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2024-05-19 20:26

1.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2010年11月23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市政府组织对现行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青岛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等67件市政府规章,保留《青岛市秘密文件管理办法》等173件市政府规章。

  附件:1.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目录

  2.保留市政府规章目录

  附件1:
    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1

  规章名称:青岛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6年6月12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6]122号)

  说明:“门前三包”的运作方式和管理体制发生重大调整,已不适用。

  序号:2

  规章名称: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9年1月9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9]6号)

  说明:现执行省政府修正发布《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序号:3

  规章名称:青岛市治安联防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9年4月22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9]95号)

  说明:现执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序号:4

  规章名称:青岛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试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9年6月8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89]143号)

  说明: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序号:5

  规章名称:青岛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机关及日期:1989年10月27日市政府批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青标计[1989]124号)

  说明:现执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序号:6

  规章名称:青岛市政务查办工作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0年8月16日市政府令第8号发布

  说明:现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序号:7

  规章名称:青岛市实施《山东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细则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0年8月21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0]207号)

  说明:现执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序号:8

  规章名称:青岛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验收暂行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1年2月28日市政府批准  市规划局发布(青规字[1991]4号)

  说明:现执行《青岛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办法》。

  序号:9

  规章名称:青岛市城市房屋估价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1年8月5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1]185号)

  说明:现执行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青岛市城市房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序号:10

  规章名称:青岛市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帮教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1年11月5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1]303号)

  说明:现执行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

  序号:11

  规章名称: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1年12月23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1]371号)

  说明:现执行《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序号:12

  规章名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5月3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2]76号)

  说明: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体制已作重大调整,该规定已不适用。

  序号:13

  规章名称:青岛市对外商投资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6月2日市政府令第21号发布

  说明: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序号:14

  规章名称:青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优惠与鼓励暂行办法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6月27日市政府发布(青政发[1992]107号)

  说明:现执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序号:15

  规章名称:青岛市引进人才智力的政策规定

  发布机关及日期:1992年9月16日发布(青政发[1992]36号)

  说明:现执行《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开发工作的意见》、《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来青创新创业发展的办法〉的通知》。

  序号:16

  规章名称:青岛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

2.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75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于2004年12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和取消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对市一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保留行政许可349项,取消行政许可128项。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各有关行政机关和组织应当依法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等向社会公示,并严格依法实施。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各有关行政机关和组织不得再予实施,但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本决定公布之日后由法律法规新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市政府不再另行公布,各有关行政机关和组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

    附件:
^^保留和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保留事项(5项)
  1.地方企业债券发行
  2.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3.废金属回收企业登记
  4.新增、更新或改造锅炉等大型用能设备扩大容量
  5.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及股本变更登记审核
   二、取消事项(2项)
  1.非银行IC卡生产与发行
  2.调(迁)入市内四区及高新区人员(含应届大中专毕业生)落户
   市盐务局
   一、保留事项(1项)
  食盐零售许可
   二、取消事项(1项)
  经营食盐批发企业、制盐企业审核
   市粮食局
  保留事项(1项)
  粮食收购许可
   市教育局
   一、保留事项(7项)
  1.市管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解散及分立、合并
  2.高中阶段学校、市区初中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3.市内四区初中学校学生免学、缓学
  4.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5.专科以下(不含专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6.市辖区范围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7.市管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
  二、取消事项(2项)
  1.市属高校第二专业专科学历教育学员入学资格
  2.市管民办学校人员待遇和印章式样
  市科学技术局
  取消事项(4项)
  1.主办国际科技会议或展览
  2.民营科技企业认定
  3.市属科研机构及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设立、变更
  4.技术贸易机构认定登记
  市公安局
  一、保留事项(16项)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查
  2.使用、运输、购买爆炸物品安全许可
  3.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4.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5.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6.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7.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8.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
  9.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
  10.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
  11.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
  12.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证、运输证
  13.典当业特种行业审核(包括典当业变更、注销)
  14.市区燃放烟花爆竹审核
  15.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16.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
  二、取消事项(8项)
  1.拍卖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2.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经销许可
  3.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4.技防工程三级及临时设计、施工资质审批
  5.刻字业从业人员培训
  6.旅馆业店簿登记员培训
  7.保安员资格证书核发
  8.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审核
  市公安边防支队
  保留事项(4项)
  1.出海船民证、船舶户口簿、船舶边防登记簿核发
  2.合资船船员登轮证、登陆证核发
  3.台湾居民登陆证核发
  4.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核发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一、保留事项(4项)
  1.机动车临时通行许可
  2.机动车驾驶许可
  3.机动车临时入境登记
  4.机动车延缓报废审批
  二、取消事项(3项)
  1.占用、挖掘道路和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许可
  2.公共停车场开办许可
  3.停车场设计方案审核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一、保留事项(2项)
  1.外国人、台港澳居民通行、居留、准迁、出入境、旅行、暂住证核发
  2.公民因私出国护照及内地居民往来台、港、澳通行证核发
  二、取消事项(1项)
  开办涉外宾馆许可
  市公安消防局
  一、保留事项(3项)
  1.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及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审查
  2.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资格
  3.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防火审核、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审核
  二、取消事项(4项)
  1.电、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2.企业专(兼)职消防人员资格培训
  3.易燃易爆特种岗位人员资格认定
  4.消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操

