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委托持股?什么是信托持股?

2024-05-17 11:00

1. 什么是委托持股?什么是信托持股?

委托持股---为委托人的利益,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将其拟投资资金委托给其他自然人或法人,被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资金投入某一公司代替委托人行使股权,或者委托人将自己持有的股权变更至被委托人名下,由被委托人持有该股权。

信托持股---有信托公司介入的股票。

什么是委托持股?什么是信托持股?

2. 股权型信托是什么

股权型信托是指信托收益以股息、红利和到期转让为信托收益的一种资金运用形式,信托公司利用信托资金对某项目进行股权投资。比较而言,信托公司承担的风险较大,一般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来规避风险,包括绝对控股、分阶段持股等。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可以以信托财产形式存在。在股权信托中,假设受益人最终被确定为该公司的雇员或经营管理人员,则被称为经营者信托。分为两大类,即股权管理信托和股权投资信托。股权型信托: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受托人管理和处分。股权投资信托:指委托人将其合法持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再由受托人利用信托资金投资公司股权,进行管理和处分。受托人以信托基金等方式投资的公司股权,其所有权自然登记于受托人名下,信托财产从初始资金形态转化为股权形式。

3. 什么是股权型信托

股权型信托是指信托收益以股息、红利和到期转让为信托收益的一种资金运用形式,信托公司利用信托资金对某项目进行股权投资。比较而言,信托公司承担的风险较大,一般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来规避风险,包括绝对控股、分阶段持股等。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可以以信托财产形式存在。在股权信托中,假设受益人最终被确定为该公司的雇员或经营管理人员,则被称为经营者信托。分为两大类,即股权管理信托和股权投资信托。股权型信托: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受托人管理和处分。股权投资信托:指委托人将其合法持有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再由受托人利用信托资金投资公司股权,进行管理和处分。受托人以信托基金等方式投资的公司股权,其所有权自然登记于受托人名下,信托财产从初始资金形态转化为股权形式。

什么是股权型信托

4. 债权类信托与股权类信托有什么区别?

债权类信托一般分为借贷之债与买卖之债:①借贷之债,即信托成立后,受托人(
信托公司) 将信托资金以贷款形式贷放给融资方并签署借款协议,按照约定周期收回利息及到期返还本金的投资方式。该种投资方式由受托人与融资方形成借贷之债;②买卖之债,即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将信托资金用于购买融资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或收益权( 如购买机器设备所有权、商业物业收益权等) 并签署权益转让合同与溢价受让( 回购) 合同,按照约定周期收取溢价款及到期收取与信托资金等额的受让( 回购) 款。该种方式由受托人与融资方形成买卖之债。
股权类信托一般分为股权融资类信托与股权投资类信托。两类信托均为在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以增资形式、购买融资方持有的股权或股权收益权形式进行投资,只是在股权融资类信托中投资人获得固定收益,而在股权投资类信托中投资人获得非固定收益。
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是两种最为基本的投资方式,从法律上讲,债权类信托所构建的法律关系以“债”为基础,构建债权关系,股权类信托则构建股权法律关系。债权类信托与股权类信托各有利弊,在选择信托产品投资时,投资者应结合融资方财务情况、经营情况、担保情况以及项目管理情况等要素对项目进行筛选投资。
( 一) 控制力比较。债权具有相对性,受托人在债权法律关系形成后具有要求融资方按照先前约定支付价款、偿还债务的权利,此时如融资方拒绝偿债或无力偿债,受托人只能诉诸法院( 即使有担保财产,受托人处置担保财产也必须通过法院诉讼或强制执行),因此受托人权利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股权则类似于物权,表现为受托人在投资完成后成为交易对手股东之一( 一般为大股东),虽然不享有债权,但是对被投资主体具有支配地位,从理论上讲,此时的受托人不仅能够控制被投资主体的资金往来和进出,而且能够决定其董事选任与人员安排,财务上、人事上均能对被投资主体加以控制。因此,从这个角度讲,股权投资的安全性是高于债权投资的。
(二)优先性比较。债权投资对于融资方来说,属于其一般债务(如有担保则为优先债务),而股权投资对于被投资方来讲则不是债务。债务金额不会变,但是投资的股权价值却随着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变化而变化,因此债权投资在投资之初即将风险进行了锁定,而股权方式投资的风险和收益却时刻发生着变动。同时,债权因是融资方的一般债务,其具有法律上的优先性,举个例子,对于同一个融资方,其既有借款1000万元(受托人贷款,期限1年),又被增资款1000万元(受托人投资,于1年后受让退出),如在运行1年后融资方仅剩余1000万净资产,则在偿还完毕借款后企业净资产为0,受托人投资的股权便没有任何价值。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讲,债权投资的安全性又高于股权投资。

5. 什么是股权信托

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投资于公司股权。
财产信托是指委托人将现存资产或财产性权利,如房产、股权、信贷资产、利得财富、路桥、工业森林、加油站收益等委托给信托公司,再向投资者转让信托权益,属资产证券化的衍生金融产品。
所以股权信托是为财产信托的一种

什么是股权信托

6. 股权信托的方式包括什么?

