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评估的收益法都需要什么??、

2024-05-18 12:26

1. 房产评估的收益法都需要什么??、

  总的来说,收益法适用于有收益性的房地产的价格评估。在实际评估中,估价人员普遍认为只有目前存在有收益的房地产才能算作是有收益性的房地产,才能用收益还原法进行估价,而没有现实收益的房地产是不能用收益还原法估价的。我们认为, “有收益性”应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现实存在的有收益性的房地产,例如正在经营的商店、宾馆,已出租的房屋等;二是存在有潜在性收益的房地产,例如一块将产生预期收益的空地,新建的还未出租或经营的房地产,这些都属于没有现实收益,但有潜在收益的房地产。收益法评估由于是以房地产的预期收益为基础,因此,潜在性的收益也应属于收益还原法中“有收益性房地产”的范围之列。自有房地产也存在“有收益性”。传统上认为自有房地产属于业主自己使用,它既没有出租也不从事经营,因此也就不存在有收益,所以不能用收益法来对其估价,但根据西方经济学中的“机会收益”原理思想,可把自有房地产当作出租性房地产看待,即业主的租金节省就相当于他的租金收入,从而它就产生了收益。
  二、出租性房地产相关总收益的确定

  房地产总收益可分为实际总收益和客观总收益。实际总收益是在现状下实际取得的收益,客观总收益是排除了实际总收益中的属于特殊的,偶然的因素后所能得到的一般正常总收益。

  目前估价人员在运用收益法对出租性房地产估价时,普遍都采用客观总收益来作为房地产的总收益,但我们认为对于不同类型的出租性房地产,总收益的求取是不相同的,因此不能一概用客观总收益来作为出租性房地产的总收益。客观总收益适用于不存在房屋租约的情况下。实际总收益则适用于已出租的房屋,且签定了长期租约,期满要续租的情况。对于只存在短期租约,期满不续租的房屋,则需客观总收益和实际总收益综合考虑,即租约限制内采用实际总收益,租约限制外采用客观总收益来确定其房地产总收益。

  客观总收益的求取通常是采用市场比较法,在市场上收集同类房地产的租赁价格,然后对收集来的案例价格,根据待估房地产的实际情况进行因素修正。因素修正主要是从地段因素、面积因素、楼层因素、租赁期限因素、付款方式因素、保证金因素等几方面考虑。通过以上的因素修正后,即可求出待估房地产的客观潜在租金水平,但同时还要考虑空置率和租金损失问题。空置率可根据待估房地产所在区域的平均空置率来确定,租金损失是指包括拖欠租金或不交租金等情况,它与承租人有直接的关系。

  实际总收益的求取则根据房屋所有权人和租赁户签定的租赁合同上的租金确定。契约租金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租金在租赁期内不发生变化;一种是租金在租赁期内根据市场上租金的变动情况作周期性的调整。一般来说租赁期较长的契约都采用的是第二种,因为市场上租金水平在长期会发生较大的波动,因此出租人为了自身的利益,一般都要求租金在周期内根据市场作相应调整。

  三、利息是否应作为总费用扣除

  传统上认为利息应作为费用扣除,因为利息是投资房地产成本支出的一部分,但我们认为这是不恰当的,因为投资者之所以要选择投资房地产,是因为房地产带来的投资收益大于银行的存贷款利息。正因为如此投资者才愿意从银行贷款来投资房地产或者牺牲银行的存款利息来投资于房地产。因此,无论是贷款资金还是自有资金,利息都是作为投资收益的一部分而不应作为费用扣除。

  四、折旧是否应作为总费用扣除以及折旧年限的确定

  目前很多运用收益法进行房地产估价的报告中均把折旧费当作费用扣除,而我们认为这是不恰当的,因为折旧并没有实际支出,是作为业主提留,它不同于总费用中的维修费、管理费、保险费、税费等都属于实际支出。因此我们认为如果把房地产作为一种投资,那么它每年的纯收益就应该是它的净现金流入量,公式为:

