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彩事业促进会是什么组织

2024-05-06 22:55

1. 光彩事业促进会是什么组织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1995年10月25日,经国家民政部批准,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正式成立。光彩事业是在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组织推动下,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于1994年为配合《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而发起实施的一项社会扶贫事业。它以消除贫困为宗旨,以民营企业为主体,以贫困地区为领域,以项目投资为主要形式,以“义利兼顾、以义为先”为核心理念,以共同发展为基本目标。”发展历是什么?1995年10月25日,经国家民政部批准,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正式成立。2000年10月8日,光彩事业的实践和取得的成就,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认同,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正式会议授予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特别咨商地位;2003年10月6日,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取得了联合国贸发大会特别观察员身份。截至2006年6月30日,光彩事业在中国西部、老、少、边、穷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实施项目15429个,参与光彩事业项目投资的民营企业家和港、澳、台、侨工商界人士19982人,到位资金总额1247亿元,培训人员近400万人,安排就业479.81万人,帮助770万人实现了脱贫,对社会公益事业捐款达170亿元。[1]?综上所述它以消除贫困为宗旨,以民营企业为主体,以贫困地区为领域,以项目投资为主要形式,以“义利兼顾、以义为先”为核心理念,以共同发展为基本目标的组织。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的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本会依法受赠的各项有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房地产、设备等实物形态的财产)、无形财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有法律效力和开发价值的财产),以及上述财产的增值收入。

光彩事业促进会是什么组织

2. 光彩事业促进会经费支出范围

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2012年5月29日二届一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遵照本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加强基金管理,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本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的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本会依法受赠的各项有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房地产、设备等实物形态的财产)、无形财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有法律效力和开发价值的财产),以及上述财产的增值收入。
    第三条  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务:开展募捐、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基金增值的营运,以及这一过程的财务工作和接受社会监督。基金管理工作由本会基金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本会基金来源主要包括:
    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无偿援助;
    国家财政及有关部门的资助;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基金募集

    第五条  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开展社会募捐活动,制定计划,提出项目,大力宣传,务求实效。
    第六条  募捐活动应以捐赠者自愿捐赠为原则,不得摊派,不得损害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第七条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成立由社会热心人士参加的募捐工作机构,或与有关方面合作开展募捐活动。凡与本会联合募捐的机构必须事先征得同意,严格履行手续。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本会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单位及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依法与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包括订立捐赠协议和出具财务收据。捐赠人应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约定将捐赠财产移交本会。
    第九条  本会对支持公益事业的捐赠,将通过多种形式予以感谢和表彰,包括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媒介宣传和留名纪念等。对推动募捐活动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荣誉待遇和适当奖励。

第四章  专项基金

    第十条  为扩大积累,长期有效地发展公益事业,本会在基金管理中可设立以捐赠方所提名称命名的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  设立专项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向或直接用途,应符合本会宗旨。
    协议捐赠金额应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非物品折合),首期捐赠资金须在协议签署后即到位。
    对有特殊约定的专项基金应实施本金制管理,以其增值部分资助相关事业。其他专项基金为非本金制管理,按协议定向用途进行资助。
    专项基金的管理应符合本会《章程》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其财务会计工作由本会负责。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可成立由捐受双方及相关方面共同组成的工作机构,负责相关事项。专项基金是本会基金的组成部分,其名称可体现捐赠方的意愿,但须规范,由捐受双方商定。

第五章  基金使用

    第十三条  本会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对捐赠财产的约定,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向捐赠者反馈,并随时接受查询,作出如实答复。
    第十四条  对受赠财产的使用,应跟踪调查,适时作出评估意见。本会有责任、有义务检查和督促受资助方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实现捐赠者的意愿和财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受赠财产的使用,应与受资助方签订资助协议。若受资助方违背约定,本会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资助财产,依法保护捐赠者利益和本会声誉。
    第十六条  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会计机构,负责基金管理的财务会计工作,基金财务管理以国家有关财会制度为基本规范,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八条  本会基金按其来源和用途,划分为专项基金和事业基金两部分实施管理。专项基金是指有定向用途的捐赠收入及增值收入,事业基金是指无定向用途的捐赠收入和增值收入。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中按捐赠协议明确的定向用途进行资助;事业基金原则上由本会根据宗旨所规定,提出使用意见,进行资助。
    第二十条  受赠物资应折款入账,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按照约定要求,及时转赠受援方。用于本会工作部分的,应办理相关手续,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捐赠物资不适于资助的,可合法变卖,所得收入纳入基金管理。

第七章  基金营运

    第二十一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为了加强基金的营运管理,应邀请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指导帮助本会开展相关业务。
    第二十三条  有关基金营运事项,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科学做出决策。营运计划的实施,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八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基金财务工作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主动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和项目执行结果,应及时向捐赠人通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本会理事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