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反倾销法是什么

2024-05-19 05:48

1. 国际反倾销法是什么

反倾销法是进口国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和本国生产厂家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而对倾销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进行限制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进口国为抵制倾销和消除倾销危害的一种合法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条 进口产品以倾销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 反倾销措施 。

国际反倾销法是什么

2. 什么是欧盟反倾销

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如:欧盟对中国无缝钢管征收反倾销税   欧盟9月24日建议,对产自中国的无缝钢管征收为期5年的正式反倾销税,税率高达39.2%,适用于圆截面和外部直径不超过406.4毫米的无缝钢管。最终裁定将由欧委会提交欧盟理事会通过,于10月8日前公布。 

利弊:简单的说,利就是保护本国企业,因为欧盟的人工费用高,导致产品的价格高,采用反倾销的贸易保护措施,就能让本国产品在价格上也有竞争力;弊,一般有两点,一是使本国消费者买不到更加物美价廉的产品,二是这种贸易保护措施只是一时的,如果不加大产品的竞争力,迟早都会被淘汰

欧盟反倾销针对的中国产品有:紧固件,玻璃纤维网格布,自行车,钢丝绳,无缝钢管,等等等等!
我们是做第三国转口的,针对反倾销,规避反倾销税。如还有疑问,可联系我,见资料

3. 欧盟在2010年到2011年对华反倾销案例有哪些?

  2010年12月3日,WTO专家组就中国诉欧盟对中国钢铁扣件反倾销案作出一审裁决,支持了中国的8项诉求;同时,认为中国对11项诉求证明不充分不予支持,并对另外9项诉求不予裁决,或者认为不在管辖范围,或者没有裁决必要。中国获得支持的8项诉求是双方争议的核心,所以从整体上讲,中国胜诉。

  重税下的反抗

  以反倾销之名,2009年,欧盟开始对进口中国的钢铁扣件课以重税。


  由于实在忍无可忍,2009年7月31日,中国在WTO起诉欧盟。首先进行的是必经的磋商程序,但磋商无果。同年10月12日,中国要求成立专家组进行审理。巴西、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印度、日本、挪威、中国台湾、泰国、土耳其和美国以第三方身份参加诉讼。

  中国的诉求可以分为三部分:

  一是欧盟原来的《反倾销基本法》的相关款项违反了WTO《反倾销协定》关于证据和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关贸总协定》(1994)关于最惠国待遇和关于贸易管理措施透明度的规定,以及《WTO协定》关于严格履行条约义务的规定。

  二是欧盟2009年1月26日下发的反倾销征税令是根据欧盟《反倾销基本法》相关条款下发的,不仅违反了上述WTO《反倾销协定》,还违反了其关于国内产业最低支持率的规定,关于倾销的界定、国内产业和产业损害的界定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界定等核心条款。

  三是要求专家组在裁决的同时,对欧盟如何履行裁决提出具体的执行建议。


  2、美国商务部7日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无缝钢管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税调查。此举可能导致美国对此类产品设置新关税。
  美国商务部说,这项调查是应美国钢铁公司、V&M Star公司、TMK IPSCO公司以及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的要求发起的。美方公司要求对从中国进口的无缝钢管施以98.37%的反倾销税,并对中国政府的补贴征收额外的反补贴税。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今年11月2日前后作出初步裁决。如果该委员会作出同意裁决,美商务部将分别于今年12月和明年2月就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作出初步裁决。
  许多经济学家认为,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近期增多。在世界经济处于脆弱复苏的关键时期,这势必影响世界经济的复苏进程,也不利于中美经贸关系的良性发展。上月,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轮胎征收惩罚性关税。


  从2009年6月29日欧盟制造商协会代表欧盟6家铝轮毂生产商向欧盟委员会递交“对中国铝轮毂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的申诉书,到2009年8月14日欧盟正式发布公告,宣布对国内铝轮毂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开始,再至2010年5月12日,9个月过去了,欧盟反倾销调查小组终于给出了初步结果。

  根据近9个月的调查,欧盟初步裁决,拒绝承认中国所有抽样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并表示从2010年5月12日起,将对中国出口至欧盟的铝轮毂征收20.6%的临时反倾销税,征收时间至少为6个月,同时欧盟委员会还将展开进一步调查,以确定是否有必要长期征收该税。该消息一出,立即引起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以及各铝轮毂企业的不满。

欧盟在2010年到2011年对华反倾销案例有哪些?

