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怎么办?

2024-05-10 20:31

1. 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怎么办?

法律分析:
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第三条 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怎么办?

2. 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怎么办

法律分析: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第三条 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3. 收到执行通知书不要慌吧

 收到执行通知书不要慌吧
                      收到执行通知书不要慌吧,当我们与他人发生纠纷的时候,很多人都会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起诉也是有条件、需要走一定流程的,下面为大家分享收到执行通知书不要慌吧。
    收到执行通知书不要慌吧1    应当在承办法官接到材料三日之内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第三条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四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后,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如实申报财产,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如果拒不执行的,法院会取采强制措施执行。
    收到执行通知书不要慌吧2     一、当事人可以直接对《限期拆除通知书》提起诉讼 
    首先,“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通知”或“限期拆除决定”(以下简称:限拆决定)一般来说是一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
    而且限拆决定的.内容主要是责令行政相对人、当事人限期拆除建筑物,为相对人设置了积极的作为义务,且该义务具有被强制执行的可能性。
    该限拆决定属于对相对人不利之处分,并直接发生法律效果,属于可复议可诉讼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对相对人的不利影响已经产生,具有终局性的法律效果,故行政相对人、当事人对限拆决定具有独立的诉权,((2020)最高法行再248号)(2019)最高法行申3347号)
    所以当事人在收到限拆通知时不必过于惊慌,我们还是有希望通过法律途径采取有效救济的。
    
     二、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后立即起诉了,仍然被强拆还能再起诉吗? 
    对于单独的“强拆”行为,行政相对人当然具有诉权,也可提出复议或诉讼。但是对作出“限拆决定”后实施的“强拆”,是否可以单独提起复议或诉讼,在实践中却存在一些争议。
    实践中,大量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又强拆案件的实际处理情况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拆决定”提起了救济程序(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但在救济程序进行过程中,又发生了“强拆”,从而引发了当事人对“强拆”行使救济权条件的成就,进而导致当事人对“限拆决定”和“强拆”同时具备了行使救济权的条件。
    而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在“限拆决定”法律效力尚未确定的时点,违法实施了“强拆”这一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条中规定的期限是一种法定期间,即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行为规定了比一般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更多的前置条件,即应经公告并经法定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自行拆除也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自行强制执行。(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15)行提字第28号行政判决)
    换言之,针对违建房屋的拆除,首先应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在法定复议或者诉讼期限届满,且当事人未采取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时,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但是部分行政机关违反上述规定,违法实施强拆,导致当事人可以在对“限拆决定”复议、诉讼期间,再次提起对“强拆”的复议、诉讼,产生行使救济权“冲突”的情况。对于此种情况,又该如何处理呢?
    在部分案件中,当事人对“限拆决定”和“强拆”分别提起复议、诉讼,人民法院、复议机关分别立案并进行审理。
    但是,在另外部分案件中,裁判机关认为“限拆决定”是“强拆”的依据和前提,“强拆”是“限拆决定”的延续,“强拆”系对“限拆决定”的履行,不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既然已经对“限拆决定”提起复议、诉讼,就不能单独对“强拆”寻求救济(参考(2017)最高法行申3854号行政裁定书)。
    这个问题要分不同情况分析,根据最高法的判例(2019)最高法行申13434号中的表述:
    “一方面,因被诉强拆行为是以上述通知书作为执行的依据,如果单纯以此为由受理和审查,并无太大必要性;(2020)另一方面,如果被诉强拆行为本身存在超出上述决定范围、执行对象错误或者给再审申请人直接造成人身、财产的不法侵害,再审申请人一并提起赔偿诉求,则本案即有审查和受理之必要。”
    也就是说,此时对“限拆决定”和“强拆”关系的认定,以及救济权行使的方式,就要综合评判案件事实才能得出了。重点在于分析“限拆决定”与“强拆”之间的联系,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1、强拆行为有无超过限拆决定范围,是否按照限拆决定的对象、面积等进行;
    2、强拆行为是否按照限拆决定确定的拆除期限进行;
    3、如果强拆行为的主体不对,被诉强拆行为本身存在超出上述决定范围、执行对象错误或者造成人身财产不法侵害,那么强拆行为是单独可诉的。
    要提示大家的是,当我们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又遭到强拆,此时我们应当按照前文提及的审查标准,审查“强拆行为”是否合法,再针对其违法点启动法律程序。但是如果我们不清楚具体的处理流程,还是应当积极咨询律师,获得律师的帮助,由律师帮助制定权利救济策略,切勿自行任意起诉,以免浪费宝贵的诉讼权利。
    收到执行通知书不要慌吧3     一、收到执行通知书怎么办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收到拘留通知书之后 
    1、如果是行政拘留,家属可以去探视被拘留人;如果是刑事拘留,可以委托律师会见,及时了解案情,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为当事人取保候审及辩护,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咨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收到执行通知书不要慌吧