  净现金流入量=资本产出+资本回收

  式中:资本产出就是投资房地产的时间价值(投资利息)的体现,资本回收就是房地产所提取的折旧部分。

  当a每年变化,r每年不变,且>0,房地产有收益的年期为有限年期n时,收益法公式为:P=a1/(1+r)+a2/(1+r)2+……+ an/(1+r)n当n=1时,P=a/(1+r),则:a=P(1+r)=P+Pr

  由此我们可看出净现金流入量a(纯收益)是包括了P(资本回收)和Pr(资本产出即投资房地产的时间价值)两方面的内容,可见折旧并没有从总费用中扣除而是作为了纯收益的一部分。

  对于不同的估价对象,折旧的种类是不相同的。

  1.当估价对象是房地合一时,则折旧包括两方面:一是土地成本的分摊,二是建筑物的折旧,这两部分均应作为房地的纯收益。

  2.当估价对象是土地时,土地纯收益=房地总收益-房地总费用-建筑物纯收益,这时建筑物的折旧则应包含在建筑物的纯收益中扣除掉,而土地成本的分摊则作为土地纯收益的一部分不予扣除。

  3.当估价对象是建筑物时,建筑物纯收益=房地总收益-房地总费用-土地纯收益,土地成本的分摊则应包含在土地纯收益中扣除掉,而建筑物的折旧则应作为建筑物纯收益的一部分不予扣除。

  当计算建筑物折旧时,对于折旧年限的确定应注意以下问题:1.当建筑物经济耐用年限短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时取建筑物的经济耐用年限计算折旧。

  2.当建筑物经济耐用年限长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时取土地出让年限计算折旧并不考虑残值。

  3.当建筑物出现于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之前,其经济耐用年限早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结束时,应按建筑物的经济耐用年限计算折旧。

  4.当建筑物出现于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之前,其经济耐用年限晚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而结束时,应按建筑物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并不考虑残值。

  其中:建筑物可使用年限=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前建筑物的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五、总费用中应考虑的税费项目

  我们认为,收益法在评估过程中所指的税费项目是指房地产在运营过程(出租、经营、生产期间)中所须缴纳的项目。

  1.对于单纯的土地租赁。根据国家税法应当考虑以下几种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附加费、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等。

  2.对于出租性、经营性房地产。根据国家税法应当考虑以下几种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附加费、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等。

  3.对于生产性房地产(企业)。应考虑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及房产税等。

  在房地产的税法中,土地增值税、契税及所得税等几种税种也不应计入该税费项目。

  六、总费用中的维修费的求取方法及测算途径

  房地产的维修费一般可分为日常性小维修和大维修费用。

  1.日常性小维修。发生较为频繁,费用较低,因此可取年折旧费的一定比例计算。其中折旧费一般采用直线法估算,即:D=C×(1-R)/N (C:重置成本,R:残值率,N:经济耐用年限)

  2.大维修费用。发生的次数相对较少,但发生的费用却较大,因此,大维修费用宜采用提取重置成本的一定比例计算,然后再作每年的平均摊销。

  七、对于出租性房地产,当土地取得方式为划拨时,“土地收益”部分应作为总费用扣除

  目前在一般情况下运用收益法估价时都没有考虑土地取得方式对收益价格的影响。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5条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部分上缴国家。因为房屋所有权人并未获得“土地收益”这部分收益,故该“土地收益”部分不应计入在出租人的纯收益中,而是应作为出租人上缴国家的费用扣除。

  八、资本化率的确定方法

  在运用收益法进行房地产估价时,目前通常是采用直接选取法来确定资本化率,但采用此方法误差较大,我们认为宜采用以下几种方法:1.行业基准收益率加物价指数调整法以这种方法确定房地产的资本化率前提是把房地产作为一种投资来看待。假设以P价格(资金净流出量)投资一房地产,每年可得纯收益(年资金净流入量)为a,并假设每年a不变,可收益年限为n 则:FNPV=a/(1+R)[1-1/(1+R)n]-P FNPV:财务净现值    R:折现率令FNPV=0,则:R=FIRR(财务内部收益率)