4. 对欧盟反倾销法最新修订有什么评价?

欧盟现行反倾销法是欧盟部长理事会于1996年3月6日公布的(ec)384/96号反倾销法规。该法规是在总结以往反倾销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体例较为完善、内容较为齐全、逻辑更加严谨、用语更趋缜密的反倾销法规。该法规公布后,欧盟部长理事会又对其进行了若干次修改和补充。这些修改和补充分别通过(ec)2331/96号法规、(ec)905/98号法规、(ec)2238/2000号法规、(ec)963/2002号法规、(ec)1972/2002号法规以及(ec)452/2003号法规进行。其中,(ec)2331/96号法规主要增加了倾销幅度计算过程中应当调整的因素;(ec)905/98号法规主要是将中国和俄罗斯从欧盟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删除,并确立了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判断标准;(ec)2238/2000号法规主要是将原仅适用于中国和俄罗斯的特殊反倾销机制扩大适用于更多的国家;(ec)963/2002号法规将(ec)384/96号反倾销法规扩大适用于所有煤钢产品;(ec)1972/2002号法规主要将俄罗斯视为反倾销法意义上的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并确定了授予企业单独反倾销税率的条件;(ec)452/2003号法规则主要就如何在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与保障措施共同使用的情况下避免税负过重问题做了处理。

2004年3月13日,欧盟部长理事会在其《官方公报》上公布了酝酿与争论已久的(ec)461/2004号反倾销法规(下称“新法规”)。这一法规对(ec)384/96号反倾销法规(下称“原法规”)做了较多的实质性修改,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欧盟反倾销法律制度。
承诺制度的变化
根据欧盟反倾销法(指经各项法规修改过的原法规,以下同)的规定,在满足反倾销法规设定的条件下,出口商可以提出申请,承诺提高出口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向欧盟出口涉案产品。欧盟反倾销承诺制度经过近40年的发展变化,应当说已经相当详尽和完善。新法规的修订主要体现在承诺效果的规定方面以及违反承诺的审查程序方面。

(一)承诺效果的变化 根据原法规的规定,如果承诺被接受,则针对其承诺被接受的出口商进行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这一终止决定通常在欧委会有关接受承诺的决定中一并公布。值得注意的是,即使针对提出承诺的出口商开展的反倾销调查因承诺的接受而终止,与该出口商有关的反倾销程序也并没有因此而完全终止。承诺接受后,并不排除对该出口商采取临时或最终反倾销措施的可能性。

新法规则对承诺效果做了较大的修改。根据该法规,如果承诺被接受,则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最终反倾销措施不得适用于其承诺被接受的出口商。相应地,欧委会有关接受承诺的决定将不再宣布终止反倾销调查,欧委会决定除了宣布承诺被接受之外,还具有宣布已经存在的反倾销措施不适用于其承诺被接受的出口商的效果。为此,法规规定,如果承诺被违反或者撤回,则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最终反倾销措施应当自动适用。根据原规定,在承诺被撤回或者违反的情况下,反倾销主管机构还需根据反倾销法规的规定专门另行针对违反承诺的出口商采取临时或者最终反倾销措施。新的规定显然避免了这一后续行动,从而使反倾销措施能够立即自动适用,或者说,使得能够自动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在承诺被违反当时就已经存在。

5. 欧盟反倾销法对中国有何影响

  欧盟反倾销法对中国的影响:
  根据共同体理事会第384/96号规则第2条第7款,在进口商品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其正常价值应根据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相似产品的价格或其结构价值或者该国向其他国家包括向共同体的出口价格来确定。如果这些方法都不可行,还可以按照共同体对相似产品实际支付或可以支付的价格,必要时可以对这些价格或者结构价值进行适当调整。这就是欧盟反倾销法对于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所采取的替代国制度。
  中国被欧盟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对欧盟的出口产品因而就受到不同于市场经济国家的特殊待遇,中国的出口企业由此也就不断被提起反倾销诉讼。从1979年提出第一个反倾销诉讼到1996年,欧盟对中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调查达60多项。其中除糠醛和锤子等少数几起案件因证实共同体相关产业的损害与中国进口产品没有因果关系而撤诉外,大多数案件都以中方败诉而结束。

欧盟反倾销法对中国有何影响

6. 欧盟又准备标准件反倾销?