模式一:独立管理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模式
信托公司通过设立并发行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的方式向合格投资人募集资金,再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被投资企业。在股权投资信托计划设立时,合格投资者(即委托人)与信托公司(即受托人)之间签订《信托合同》,确立信托关系。此外,信托公司还将与保管银行签订《保管合同》,对信托计划资金进行保管。
在此模式下,信托公司既是信托计划的发行人,同时也是管理人,独立负责信托资金的投资运作。在信托计划期限内,信托公司将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管理费通常按照“固定浮动”费率收取,其中固定部分约为信托财产的1.0-2.0%/年,浮动部分则在信托财产清算并分配盈利时提取,通常在投资收益达到某一目标时,按照10.0-20.0%的比例收取。同时,信托计划的保管银行还将收取一定比例的托管费。类似费用将全部由信托财产(即信托本金加收益)承担。
在投资项目实现退出后,信托公司会先从信托财产中扣除约定比例的管理费用,再将资本收益返还给投资人。如果信托公司在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时,使用部分固有资金认购信托计划份额,那么在投资项目实现退出、取得投资收益后,信托公司在收取管理费的同时,也将获得相应额度的投资回报。
然而,由于大部分信托公司尚不具备运作股权投资能力,采取这一模式运作的信托计划并不多见。
模式二:聘用投资管理顾问模式
这一模式与上述“独立管理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类似,不同的是,信托公司负责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的设立与发行,但并不直接负责相关的投资决策与操作,而是将信托资金的管理运作交由其聘用的投资管理顾问(例如VC/PE投资机构)负责。在与投资管理顾问的合作中,信托公司负责信托资金的募集、信托财产的监管与风险隔离,投资机构主要负责项目投资决策、后续管理与项目退出。
除模式一中与投资人签署的《信托合同》以及同保管银行签订的《保管合同》外,信托公司需再与VC/PE投资机构签订《投资管理顾问合同》,授权投资管理顾问。同模式一一样,在信托计划运作中产生的一切费用,都将由信托财产(即信托本金加收益)承担。但对于投资者来说,除信托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外,“聘用投资管理顾问模式”还将产生一定的投资管理顾问费用,收取方式与信托公司管理费相似。待信托计划从被投企业中退出后,信托公司会先从信托财产中扣除约定比例的管理费用及利润分成,再将资本收益返还给投资人。如果信托公司使用部分固有资金认购信托计划份额,在投资项目退出后,信托公司在收取管理费的同时,也将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
投资管理顾问除负责信托计划的投资决策、管理与运作外,有时还将按照信托计划中的相关协议,代信托计划持有被投企业股权,借此规避证监会对于信托计划不得作为企业上市发起人股东这一政策限制。同时,还有投资管理顾问同意以自有资金与信托资金共同投资,并保证公平管理、进退同步。虽然这一做法可以规避政策限制,但是一旦投资顾问涉及法律纠纷,将有可能影响到代持的信托财产,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模式三:参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模式
在上述两种模式中,均是由信托计划作为投资主体向相关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然而,信托计划不具备法律资格,也不符合证监会对于公司上市前股东人数及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不能够作为上市企业的发起人,为信托计划以IPO渠道退出设下了障碍。从被投资企业角度看,这一问题可能影响企业的上市进程,在接受投资时就将信托资金拒之门外。于是有信托公司采取以信托计划参与设立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方式,以该基金作为企业法人参与未上市公司股权投资,希望能够借此规避政策风险。
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作为LP或股东,将信托资金作为出资注入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制或公司制)中去。同时,VC/PE投资机构作为普通合伙人,也将认购不低于1.0%的股权投资基金份额,并负责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管理及相关运作。例如建银国际旗下的建银医疗保健股权投资基金,即是采取的由信托计划及其他出资人共同发起设立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方式成立,由建银国际医疗保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
模式四:固有资金直接投资模式
信托公司多对金融类机构进行股权投资,投向实业的资金规模占比较小。根据《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股权投资信托计划可以通过股权上市、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以及股权分配等方式实现退出。然而,由于信托计划背后投资人众多,股权投资类信托计划IPO退出存在制度障碍。

7. 股权信托融资条件

信托股权融资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发行信托产品的方式百从资金持有人手中募集资金,之后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收购股权或增资扩股)向项度目公司注入资金,同时项目公司或关联的第三方承诺在一定的期限(如两年)后溢价回购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股权。股权信托融资条件如下:
1、必须经过国家工商银行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
2、有一定的自自有资金
3、生产经营有效益
4、遵守政策法令和银行贷款,结算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在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和一般存款帐户
5、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负盈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九条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五)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除前款所列事项外,可以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第十条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一、股权信托有哪些特征
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投资于公司股权。
(一)最终以股权作为信托财产。初始信托财产可能是公司股权、资金或其他财产,如果信托财产是后两者,经过受托人的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将(逐渐)转换成为股权形态。
(二)委托人可以是单一主体或是集合主体,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三)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股权管理和处分权可以部分或全部由受托人行使。在股权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可能拥有部分股权管理和处分权,此时受托人行使股权的投票权和处分权时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受托人如果拥有全部股权管理和处分权,此时受托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对股权进行独立的管理和处分。
(四)股权投资信托是信托机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其核心目标是投资回报,而不主要是对目标公司进行控制。股权投资信托的实质是资金信托。股权管理信托是信托机构“受人之托,代人管理”股权,其核心内容是股权表决权和处分权的委托管理。
股权管理信托的实质是财产信托。

股权信托融资条件

8. 股权信托融资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1、必须经过国家工商银行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
2、有一定的自自有资金
3、生产经营有效益
4、遵守政策法令和银行贷款,结算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在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和一般存款帐户
5、实行独立经济核算,自负盈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