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纳税调整事项的所得税的计算

2024-05-17 09:27

1. 有纳税调整事项的所得税的计算

一、2008年应交企业所得税=当年会计利润+纳税调增-纳税调减
二、2008年应调增数:
1、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因收入3000万*0.5%>20万*60%,孰低原则)即可扣除12万元,应调增应纳入税所得额20万元-12万元=8万元。
2、税收罚款15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调增。
3、捐赠应通过政府单位或税务局审批的单位才可税前扣除,直接捐赠不允许税闪扣除,故应调增4万元。
4、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财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即40/10%*(10%-2.5%)=30万元应调增。
合计调增数为57万元。
三、2008年应调减数:
购买国债获得的利息收入25万元属于免税项目,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按据实发生原则,不需做纳税调整。
所以2008年应交的企业所得税=(160.3+57-25)*25%=48.075万元。
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有纳税调整事项的所得税的计算

2. 纳税调整项目包括哪些?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怎么填,来学习吧

3.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企业流转税查补及账表调整;资产减值准备的分析;暂估商品进行纳税调整;职工福利费调整;合并企业纳税调整;折旧调整。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有哪些

4. 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有哪些?

收入确认调整
成本费用税金扣除调整
资产损失扣除调整
营业外支出调整
各项准备金调整
资产调整
企业重组的调整

5. 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的情况下,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等于税前会计利润,对不

是这样。但一般情况下,每个企业都存在纳税调整事项。

不存在纳税调整事项的情况下,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等于税前会计利润,对不

6. 纳税调整是什么意思?

1、纳税调整是企业所得税中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所得进行课税,在计算上,税法有着严格的规定,与会计上的利润总额的计算有着不一致的地方。
因此,在计算企业应税所得时,以会计上的利润总额为基础,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以计算出应税所得,并按规定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这一过程,就是纳税调整。
纳税调整是因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差异形成的,就是按照税法对利润所得进行调整,包括按照税法超规定的工资、费用和提取的业务招待费、福利费、工会费、教育费、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各种开支等等。还有未提取或者未提足的成本费用,可以进行调整提足。
2、按照会计法规计算确定的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收法规计算确定的应税利润对同一个企业的同一个会计时期来说,其计算的结果往往不一致,在计算口径和确认时间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即计税差异,我们一般将这个差异称为纳税调整项目。
企业所得税通常是按年计算、分期预交、年末汇算清缴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所得税前利润中予以调整的项目
所得税前利润中予以调整的项目包括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和纳税调整减少项目。

扩展资料
一、增加项目
指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项目,主要包括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等,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工资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罚款滞纳金,非公益性捐赠支出等。
二、减少项目
指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项目,主要包括按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税收优惠项目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5年内未弥补完的亏损,国债的利息收入等。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的检查
1、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三费”的计提,税法规定是按企业计税工资总额提取,而不是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提取。提取的比例分别是:职工福利费14%,职工教育经费是2.5%,职工工会经费是2%。同样,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可以按实际工资总额提取职工福利费等。
但如果该实际工资总额高于计税工资总额,申报纳税时,只允许按计税工资总额提取;如果实际工资总额低于计税工资总额,申报纳税时,也只能按实际发放工资计提,实发工资总额与计税工资总额的差额部分,不得计提。已计提的,应依规定加以调整。
对“三费”的检查一是要审查其计提依据,二是要审查其计提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按税法的要求进行调整。
2、利息支出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凭有关借款付息证明据实列支;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只有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允许扣除。
对于纳税人不按税法规定超列支的利息支出部分,应当予以调整。
3、业务招待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和单据,准予在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限度内据实列支。即:不超过全年营业收入的5‰;
4、公益救济性捐赠
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扣除。
这里所称的社会团体,包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1)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2)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纳税调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纳税调整项目

7. 职工劳动分红可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般来说,来源于企业利润的分红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比较常见的股东按股份应分配的利润,叫红利。另一种是企业在向劳动者支付了工资之后,再将一定比例的利润或超额利润向劳动者进行分配,叫劳动分红。劳动分红形式上类似于奖金,但是与奖金有着本质的差别,奖金是企业支付给劳动者个人超额劳动的报酬,在企业的成本中体现,而劳动分红是源于劳动要素收益的分配,以劳动者群体为对象,在企业的利润中进行分配。
  《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职工劳动分红不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职工劳动分红可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8. 关于工资单上有一项税前调整,请问税前调整是什么意思

工资单上个人所得税的税前调整,指的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缴所得额时,可以减去专项附加扣除等抵扣个税的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