局 

滇黔桂石油勘探局 东北石油局 

新星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管道储运公司 

上海海洋石油局 西部石油工程技术服务管理中心 


炼化企业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石家庄炼油厂 

齐鲁石油化工公司 济南炼油厂 

上海高桥石油化工公司 武汉石油化工厂 

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沧州炼油厂 

茂名石油化工公司 长城润滑油有限公司 

天津石油化工公司 清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扬子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保定石油化工厂 

巴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长岭炼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炼油厂 

仪化集团公司 湛江东兴石油企业有限公司 

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 

广州石油化工总厂 湖北化肥厂 

安庆石油化工总厂 九江石油化工总厂 

洛阳石油化工总厂 四川维尼纶厂 

荆门石油化工总厂 


成品油销售企业
北京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石油总公司 

天津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石油总公司 

河北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石油总公司 

山西石油总公司 湖北石油总公司 

上海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石油总公司 

江苏石油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石油总公司 

浙江石油总公司 广西石油总公司 

安徽石油总公司 海南石油总公司 

福建石油总公司 贵州石油总公司 

云南石油总公司 


设计、施工单位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第二建设公司 

上海工程有限公司 第四建设公司 

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 第五建设公司 

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第十建设公司 


科研单位
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 上海石油化工研究院 

北京化工研究院 安全工程研究院 

抚顺石油化工研究院 


专业公司及其他单位
经济技术研究院(中国石化咨询公司) 销售实业有限公司 

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 中石化百川经济贸易公司 

国际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报社 

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石化出版社 

石油化工管理干部学院(中国石化集团人才培训中心)(中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党校) 

境外代表处
中国石化中东代表处 
电话:00971-4-2288505 
传真:00971-4-2292581 
地址:阿联酋迪拜得拉双子座大厦1604室 
中国石化俄罗斯代表处
电话:007-495-6428982
传真:007-495-6428984
地址:俄罗斯莫斯科斯摩林斯克广场3号
  
  
中国石化伊朗代表处 
电话:0098-21-88729896
传真:0098-21-88729901
地址:伊朗德黑兰阿赫迈德·盖什尔大街30号第9街布加勒斯特大厦10楼

中国石化香港代表处
电话:00852-28242638
传真:00852-25989366
地址:香港湾仔港湾道1号会展广场办公楼20层

中国石化北非代表处 
电话:00213-21-920506
传真:00213-21-920526   
地址:阿尔及利亚阿尔及尔艾勒比亚区穆哈穆德呼地45号
中国石化美国代表处
电话:001-212-7595085
传真:001-212-7596882
地址:美国纽约东52街150号28层

中国石化东南亚代表处 
电话:0065-68269794 68202592
传真:0065-68202590 
地址: 新加坡莱佛仕坊9号#56-01 共和大厦  

中国石化欧洲代表处
电话:0049-69-66909414
传真:0049-69-66909422 
地址:德国法兰克福市里昂街15号

中国石化英国代表处
电话:0044-20-76169841 
传真:0044-20-76169889 
地址: 英国伦敦布朗斯顿街55号玛博尔·阿克大厦2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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