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扩大解释,缩小解释以及类推解释,如何容易区分?

2024-05-11 02:31

1. 刑法中的扩大解释,缩小解释以及类推解释,如何容易区分?

扩大解释和限制解释比较容易区分,一个法律概念通常的定义是一般人可以想象到的或者说经验就可以理解,如果法律解释的定义超出了一般的人经验那么就属于扩大解释,如果低于一般的经验那么属于限制解释。比如财物这个词,一般认为是实物,像金钱、房屋等;那么如果是一个旅游机会呢,这应该是以后一种财产性利益,如果将其解释包含在财物内可以说就是扩大解释。再比如强奸罪的行为对象是妇女,有人解释这个妇女不包含妻子,这种解释就是限制解释。至于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虽然理论很多,但是现在依旧是一个难题。就好比上文的把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是扩大解释还是类推解释,貌似都有道理,很难区分。所以想容易区分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是不可能的。

刑法中的扩大解释,缩小解释以及类推解释,如何容易区分?

2. 刑法中的扩大解释,缩小解释以及类推解释,如何容易区分?

扩大解释。法律条文的含义因为社会生活的变迁,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情况严重按照字面含义难以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将法律条文的含义适度扩大化,即其外延会变化。扩大的部分是与法律条文的本义基本相关的,能够从法律条文的含义适当推演出来。但是类推解释中,类推解释也是超出了条文的字面含义,但这个超出过份了一些,不能够从条文含义推演出来。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不可能包括“男性”,因为男性不具有女性特征。
缩小解释(限制解释)。将刑法中的含义解释为小于字面含义。
从刑法保障人权的角度来讲,刑法由于规定的是涉及生杀予夺的犯罪与刑罚,因此,刑法缩小解释有助于限制刑法的处罚范围,有利于保障人权。缩小解释在保障人权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于刑法的加重构成要件的解释,意义非常重大。

3. 刑法中缩小解释的结论有可能不正确

缩小解释是法律解释的一种技巧,意指解释后的含义小于字面含义。
原则上,在解释某一法律术语的时候一次只能用一个解释技巧。
由于对于解释的态度采取客观解释理论,即法律条纹一旦颁布,便脱离了立法者,具有了独立的生命,因此应该根据社会发展时代不同赋予法律词语以符合当下法治的含义
因此,缩小解释本身无所谓对错,它是所允许的法律解释技巧之一,结论的对错与否在于适用缩小解释背后的解释理由是否正确合理。