4. 收到执行通知书不要慌

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后,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上规定的义务。如果该当事人拒绝履行的,法院将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还有可能将其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执行通知书是人民法院执行法律文书之一。具体执行通知书如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情的需要,在执行过程中通知有关单位或者公民完成人民法院指定的协助事项的一类法律文书的总称。二、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身可以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文书,也可以根据协助执行事项的不同分别称为不同的文书,如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边控对象通知书、指定保管查封财产通知书、责令限期追回款物通知书等。三、协助执行通知书一般为填写式法律文书,而非文字叙述式文书,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或者各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序言予以填写。所以,其格式、内容相对比比较固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二、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 收到执行通知书不要慌

一、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第三条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第四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后,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如实申报财产,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如果拒不执行的,法院会取采强制措施执行。二、法院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第一,查询、冻结、划拨存款。被执行人在银行里存款的,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必须协助。查询、冻结、划拨法院都需要手续齐备。第二,扣留、提取收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是由执行法院做出裁定,并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收入等。这一强制措施原是针对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使用,但现在的多种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分配方式的多样化,这一措施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查封、扣押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现在操作的依据主要是司法解释《查封规定》,这个司法解释有几个主要精神大家可以掌握:1、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控制性措施,限制被执行人处分、损毁其财产的强制措施。查封、扣押除了必须下达裁定外,还必须有公示程序,对于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向有关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于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加贴封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被执行人转让无效。例如甲公司将被查封的财产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虽然付了钱,但不能取得该财产,因为该财产是禁止转让的财产,转让行为无效,该查封财产仍可由执行法院拍卖、变卖,将其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交给申请执行人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作为乙公司付了钱没有取得财产可以另行追究甲公司的责任。也就是说,在执行中查封、扣押的财产,第三人即便是善意也不保护,必须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但是有一个例外,如果查封没有经过公示的,或者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没有办理而第三人没有过错的,那么第三人的善意取得,法院给以保护;2、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申请执行人经常处于无奈,生效法律文书上确定由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自动履行,过了这个期限才能申请执行,债务人恰恰在这个期间转移财产,因此对债务人可以采取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措施,但保全措施由谁来办?由法院立案机构办,还是法院执行机构办?通常做法是由立案机构办;3、查封期限、查封的解除,这些都是重要内容,还有《查封规定》第6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这一条引起强烈反响,银行反对的意见极大,说对按揭贷款是一个冲击。这条规定本身没错,因为还有第7条,对于超出“必需”的部分,还是可以执行的。最高法院现在正在讨论制定一个关于设定抵押房屋查封问题的规定,也算是对第6条的补充。还有豁免查封的财产、轮候查封和查封期限的问题,前面已经提到过。第四,拍卖、变卖财产。在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后,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法院可以将其查封、扣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用拍卖、变卖的资金清偿债务。为了解决当前的需要,关于《拍卖规定》的司法解释有几个重要问题需要注意:第一,拍卖、变卖效率优先的原则。拍卖、变卖过程中有许多时间限制,当事人如果在一定期限内不主张权利可能就丧失了这个权利;第二,无益拍卖的变通处理。当预计被执行的财产拍卖以后,清偿有优先权的债权和执行费用后可能没有剩余,申请执行的债权得不到清偿的,按照国外立法叫无益拍卖禁止,就不拍卖了。最高法院在此做了一个变通处理,给予债权人一个选择,通知债权人,由其决定是否还要拍卖。债权人如果主张拍卖要重新确定底价,此底价要高于原来的底价,重新确定底价的拍卖流拍了,流拍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第三,以物抵债,不管动产还是不动产的拍卖,申请执行人和执行债权人,可以主张以物抵债,如果都不主张以物抵债,则将该财产退还给被执行人。有主张抵债的就要以物受偿,如果抵债物价值大于债权的债权人需要补交差额,补交差额行为如果未完成,法院可以决定重新拍卖,并不受拍卖次数的限制,即如果是第三次流拍的财产以物抵债而没有付足差额款的法院还可以决定再进行拍卖。关于拍卖次数的规定,动产拍卖两次,不动产拍卖三次;也规定了确定保底底价的标准,每一次降价不得降低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也就是说第一次拍卖的财产比如评估价是一百万元的话,你可以以80万元作为保底价拍卖,如果叫价在80万元以下的视为无效;第二次拍卖时候,也可以在前一次80万基础上再下调不高于20%,也就是64万元,64万元再流拍还可以在64万元基础上再下调20%,成52.8万元。