  当FIRR>RC(行业基准收益率)时,FNPV>0,投资房地产可获得超额利润;当FIRR<RC时,FNPV<0,投资房地产会出现亏本;当FIRR=RC时,FNPV=0,这是市场竞争最可能的结果,这时房地产的价格P=a/(1+RC)[1-1/(1+RC)n], ,由此可看出RC即是房地产的资本化率,然后再对RC作物价指数的调整,得出经过物价指数调整后的资本化率R=(1+RC)/(1+f)-1(f:物价指数变动率)

  2.安全利率加上风险调整值法运用这种方法求取资本化率,首先是求取安全利率,即无风险的资本投资收益率。在我国一般选取的是一年期的定期存款利率作为安全利率,然后根据估价对象所处地区现在和未来的经济状况、房地产市场发育状况、土地取得方式、物价指数状况以及估价对象的用途,新旧程度等确定风险调整值,最后用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的和作为该估价对象的资本化率。

  3.收益风险倍数法收益风险倍数法是在参照投资收益率排序法的基础上,对安全利率加调整值法加以改进的方法。即把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法中要求取的风险调整值改变为确定房地产投资与安全投资年回收额的多出倍数。因房地产投资的风险高于国债,在投资收益率排序上,房地产投资收益率应高于同期国债年利率。具体思路是:假设以房地产投资方式购买收益性房地产的总价额为V,尚可使用年限为n,资本化率为r,年纯收益为a.同时以安全投资方式(购买国债)投资金额为P,期限也为n,年利率为i,连本带息年回收额为A,则有:V=a/r×[1-1/(1+r)n] P=A×(1+i)n-1/i×(1+i)n由于房地产投资的风险、收益均要比国债投资大,如果两种投资额相等,收益期相同,那么房地产投资的年回报额(纯收益)要比国债投资的本息回收额要大。假定房地产投资的年回收额比国债投资的本息回收额高出的倍数为b,则有:a=(1+b)×A因V=P,故有:(1+i)n-1/i×(1+i)n=(1+b)/r×[1-1/(1+r)n]该公式就是收益风险倍数法确定资本化率的基本公式,式中的b称为收益风险倍数。利用此公式,只要事先知道i、n,就可根据收益风险倍数,确定资本化率r.

  九、房地产收益年限的确定

  对房地产收益年限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土地的可使用年限或设定使用年限及建筑物可使用年限的不同来综合考虑。

  1.当土地为出让方式时土地可使用年限=土地在估价时点的剩余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权到期时间-估价时点的时间建筑物可使用年限=建筑物在估价时点的剩余经济耐用年限对于评估对象为土地的情况,则用土地可使用年限作为该评估对象的有收益的年限;对于评估对象为建筑物或房地合一的情况,求取它的收益年限是通过土地可使用年限与建筑物可使用年限比较来确定的,即根据孰短原则来求取该评估对象的收益年限。

  2.当土地为划拨方式时即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情况,这时应设定在估价时点该土地用途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作为土地的可使用年限。这种情况下对于不同评估对象(土地、建筑物、房地合一)的收益年限的确定问题类似于土地为出让方式的情况。