3.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2015)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244号)

  《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已于2015年11月20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  张新起
2015年12月31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为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立统一规范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县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5〕27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东省市县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有关事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98号)要求,我市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类别,同时,市政府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调整规范,现将调整后的《青岛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
  《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在《目录》之外实施行政审批,不得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严禁随意新增行政许可事项。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目录》中所列行政审批事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逐项编制业务手册、服务指南和批后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我市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青岛市市直部门(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2.青岛市受委托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2015)

4.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22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于2013年8月1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新起
2013年9月13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我市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省工作部署,市政府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以下简称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保留市级审批事项272项和承接国家、省下放审批事项38项,取消34项,下放区、市事项6项,现一并予以公布。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公布的审批事项,认真组织实施,实行集中办理,不得对本决定之外的事项进行变相审批,不得擅自新设审批事项,有关审批项目适用范围、属性的确定,以本决定为准。本决定公布后,依据法律法规设定、调整的审批事项,实施机关组织实施前应当向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暂无条件实行集中办理的,经备案核准后可暂采用审批业务系统办理,以保证对审批过程的有效监督。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审核把关,会同监察等部门梳理审批事项的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审批要件,规范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切实提高效率。市监察、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批事项实施的监督、管理,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大问责力度,及时指导整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违规实施审批事项的行为。

  附件:
        1.市级行政审批保留事项目录
  2.国家、省下放市级实施的审批事项目录
  3.市级行政审批取消事项目录
  4.市级行政审批下放区、市事项目录

5.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具体事项审批体制,将本次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方式分为委托、归还、界定三种。属于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应的上下级实施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的,采取委托方式下放,签署委托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属于市本级的行政审批事项,区、市相应实施机关为市本级实施机关分局或直属机构的,采取内部界定方式下放;属于设定依据为县级以上、由市有关机关统一实施的,采取归还方式下放。二、凡向市南、市北、李沧、崂山、黄岛、城阳区和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市全部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再保留为市级行政审批事项;部分下放的,按照公布的具体范围予以保留。三、建立行政审批专用章制度。本决定发布后30日内,凡采取委托、界定形式下放的,市级行政审批主管机关应当针对不同行政区域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授予各行政区域对应的行政审批机关。属于委托下放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由受委托机关按照委托协议在下放的行政区域内行使行政审批权限。有关协议、专用章印模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各区、市要加强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管理,行政审批专用章仅用于委托事项,严禁超出委托事项范围使用。对超范围使用的,市级行政审批主管机关可以取消相应审批事项的委托,收回行政审批专用章,并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备案。四、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后,凡原属于市级审批权限的事项,其审批条件、申报材料、申报程序、办理期限,由市级审批机关统一梳理明确并公布执行;凡属于委托审批的事项,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日内,由下级审批机关报原市级审批机关备案;需要全市统筹规划但确定下放的审批事项以及在本市有数量限制的审批事项,由青岛市有关审批主管机关编制规划或者制定数量指标公布后实施,各区、市审批主管机关必须执行。五、行政审批权限下放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凡采取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由受托机关负责举证和出庭应诉等具体法律事务;因此而发生的行政赔偿,由受托机关承担;有关工作考核,不列入市级原审批机关考核范围。六、有关市级审批主管机关要积极配合,指导各区、市做好有关审批事项的实施,加强对下级行政审批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导整改。
  各区、市政府要加强对相关行政审批下放事项承接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推行集中办理、联合办理和并联审批,保证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无缝衔接、高效便捷,确保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运行正常,严禁借机增人扩编。各区、市在承接审批权限的同时,应清理和减少各类审批事项,并把适合下放的审批和便民事项下放给镇(街道办事处),但不得将青岛市级委托下放的事项再行委托实施。
  黄岛区和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市可依据准予委托镇(街道办事处)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选择确定并公布本辖区委托下放至镇级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七、市监察、法制、编制部门要健全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问责力度,对应下放而不下放、下放不彻底、变相回收、落实不到位的,要督促整改;对滥用行政审批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监察等部门按照行政问责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确保下放行政审批权限规范运作,取得实效。
  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6.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青岛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二、青岛市城市房产交易管理办法;三、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四、青岛市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规定;五、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六、青岛市房地产抵押条例;七、青岛市私营企业工会条例;八、青岛市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