动产只拍卖两次,如果按照变卖价处理,变卖最后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价的二分之一。还有一个规定,拍卖财产上的优先权的消灭,买受人买取的是没有负担的标的物,还有其他的有关规定。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第五,搜查。在执行中,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有隐匿财产或者隐匿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据的,可责令被执行人交出,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定程序进行搜查,被执行人的会计账簿是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也可以对其搜查,并可以复制,但是对会计掌簿原则上不得查封和扣押,但必要时也可以。依据现代诉讼理念,谁主张谁举证:民事当事人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除《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法院一般不去调查相关证据而判其败诉。但是在执行程序中,法院的搜查,却是提取被执行人财产及财产证据的强硬手段。第六,强制交付。当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必须交付一个特定物给债权人的时候,他不履行义务,法院可以强令他限期交付,如果限期不交付,法院可以采取强制交付,强制交付方法通常也要搜查。有一个案例某甲与某乙系兄弟俩,因祖传的一幅名画发生纠纷,经法院判决,该争议的名画为某甲所有,某乙应将此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给某甲。但是某乙没有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某甲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人民法院责令某乙交出该画,某乙拒绝交出,人民法院依法搜查出了该名画,交付给某甲,某甲签字接收,人民法院同时对某乙进行了处罚。第七,强制迁退。这是指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不迁出房屋、船舶或拒不退出土地时,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令被执行人迁出房屋、船舶或退出土地的强制手段。强制被执行人迁出,人民法院应将被执行人在房屋、船舶内的财产清出后,将房屋、船舶交给申请执行人。这个环节的工作较为复杂,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可以不清出被执行人财产的,也应当允许。第八,强制完成行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大多是财产,但有时候也可以对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对于行为的强制执行分两种情况,分别对待:第一种情况,对可以替代的行为的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例如,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修缮房屋行为即是可以替代的行为,当被执行人拒绝修缮时,人民法院可委托他人修缮,修缮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拒绝承担此费用的,按金钱债权的执行方式予以强制执行;第二种情况,对不能替代的行为的强制执行。这种情况的强制执行较复杂,一般可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或司法拘留等处罚措施,直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因行为性质的不同做出不同的处理。例如,某甲剽窃某乙作品,侵犯某乙著作权,该纠纷经法院判决,判令某甲赔偿某乙损失和某甲在报刊上赔礼道歉。某甲支付了赔偿金后拒绝在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执行法院对“公开赔礼道歉”的强制执行,采取的方式:(1)对某甲罚款;(2)在报刊上刊登公告说明判决的内容和进行公开训诫;(3)公告费用由某甲承担。这种情况在必要时也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的措施。第九,强制管理被执行人财产。对此,最高法院在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列了若干条。债务人的财产,可以由申请执行人管理,也可以由法院指令第三人管理,现在也有几个成功案例,这是在被执行人财产不能变现情况下采取的有效手段。第十,法院有权主持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收到执行通知书不要慌

6. 收到执行通知书不要慌

法律分析: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如果有异议申请异议,如果没有异议则配合执行,执行通知书具有强制性。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应当按执行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和数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超过执行通知书载明的时间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7. 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应该怎么办

可以申请执行员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联系经办法官,确认被执行申请人的执行状况,财产状况即可,如果是被申请执行人收到法院的执行申请书,那么需要上报自己的个人财产,有和解和履行意愿的,可以和法官这边沟通进行支付履行义务,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祝您生活愉快。【摘要】
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应该怎么办【提问】
您好,我是百度问一问优质法律领域答主张某人,为了能更好的解决您的问题,期间最长不超过五分钟等待时间,请您耐心等待,多谢🌹【回答】
可以申请执行员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联系经办法官,确认被执行申请人的执行状况,财产状况即可,如果是被申请执行人收到法院的执行申请书,那么需要上报自己的个人财产,有和解和履行意愿的,可以和法官这边沟通进行支付履行义务,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祝您生活愉快。【回答】

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应该怎么办

8. 收到执行通知书不要慌

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应该怎么办
应当在承办法官接到材料三日之内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第三条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四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后,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如实申报财产,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如果拒不执行的,法院会取采强制措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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