房产评估的收益法都需要什么??、

2. 评估住宅房地产能不能用收益法

在房地产估价论坛上看到这么一个讨论题目。
由于前期房地产市场投机炒作影响,自2001年到2005年,部分城市地区住房价格涨了2倍,而租金并未明显增长(如上海)。因此,一般按照资本化率取6%,根据收益法公式计算,收益价格将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不到市场价格的1/2。因此,不少估价师认为收益价格缺乏参考价值。
如果按照市场提取法,普通住房的资本化率约2.8-3.2%,这样的资本化率摆出来,放在技术报告里,会笑掉大牙的,影响同行对公司技术水平的印象。
不少估价师提出:对住宅房地产评估,采用市场比较法即可,不能采用收益法。
今天的讨论问题:
从估价理论来说,任何评估物的价格或价值都可以用三种方法准确求得,前提,获得准确的参数。所以,评估住宅房地产不能用收益法的说法缺乏根本的理论基础,站不住脚的。
在对回帖中进行了总结,归纳了各高手的观点:
目前采用收益法求得的价格缺乏参考价值,这不是收益法的错,而是选用的参数值存在问题或者求解值的内涵并不一致导致。如果采用市场提取法得到的资本化率数值计算,这样的收益价格应该比较接近市场价格。注意,此时求的是价格(price)
如果资本化率采用的是投资收益率概念,采用无风险报酬率+风险调整,求得应该是房地产的投资价值(valuer),或者是购买持有价值,如果这个价值高于购买价格(valuerprice),则物有所值,反之,物无所值。
估价结果的内涵,目前没有完全统一,也就是将价格与价值在估价规范中没有规范词语的使用,造成诸多估价人员混肴这两个概念,在报告中一会儿说价格,一会儿又说价值,结果就是价格或价值。
所以:
1.只要参数选取得当,采用收益法能准确求得住宅房地产的价格及价值;
2.如果是价格评估,资本化率采用市场提取法获得,如果是价值评估,资本化率应该是投资收益率,应该采用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求得。
3.采用收益法时,求取的结果是价格内涵还是价值内涵,应该根据估价目的确定。
但也有人对以收益法来对住宅进行评估提出质疑,这主要是收益法在实际应用中面临问题的质疑:
作为收益法这个理论我认为是科学的,但在目前的中国绝大多数地区,真正推广和实施起来还是不太容易。
2.资本化率或者是报酬率的确定现在还只是停留在理论的探讨上面,一个真正便于大家运用的求取方法好象还在争论不休,无风险报酬率+风险调整中的风险调整系数到底怎么来确定?我看也是仁者见仁,难怪大家为了省去麻烦,干脆取个6%或者8%什么的,怎么来的?细述原委能不能经的起推敲?为什么不是6.5%或者是8.2%什么的?好象在我们的教科书中也是含糊其词吧。
运用收益法对住宅进行评估(我们暂且不谈价格和价值的区分)有些地方需要我们认同:
2.现实情况是,小到一栋住宅楼,大到一个住宅小区,同等类型的房子的租金价格可能都会一样,但每个住宅的楼层、朝向等多种因素制约着其价格(或价值)也不尽相同。
3.同时在房地产炒作房价抬高的时候 价格偏离价值 此时租赁价格往往是相对偏低,市场提取法得到的资本化率 无法代表未来情况
《从国际评估准则和新巴塞尔协议补充文件看不动产抵押贷款价值评估的发展趋势》:主要提出了抵押贷款价值的特征:
1、安全性;
2、保守性。与安全性相伴而生,要求以谨慎的态度、保守的方式进行评估,确保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从而使抵押贷款价值不受市场价格和租金波动的影响(主要是市场价格和租金暂时上扬的影响);
3、持续性。
另外也提出了低押贷款价值评估时应选择收益法与成本法,并以收益法为主。
《关于资本化率评定的若干思考》主要介绍了四种求取资本化率的方法:市场抽取法、投资组合法、租售比确定法、由安全利率与风险利率相加而得

3. 房产评估的收益法都需要什么?

  运用收益法来评估房地产的价值要确定以下几个因素:
  1、首先要明确剩余收益的年限n、是否存在租约,房地产的租金水平、出租率等情况;
  2、要根据市场调研提取或根据经验,得出房地产项目的收益率Y及租金的增长率g;
  3、房屋的原始购买成本或登记价,用来计算房产税;
  4、当地房地产的税费,例如营业税、教育税附加、城市建设维护税、印花税、房屋租赁管理费、维修管理费、租赁手续费、保险费等的取值比例及计税方式;
  5、最后根据上述确定数据,计算房地产评估总值=年租金纯收益/(Y-g)×(1-((1+g)/(1+Y))n)。

房产评估的收益法都需要什么?