刑法中缩小解释的结论有可能不正确

4. 刑法中的类推解释和扩大解释最大的区别是什么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禁止类推解释,而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界限并不仅仅是用语界限问题.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生命,其理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扩大解释(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扩大解释的结论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因此,如何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就成为重要问题.
关于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从理论上可以列举许多:其一,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并未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而是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是在刑法文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其二,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其三,从与立法者的意思的关系上说,扩大解释,是为了使立法者的意思明确化;类推解释,是在立法者的意思之外主张解释者自己所设定的原理.其四,从论理方法上说,扩大解释是扩张性地界定刑法的某个概念,使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而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行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对象.其五,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没有超出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尽管如此,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界限仍然难以区分.例如,“卖淫”是否包括同性之间有偿的性行为、“同居”是否包括通奸行为、“财物”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就存在疑问.笔者认为,区分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某种解释是否类推解释因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在考虑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处罚的必要性.一个行为的处罚的必要性越高,将其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越大,但如果行为离刑法用语核心含义的距离越远,则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越小.因此,处罚的必要性越高,做出扩大解释的可能性就越大.但是,如果行为超出了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则不管处罚的必要性有多高,也不得解释为犯罪.因为即使危害再严重的行为,如果事先没有将其可罚性告知国民,就不得对该行为定罪科刑.“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大体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一般人都能预想到的含义(核心部分);第二种情况是一般人都难以想到的边缘部分;第三种情况是上述二者的中间部分.在第一种情况下应当肯定构成要件符合性;在第二种情况下原则上应否定构成要件符合性;对于第三种情况,则应通过考虑处罚的必要性来决定.例如,盗窃、诈骗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利益的行为具有处罚的必要性,所以,对“财物”有作广义或扩大解释的必要性.
第二,要通过一般人的接受程度来判断是否会侵犯国民的预测可能性,进而判断某种解释是否类推解释因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一种解释结论能否被一般人接受,常常是判断解释结论是否侵犯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的重要线索.因为当解释结论被一般人接受时,就说明没有超出一般人预测可能性的范围;当一般人对某种解释结论大吃一惊时,常常表明该解释结论超出了一般人预测可能性的范围.例如,旧中国与国外刑法都将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规定为:“无故侵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但仍不退出.”我国的新旧刑法均只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表述,但刑法理论千篇一律地将本罪定义为“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无故拒不退出的行为”.然而,将不退出解释为“侵入”是存在疑问的,可是人们却习以为常而没有异议.由此看来,一种解释结论被人们接受的程度是一个重要问题.但要强调的是,就某种解释结论而言,不仅要考虑刑法学家、司法人员的接受程度,更要考虑一般人的接受程度.因为一种解释结论能够被一般人接受,就意味着这种解释结论没有超出其预测可能性.犯罪可以大体上分为自然犯与法定犯.一般人容易认识自然犯的可罚性,故对有关自然犯的法条作扩大解释,不致侵害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一般人难以认识法定犯的可罚性,故对有关法定犯的法条作扩大解释,容易侵害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所以,相对于对有关法定犯的法条的扩大解释的允许程度与范围而言,对有关自然犯的法条的扩大解释的允许程度与范围,可以略为缓和、宽泛.
第三,解释结论与刑法的相关条文内容以及刑法的整体精神相协调时,不宜认定为类推解释.当扩大解释与相关条文产生冲突,与刑法的整体精神相矛盾时,很容易形成类推解释.例如,当刑法条文一直明确将两种现象分别规定时,如果某个分则条文只是规定了一种现象,那么,原则上就不能将没有规定的另一现象解释成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现象,或者说不能将该分则条文的规定扩大解释为其没有规定的现象,否则,会被人们视为类推解释.例如,刑法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准自首的主体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第二款规定的对象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第四百条规定的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这说明,刑法严格将罪犯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相区别.因此,当刑法明文将犯罪主体限于“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时(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不能将“罪犯”解释为罪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否则便有类推解释之嫌.不过,刑法对“犯罪分子”、“犯罪的人”、“有罪的人”的规定,则并不限于已被法院依法判决有罪的罪犯,因而可能包括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这种解释不是类推解释,甚至不是扩大解释.再如,将盗窃罪、诈骗罪对象的“财物”解释为包含财产性利益,与刑法的相关规定(刑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等)是协调的,不会产生任何矛盾.又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是将“同居”与“结婚”并列规定的,而且法定刑相同,这表明“同居”与“结婚”的危害相当.如果将通奸行为解释为“同居”,则意味着通奸与结婚行为相当,这显然是不协调的.
第四,某种解释结论符合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事实,因而符合刑法用语含义的发展趋势时,不应认为是类推解释.任何用语的含义都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生活事实的变化而变化的.当社会生活中仅有女性向男性卖淫时,将“卖淫”解释为“女性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男性发生性交或实施猥亵行为”即可.当社会生活中出现了男性向女性提供性服务的事实时,解释者就不能固守先前的解释结论,而应将“卖淫”解释为:“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异性发生性交或实施猥亵行为.”但是,当社会生活中出现了同性恋现象时,法官必须重新将“卖淫”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他人发生性交或实施猥亵行为.”概言之,社会生活事实发生了变化,相关的用语含义也随之发生变化.这种随着社会生活事实的变化与用语含义的发展趋势所作的解释,不能称为类推解释.因此,组织男性为男性提供性服务的,当然成立组织卖淫罪.
第五,某种解释是扩大解释还是类推解释,应当根据本国的刑法及其用语进行判断,而不能根据外国刑法用语得出结论.例如,日本学者牧野英一认为,具有事务管理可能性的利益或价值也是财物,根据这一学说(事务管理可能性说),像债权这样的权利也是财物.这种观点之所以没有得到日本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的普遍认可,是因为日本刑法明文将财产罪的对象区别规定为财物与财产性利益.既然如此,当然不能认为财产性利益属于财物.不难看出,日本等国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之所以认为“财产性利益”不包含在“财物”的概念中,是因为其刑法明文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并列规定.在我国刑法没有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并列规定的情况下,就不可能照搬日本的解释.直截了当地说,在刑法明文区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的情况下,不可能将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但在刑法没有明文区分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的情况下,反而可以将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反过来也能说明这一点.例如,德国、日本刑法没有规定抢夺罪,而是将通常的抢夺行为解释为盗窃,将利用机动车抢夺的解释为抢劫.用我们的眼光来看,德国、日本的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似乎在进行类推解释,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因为在刑法没有规定抢夺罪的情况下,完全可能将抢夺行为解释为盗窃或抢劫.再如,我国刑法常常将伪造与变造并列规定,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伪造并不包含变造(但也有例外).但俄罗斯刑法分则条文只使用伪造概念而未使用变造概念,但刑法理论仍然认为伪造包含变造,而这种解释并不被认为是类推解释.所以,在国外属于类推解释的,在中国不一定属于类推解释;反之亦然.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某种解释是类推解释还是扩大解释,并不是一个单纯的用语含义问题.换言之,某种解释是否被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要通过权衡刑法条文的目的、行为的处罚必要性、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刑法条文的协调性、解释结论与用语核心含义的距离、刑法用语的发展趋势等诸多方面得出结论.在许多情况下,甚至不是用语的问题,而是如何考量法条目的与行为性质,如何平衡保护机能与保障机能的问题.相同类型的行为,既可能因为其处罚的必要性小,而不被解释为犯罪,也可能因为其处罚的必要性大,而被解释为犯罪.所以,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并无绝对的固定界限,只有相对的区分标准.
望采纳

