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证劵法

2024-05-19 04:12

1. 什么是证劵法

  证劵法是调整证劵发行、交易过程中发生 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证劵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 公正原则和公开原则。


  (一)公平原则


  是指在证劵发行和交易活动中,投资人、发行人、证劵商和其他证劵专业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即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平地开展竞争,合法权益受到公平保护。它要求不同经济 实力、不同地区地投资人享受同等地待遇。


  (二)公正原则


  是指在证劵市场中,立法者应制定公正地规则,司法者和管理者按照这一规则公正地执行法律,对于一 切被监管者给予公正待遇。它禁止任何人在证劵发行和交易中以其特权或优势获得不公正利益,使对 方当事人蒙受不公正地损失。


  市场操纵、虚假陈述、欺诈客户、内幕交易等都是违反公正原则的行为。


  (三)公开原则


  证劵应当向社会公开发行


  证劵发行后,应当在证劵交易场所公开上市交易,禁止非法“黑市”交易必须公开与证劵发行、交易相关的一切信息 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证劵发行与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公平地进行证劵买卖;诚实履行义务,不得 有任何欺诈行为,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地利益,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隐瞒、遗漏应当公开地真实情况等。

什么是证劵法

2. 民法典包括“证券法”吗?

不包含证券法。
 《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民法典》共7编、1260条,分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

3. 证券法的概述

 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证券法指一切与证券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证券法,指调整和规范证券总类、证券发行关系、证券交易关系、证券市场监督管理关系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范的总称。证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一般指财物证券(如货运单、提单等)、货币证券(如支票、汇票、本票等)和资本证券(如股票、公司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狭义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我国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为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其他证券主要指投资基金份额、非公司企业债券、国家政府债券等。 (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核心元素,投资者的资金是证券市场的源泉,是证券市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投资者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前提是其合法权益能得到充分保护。(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又称信息披露原则,其核心是实现证券市场信息的公开化,要求证券发行人于证券的发行与流通诸环节中,依法将与其证券有关的、可能影响投资者做出理性投资决策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法的概述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属于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属于经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的法律。证券法应属于经济法这一部门下的法律,同属经济法与证券法相似的比如银行法、保险法等,也可以将上述与金融有关的法律统称为金融法,当然金融法也属于经济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什么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六条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营业执照;

  (二)公司章程;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依照本法规定实行承销的,还应当报送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什么法

6. 证券的法律特征是

(一)证券是一种投资凭证  证券是一种投资工具,投资人要取得一定的收益,必须先以支付一定的财产为前提,证券往往即是表明其投资多少的证明文书。但投资者因投资而持有的证券,因投资渠道、投资条件、投资方式的不同,其付出的成本代价各不相同,因而证券这种投资凭证无法动态、及时并客观地反映投资者实际投资的多少,而只能以证券面值总额静态、抽象地表彰其投资份额的大小,以实现收益标准的统一。
    例如,我国现阶段发行的股票其面值通常都是1元人民币,但投资者获得一份股票所付出的代价则可能是一份股票面值的几倍乃至更高,股票的面值不应当也不可能随投资者实际投资的多少而不断地改变,为求得权益标准的统一,股票作为一种投资证明文书,所能证明的是投资者的名义投资,而非实际投资,故其投资证明的作用虽然客观,但却有局限性。
      
(二)证券是一种收益凭证  有价证券不仅仅是一种表示投资者所投资资产多少的凭证,投资者投资证券更重要的是取得投资的收益,这种收益一方面表现为证券发行人分派的股息、红利和债券利息等;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投资者买进卖出证券的交换收益。
    
(三)证券是一种风险投资工具  虽然证券表彰了投资者投资资产的多少和反映了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的愿望,但作为一种虚拟资本,要借助于实际资本的市场运作或者虚拟资本本身的市场交换才能实现资产的保殖和收益的获取,但诸多不确定因素使得实际资本的市场运作和虚拟资本的市场交换蕴含着极大的风险。
    在实际资本的运作过程中,证券发行人极有可能出现亏损乃至于破产,证券投资人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不仅无法得到保证,甚至其所投资的资产会缩水、贬值以至损失殆尽。在虚拟资本的市场交换过程中,因投资者的投机决策失误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发生,投资者的交易收益愿望很有可能无法实现,甚至还会发生交易亏损。
      
(四)证券具有可流通转让性。  正因为证券投资的风险很大,为活跃生产经营领域实际资本的投入和繁荣证券市场,就必须为投资者设定必要的规避和控制投资风险的机制,其中首要的内容就是必须明确证券的可自由转让。
  自由转让机制的确立,一方面使得投资者获取证券交易收益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在市场的发展有违于投资者的收益预期时,投资者能够非常便利地出让其所持证券从而达到控制或规避风险的目的。  很难想像,失去了证券的可流通转让性,证券投资还有何实际意义。
    
(五)证券具有定型性  证券交易本质上是证券权利的交易。证券权利属于无形的财产权利,不具有物的形态,在交易时就存在有交付的不便。

7. 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关系是什么?

公司法是规范所有公司的法律 证券法则是规范所有有价证券交易的法律
公司上市发行股票或者发行债券这种有价证券以及投资资本市场就要同时收到证券法的监管
另外经营证券相关业务的公司(证券公司 投资公司 基金公司)则要同时受到公司法的监管

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关系是什么?

8. 我国《证券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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