4. 房产评估的收益法都需要什么

总的来说,收益法适用于有收益性的房地产的价格评估。在实际评估中,估价人员普遍认为只有目前存在有收益的房地产才能算作是有收益性的房地产,才能用收益还原法进行估价,而没有现实收益的房地产是不能用收益还原法估价的。我们认为, “有收益性”应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现实存在的有收益性的房地产,例如正在经营的商店、宾馆,已出租的房屋等;二是存在有潜在性收益的房地产,例如一块将产生预期收益的空地,新建的还未出租或经营的房地产,这些都属于没有现实收益,但有潜在收益的房地产。收益法评估由于是以房地产的预期收益为基础,因此,潜在性的收益也应属于收益还原法中“有收益性房地产”的范围之列。自有房地产也存在“有收益性”。传统上认为自有房地产属于业主自己使用,它既没有出租也不从事经营,因此也就不存在有收益,所以不能用收益法来对其估价,但根据西方经济学中的“机会收益”原理思想,可把自有房地产当作出租性房地产看待,即业主的租金节省就相当于他的租金收入,从而它就产生了收益。

5. 求房地产价格评估收益法的作业

首先要确定收益的年限: 2008年末土地出让,商业/旅馆业用地年限40年,即至2048年末截止,从估价基准日起算,剩余35年
计算旅馆部分收益价格:280*300*85%*365*(1-30%)/10%*(1-1/1.1^35)=175,935,498.89
店铺部分剩余租约2年,租金按月支付,均匀收入,租约期内:(3500*12+6000*12-15*12*45)*(1/1.1^0.5+1/1.1^1.5)=192,764.13
租约期外,剩余33年价值:240*12*45/10%*(1-1/1.1^33)=1,240,198.43,由于是均匀收入,注意收入时点是在年中,与年末收入价值差0.5年,同时还要折现至评估基准日,需折现2年,1,240,198.43*1.1^0.5/1.1^2=1,074,984.37
2013年末房地产的收益价格:175,935,498.89+192,764.13+1,074,984.37=177,203,247.39

求房地产价格评估收益法的作业

6. 跪求房地产估价中 比较法 收益法 成本法 的公式

没有具体公式
1、市场比较法在实际应用中的一点体会
   市场比较法是比照在近期发生交易的类似房地产的已知价格,修正得出估价对象房地产的价格的一种估价方法。其理论依据是资产的市场价格反映资产的价值,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一般而言,如果某项房地产存在活跃的市场即市场上交易活动较频繁、市场信息比较透明,则相同或类似房地产同一时点的交易价格会调整到相同或相当的价位上。市场法具有简单易行、直观易懂的特点,在《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第5.14条指出:有条件选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估价的,应以市场比较法为主要的估价方法。可见,市场比较法在房地产估价方法中的重要性,同时,也是运用最多的估价方法之一。


    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发现市场比较法受其评估过程的限制,由其求出的评估价格(比准价格)在某些市场条件下具有其局限性。因房地产价格不仅受其内在价值的影响,还受其他因素如供需状况、国家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税收政策以及人们的心理预期等的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大幅波动会影响市场法评估结果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例如,自2005年以来,国家有关部门虽频频出台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但广州市房地产市场价格走势并未受到有效的控制,区域内很多二手住宅价格两年内上涨幅度高达30%,该类房地产交易活跃,买卖双方信息对称,市场透明度高,交易效率也较高,完全符合运用市场比较法的条件,我们首选市场法,而我们在运用市场法评估时,是对其在某一个估价时点的价值进行评估,并且一般选定报告有效期为一年。而在广州这两年的市场环境中,在一年的有效期内,该评估价格显然会逐渐背离市场价格。因为我们对于该类房地产的评估大多以抵押贷款为目的,若报告有效期内房地产价格快速攀升,则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逐渐降低,反之,若报告有效期内房地产价格快速下跌,则会导致金融机构的风险大幅上升,以上两种情况都会影响评估报告的使用效果,故本人认为,在房地产市场大幅波动阶段,我们在运用市场比较法计算时,最好同时对同类房地产在过去两年内的发展趋势及影响因素作较全面地了解,并据此分析其内在关联,对该类房地产在报告有效期内价格走势作一个定向预测,或在规范允许的范围内减短报告有效期。这就要求我们平时注意观察、学习,互相交流,增强职业敏感性,积累足够的信息。但如果在市场因素复杂、难以预测的情况下,也可在报告中做出重要提示。