是的,刚刚撤消了之前的反倾销,现在又开始反倾销了,针对的是中国的标准件行业。

欧盟官方于2009年1月31日,发布了反倾销第91/2009条例。针对欧盟对进口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碳钢紧固件产品进行最终的反倾销裁定。反倾销税于条例发布当日生效。普遍税率为85%。
应诉企业当中有8家企业获得个别待遇税率,三家零关税,其中一家是深圳恒诺联辉科技有限公司,因为其国内品牌叫炫迈,依托德国恒诺集团母公司,主要生产的是炫迈钻尾螺丝,炫迈链带螺丝枪,炫迈链带螺丝紧固系统,炫迈自攻底锚栓等高品质紧固件产品。
所以这个案例其实也是给国内紧固件企业一个启示,一定要生产高精尖的精密紧固件产品,而不是简单的金属加工。

7. 欧盟反倾销,该何去何从?

2012,对于大部分陶瓷企业来说,是个地地道道的世界末日,欧盟反倾销让那些没有应诉的日用陶瓷企业丧失了欧盟市场,这些企业生产的陶瓷碗、陶瓷等日用陶瓷堆积如山,企业只能望着“洋名”兴叹,而无力出口,有些甚至只能黯淡关门,而对于那些参与应诉的企业来说,虽然出口欧盟相对于其他企业比较有利,但是从整体来看,由于美国经济复苏缓慢以及欧债危机的叠加效应,使得这些参与了应诉的企业也只能维持惨淡的经营,总之,海外市场已经呈现疲软状态。那么,2012年,内销市场境况又是如何呢?由于政策的影响导致内销下降,陶瓷企业生产的日用瓷,酒店餐具等面临着“无人问津”的尴尬窘境。
        展望2013,对于陶瓷企业来说,是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关键时期,或许,内销和外销结合才是企业发展的健康模式,2013,陶瓷行业将何去何从,这是值得众多企业深思的大问题!
可以看看陶瓷餐具,。canju114看看。。。

欧盟反倾销,该何去何从?

8. 我国2013年已提出应对欧盟反倾销应对策略及新的思考是什么?

我国政府、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对策  1、建立良性的产业协调机制  我国遭遇如此频繁的反倾销指控,也与目前产业和企业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有关,比如行业发展缺乏长远规划,只注重眼前利益,行业管理和协调力度不够等。解决好这些问题,不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息国际市场的纷争,也会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今后应当继续加强与国内有关产业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建立良性的产业协调机制。  2、建立奖惩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应诉  要建立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协调网络,发挥我国驻外商务机构的作用,全面调研驻在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随时跟踪我国出口商品被进口国反倾销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况,以利于国内反倾销应诉协调机构和行业商会及时有效地组织相关企业积极应诉。要执行“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对积极应诉和胜诉的企业,通过采用出口许可证、海关审价以及其他手段给予补贴和奖励,对不应诉或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给予处罚,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  3、企业必须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以质取胜  企业在定价时参考一下国际市场行情及反倾销动态,就可以大大减少反倾销诉讼。从长远看,我国企业要真正走向国际市场,首先必须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量,大力开发自己的核心技术、核心产品,实现技术创新,促进产品结构升级。其次,企业要认真研究各种重要的国际标准,如ISO9000、ISO14000、SA8000体系等,保证出口产品在技术、安全、卫生、环保各方面接近或达到国际标准。提高企业环保意识,大力开拓绿色环保市场,应对外国采用种种苛刻技术标准限制我国产品出口,实现中国企业高效、持续和健康发展。最后,要实施出口产品差异化。即突出产品非价格方面的特征,如产品的物理特征、质量内涵、分销渠道、培养消费者群体等,建立品牌形象,增强国际竞争优势。  4、建立反倾销的信息中心和反倾销调查案件的预警机制  我国相关企业和商会能尽早得到哪种商品可能被反倾销立案的相关信息,充分争取时间进行防止立案的游说和相关的材料准备工作,掌握动态,提供咨询,形成一套较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争取将案件消灭在萌芽阶段或者是为正式立案后的问卷回答、资料收集工作争取更多的时间,随时准备应对有关国家的反倾销措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5、调整出口导向政策,实施市场多元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  政府应当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对出口产品总量和产品结构进行宏观调控,鼓励和发展知识密集型产业和互补型产业,在巩固原有市场的基础上开拓新市场。目前我国出口贸易的地区主要集中在韩国、日本、美国和欧盟,这种过分集中的市场结构削弱了我国对外贸易的灵活性和竞争力。我们应加强对发展中国家市场的开拓,逐步实现市场结构多元化,提高外贸抵抗外来风险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