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

2024-05-17 17:32

1. 如何办理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

  1、《河南省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地税);
  4、企业章程;
  5、《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安置卡》、《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残疾状况鉴定报告书》及残疾职工身份证 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
  6、《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名册》;
  7、《社会福利企业职工名册》;
  8、基层国税部门按照文件(豫国发[2002]44号)要求出具的调查报告。
办理过程:  1、由企业写出申请,一式七份上报市民政局,以及企业成在地国税管理局、地税分局(所);2、由民政部门组织国、地税单位进行审查、核实;3、审核合格后加盖单位印件报市局再次进行审核;4、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业务主管签字加盖印件,上报省民政厅审查确认。

如何办理社会福利企业的审批?

2. 福利企业申请条件

法律分析: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2)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3)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5)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6)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确定,报民政部备案。
法律依据:《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一、统一认识,增强福利企业制度改革的自觉性。
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是民政部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改革的客观需要。各级民政部门既要充分肯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在配套实施残疾人集中就业政策中的突出贡献,也要顺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转变观念,以历史的、发展的眼光看待福利企业制度改革,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增强改革定力,凝聚改革共识。
二、加强领导,确保改革积极稳妥实施。
省级民政部门要全面分析本地区福利企业工作现状,周密部署,统筹制定并指导实施本地区福利企业制度改革方案。做好已认定福利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配套政策调整及相关后续事宜。继续推进民政部门兴办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改革。

3. 福利企业申请条件

申请福利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二)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三)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五)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六)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时,应当向认定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三)适合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四)企业与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五)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六)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七)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八)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九)残疾人职工岗位说明书;(十)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福利企业申请条件

4. 如何申办社会福利企业?

  1、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简称申办人)只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向拟办社会福利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兴办福利企业的申请。 申办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审查同意的文件; (3)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 (4)残疾人员名册及其残疾证明和住址; (5)残疾人员岗位安排;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安置残疾人员达到企业员工总数的30%; (2)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应残疾人就业; (3)残疾职工应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4)有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5)征收残疾职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用工形式符合国家现行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比例超过10%而未达到30%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实后,发给有关证明,税务部门审查核实后,可享受相应的减税待遇。达到福利企业标准后办理福利企业证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待遇。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3、企业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和办理完《残疾人就业保障卡》手续后,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方可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4、社会福利企业变更名称、法人代表、生产经营项目或地址,须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初审同意,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并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方能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社会福利企业合并或分立后仍要求持有《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应当按规定向民政部门重新申请资格认定。

5. 如何申办社会福利企业?

1、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凡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须经县(区)以上(含县级,下同)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其社会福利性质,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经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享受减免税收,技改贷款、物资分配、产品创优、企业升级等优惠待遇。
2、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
(二)上级主办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四)本企业章程;
(五)本企业残疾职工的有关证明。
3、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
(二)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三)企业中每个残疾职工应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四)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扩展资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征管办法明确如下:
1、税收优惠政策,即:增值税或营业税政策享受最高每人每年3.5万元的优惠(不足3.5万以实际发生的税费为准),企业所得税享受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具体相关内容参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件。
2、进口关税的优惠政策。依据《海关总署关于执行的通知》(署税〔1997〕544号)文件精神,福利企业进口适合残疾人操作的设备时可享受免进口关税的优惠政策(限制进口设备除外)。
3、残疾人职工岗位补贴。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残发〔2009〕24号)文件精神,结合残疾人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签订情况,按每位残疾人职工每年3000或5000元的标准补贴福利企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如何申办社会福利企业?

6. 如何申办社会福利企业?

1、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凡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须经县(区)以上(含县级,下同)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其社会福利性质,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经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享受减免税收,技改贷款、物资分配、产品创优、企业升级等优惠待遇。
2、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
(二)上级主办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四)本企业章程;
(五)本企业残疾职工的有关证明。
3、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
(二)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三)企业中每个残疾职工应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四)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扩展资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征管办法明确如下:
1、税收优惠政策,即:增值税或营业税政策享受最高每人每年3.5万元的优惠(不足3.5万以实际发生的税费为准),企业所得税享受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具体相关内容参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件。
2、进口关税的优惠政策。依据《海关总署关于执行的通知》(署税〔1997〕544号)文件精神,福利企业进口适合残疾人操作的设备时可享受免进口关税的优惠政策(限制进口设备除外)。
3、残疾人职工岗位补贴。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残发〔2009〕24号)文件精神,结合残疾人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签订情况,按每位残疾人职工每年3000或5000元的标准补贴福利企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