    由以上一点分析可以看出,市场比较法内涵丰富,在运用中,除应严格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执行,还要结合市场情况和估价人员经验,灵活运用,不断完善,严格估价过程,把关估价结果,提高估算精度。


2、收益法在实际应用中的一点体会


    收益法是运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预期的估价对象房地产未来各期(通常为年)的正常纯收益折算到估价时点的现值,求其之和得出的估价对象房地产价格的一种估价方法。它是基于预期原理,即未来收益权力的现实价值。收益法考虑的是未来收益(现金流量),与房地产的过去、现在无关。而房地产之所以有价值,归根结底是由于房地产能给持有者带来未来收益,因此未来收益是房地产价值的源泉。     


    在评估实务中,我们首选市场比较法,在不具备市场比较法运用条件的情况下,即考虑该房地产未来收益能否可靠预测和计量,若能,则选择收益法,故收益法也是我们评估工作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对于能够可靠测定未来收益的房地产项目如酒店、商场、写字楼等商业房产,采用收益法比较适当。


    以广州市区内估价对象为例,我们较容易获得它的收益年限和带租约期间收益,而难以把握的是资本化率、租约期之后的收益、收益率的变化等参数。目前我们通常是采用直接选取法来确定资本化率,其实质也就是理论中的行业基准收益率加物价指数调整法的简化,以这种方法确定房地产的资本化率前提是把房地产作为一种投资来看待,对于目前广州地区的房地产投资市场,因其历经二十年的发展已渐趋成熟,该种方法具备良好的可操作性。关于行业基准收益率的确定会遇到以下问题,是取该区域房地产投资行业的平均投资报酬率还是取特定投资者的投资报酬率?本人认为对于一般估价对象而言,我们无疑应取区域房地产投资者的平均投资报酬率,而对于拥有成熟经验的大房地产投资商,因其本身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并已形成一套成功的经营模式,从而可在一定的水平上保证较稳定的投资收益,故在评估这类公司拥有的房地产项目时可使用其自身在该区域的房地产投资平均报酬率作为基准收益率,这种确定方法在成本法及假设开法法的计算过程中也同样适用。另外,不同的评估目的可能从不同的角度来确定折现率,采用收益法评估房地产价值时,首先应注意依据评估目的确定未来收益口径,再根据未来收益口径及其风险确定折现率。比如酒店企业改制评估房地产价值时,如果从投资者(股东)的角度计算未来现金流量即用营业现金收入减去营业现金支出(包括利息与税费),则折现率取酒店行业的投资者要求的平均投资报酬率或平均权益资本成本率较为妥当。对于未来非租约收益年限内收益额的预测是一种复杂的过程,此收益额不是历史数据,也不是现实数据,而是未来数据,需要通过预测获得,需要评估人员具备良好的统计学、计量经济学以及市场营销学等方面的相关知识,同时应注意定性分析和定量研究、评估指标与评估环境等的结合。例如,在我们评估某大型专业市场时,除需要考虑商业房地产的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等一般因素外,还要根据大型专业市场的特点,特别注意当地政府对于该类市场有否出台或计划出台限制性或鼓励性政策,还有可替代物业的规划、建设情况等,因为这些因素对该类房地产的未来收益具有重大的影响。