5. 刑法中的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怎样才能易于理解

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都不能超出词语本身涵盖的范围,如果超出,就是类推解释了。
举例:
扩大解释: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法释[1998]18号1998年8月7日公布自1998年8月13日起施行):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缩小解释:《最高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4号2001年1月17日公布自2001年1月22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二项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扩展资料:
1、扩张解释是指根据立法精神,结合社会的现实需要,将刑法条文的含义作扩大范围的解释。在扩张解释的情况下,解释的内容已经超出了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
这种超出条文字面含义的解释之所以是合法的,主要是因为所解释的法律条文上的概念与被解释的事实上的概念之间具有法律性质的联系。当然,也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通过扩张解释以补救立法不确切之弊。
例如,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从词义上来看,审判是指侦查、起诉相对应的刑事诉讼程序,因而审判的时候不包括侦查、起诉的时候,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审判的时候是指从羁押到执行的整个诉讼过程,而不是仅指法院审理阶段。即使在法院作出死刑立即执行的终审判决以后,在执行死刑时发现被执行的妇女怀孕的,也应停止死刑的执行,并依法予以改判。由此可见,对审刑的时候所作的是扩大解释,将含义扩大到文义字面范围之外
2、缩小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缩小解释,或称限制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例如,将刑法第111条规定的“情报”限定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就是缩小解释。
参考资料:网页扩大解释
参考资料:网页缩小解释

刑法中的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怎样才能易于理解

6. 刑法扩大解释

扩大解释又称扩张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或立法原意, 对刑法规范作出合乎逻辑的、适当大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刑法中常见的扩大解释有以下几种:1、将“金融机构”解释为包含使用中的运钞车、自动取款机;2、将遗弃罪中的“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解释为既包括家庭成员,也包括负有扶养义务的其他人;3、将抢劫罪中的“财务”,解释为包含财产性利益;4、将“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论处”中的“凶器”解释为包含用法上的凶器(例如棍棒、砖块、菜刀);5、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包含借记卡;6、将走私弹药罪中的“弹药”,解释为包含弹壳;7、将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解释为包含男性向不特定女性提供性服务;8、将破坏通信自由罪中的“信件”,解释为包含电子邮件;9、将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汽车”,解释为包含大型拖拉机;10、将重婚罪中的“结婚”,解释为包含事实婚姻;11、将侮辱尸体罪中的“尸体”,解释为包含骨灰。一、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四个阶段: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4、不满十二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二、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1、定罪判刑方式;2、定罪免刑方式;3、消灭处理方式;4、转移处理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7. 刑法扩大解释

扩大解释又称扩张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或立法原意, 对刑法规范作出合乎逻辑的、适当大于其字面含义的解释。刑法中常见的扩大解释有以下几种:1、将“金融机构”解释为包含使用中的运钞车、自动取款机;2、将遗弃罪中的“负有扶养义务”的人,解释为既包括家庭成员,也包括负有扶养义务的其他人;3、将抢劫罪中的“财务”,解释为包含财产性利益;4、将“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论处”中的“凶器”解释为包含用法上的凶器(例如棍棒、砖块、菜刀);5、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包含借记卡;6、将走私弹药罪中的“弹药”,解释为包含弹壳;7、将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解释为包含男性向不特定女性提供性服务;8、将破坏通信自由罪中的“信件”,解释为包含电子邮件;9、将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汽车”,解释为包含大型拖拉机;10、将重婚罪中的“结婚”,解释为包含事实婚姻;11、将侮辱尸体罪中的“尸体”,解释为包含骨灰。一、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四个阶段: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4、不满十二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二、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1、定罪判刑方式;2、定罪免刑方式;3、消灭处理方式;4、转移处理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刑法扩大解释

8. 如何理解刑法扩张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罪刑法定原则不禁止扩张解释,但并不意味着扩张解释的结论都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换言之,扩张解释方法本身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其解释结论可能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因为不合理的扩张解释,也有可能超出国民预测可能性,侵犯国民的自由,从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针对这种情况,有的论者从罪刑法定的实质侧面和形式侧面出发,提出在进行扩张解释时,应注意两个问题。第一,在考虑用语可能具有的意义的同时,还必须考虑处罚的必要性。对一个行为而言,其处罚的必要性越高,将其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但如果行为离刑法用语核心含义的距离越远,则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小。因此处罚必要性越高,作出扩张解释可能性就越大。但是,如果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则不管处罚必要性有多高,也不得解释为犯罪。第二,通过一般人的接受程度来判断是否会侵犯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一种解释论能否被一般人接受,常常是判断解释结论是否侵犯国民预测可能性的重要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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