3、成本法在实际应用中的一点体会


    成本法是指以当前条件下重新构建相同的被评估房地产或类似房地产所需各项费用之和为基础,再加上正常的利润和应纳税金,扣减其已损耗的价值,确定被评估房地产价值的方法。


    由以上定义可以看出,用成本法估价只考虑有形资产价格,没有考虑无形资产的价格,从一定意义上说成本法是房地产抵押评估中最能体现“保守原则”的评估方法。成本法一般采用房地分离、综合计价的估价技术路线。在对旧有房地产进行估价时,旧有房地产的价格=土地重新取得价格+旧有建筑物价格。其中,土地重新取得价格通常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求得;旧有建筑物价格=房屋重置价×新旧程度(1+各项调节系数)×建筑面积。在对新建房地产进行估价时,价格主要包括:土地取得费用、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利润、税金。无论是旧有建筑物还是在建建筑物,运用成本法计算时常遇到这样的问题:我们估价人员根据当地建筑工程的社会平均造价水平测算出的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与其建设方的实际投入相差较大,例如,本人曾同时对某区域内的两栋结构、层高、面积、用材基本相同的两栋新建大型厂房进行评估,参照本地建安工程经济指标测算出建筑物的重置单价约为1500元/平方米,而根据其中一个委托方提供的数据显示其实际成本为1300余元/平方米,另一个委托方的实际成本则超过2000元/平方米,后者对我们的评估结果表示难以接受,站在委托方的角度,其资产评估价值低于其刚刚投入的成本,提出质疑是可以理解的,但我们必须把握成本法的原则,以社会平均水平为计算依据,有必要的话,可以帮助委托方认真分析超额成本的原因,某区域内现实生活中房地产价格多取决于效用,而非花费的成本。再例如,在同一供求圈,如果多数房屋采用了普通条形基础,而评估对象由于特殊地质,采用了深桩基础,而其效用并无特殊,则在计算成本时,应扣除采用桩基础较采用普通条形基础多花费的部分造价。即房地产成本的增加并不一定说明其价值的增加,因此,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有些房地产开发者在投资建设过程中,会将随之发生的各种费用计入成本,我们需注意剔出其非必要的部分,只采用“各项必要费用”即客观费用而非实际费用。


    以上为本人在工作中的点滴体会,在日常的评估实务中,因估价对象千差万别,而且房地产市场条件也在不断发展变化,我们会随时产生各类疑问,这也说明要做好房地产评估工作,还需我们不断地更新相关知识、信息,也需要更深入地研究、探讨。

7. 房地产收益法评估!

年有效收入:
11000*50*12*(1-10%)=594 w
净收益:
594*(1-2%)*(1-5%)-4000*11000*1%/10
收益法公式带进去
年限按土地剩余使用年限

房地产收益法评估!

8. 房地产估价的估价原则

房地产估价应遵循下列原则:1、合法原则遵循合法原则,应以估价对象的合法使用、合法处分为前提估价。2、最高最佳使用原则遵循最高最佳使用原则,应以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使用为前提估价。当估价对象已做了某种使用,估价时应根据最高最佳使用原则对估价前提作出下列之一的判断和选择,并应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⑴保持现状前提:认为保持现状继续使用最为有利时,应以保持现状继续使用为前提估价;⑵转换用途前提:认为转换用途再予以使用最为有利时,应以转换用途后再予以使用为前提估价;⑶装修改造前提:认为装修改造但不转换用途再予以使用最为有利时,应以装修改造但不转换用途再予以使用为前提估价;⑷重新利用前提:认为拆除现有建筑物再予以利用最为有利时,应以拆除建筑物后再予以利用为前提估价;3、替代原则遵循替代原则,要求估价结果不得明显偏离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正常价格。4、估价时点原则遵循估价时点原则,要求估价结果应是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5、公平原则6、谨慎原则(抵押贷款项目)房地产估价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获取估价业务2、受理估价委托及明确估价基本原则3、拟定估价作业方案4、搜集估价所需资料5、实地查勘估价对象6、选定估价方法计算7、确定估价结果8、撰写估价报告、9、出具估价报告10、估价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