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债务继承的原则

2024-05-18 14:03

1. 国家债务继承的原则

国家债务继承该协议不得违反各国人民对其财富和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国际法原则,其执行也不得危及新独立国家的经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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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债务继承的原则

2. 国家债务继承的原则和规定

原则:该协议不得违反各国人民对其财富和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国际法原则,其执行也不得危及新独立国家的经济平衡。
规定:1983年《关于国家在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规定,在一国领土的一部分转入另一国,或一国的一部分或几部分领土分离而组成一个或几个国家或者与另一国合并时,被继承国和继承国间的国家债务的转属,可经双方协议解决;如无协议,应按公平比例转属继承国,并顾及诸如继承国的财产、权利和利益与该项国家债务间的关系等有关情况。被继承国解体而其领土各部分组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时,除被继承国与各继承国间或各继承国间有协议外,被继承国债务应按公平比例转属每个继承国,并考虑各种有关情况。在国家合并场合,被继承国债务转属继承国。被继承国的国家债务不应转属新独立国家,除非两国间协议另有规定,但转属的债务须与所涉领土的活动有关和与转属新独立国家的财产、权利和利益有联系。

3. 国家债务继承的一般规则

我国法律规定了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财产之后,同时继承了被继承人生前合法有效的债务,根据债务的相对性原理,继承人只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而且还的顺序还有区别,先用法定继承的部分还;不够的话,再用遗嘱继承和遗赠部分的遗产还,且这部分的遗产偿还规则是按比例清偿。《民法典》第六编继承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一、条约继承的实质是什么
条约继承的实质是在领土发生变更时,被继承国的条约对于继承国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一般地,与领土有关的“非人身性条约”,如有关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属于继承的范围;而与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所谓“人身性条约”以及政治性条约,如和平友好、同盟互助、共同防御等条约,一般不予继承。但这并不排除有关国家达成协议或根据《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来决定或解决条约的继承问题。
不同的领土变更情况,条约继承的情况也不尽相同:
(一)国家合并时,对于任一被合并国有效的条约,对于继承国继续有效,但原则上只适用于继承发生时其有效的那部分领土范围。
(二)分离或分立的情况下,不论被继承国是否存在,原来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条约,对于所有继承国继续有效;原来对于被继承国部分领土有效的条约,仍只对与该部分领土有关的继承国的相应部分有效。
(三)对于领土部分转移的情况,出让国的条约对该部分领土失效而受让国的条约对所涉领土发生效力。
(四)由殖民地独立而成的新国家的条约继承,采取特殊的规则:其对被继承国的条约是否继承,原则上可以自主地决定。
二、继承的规则是什么
(一)条约事项的继承
人身条约:与国际法主体资格密切相关的条约,一般不发生继承。
非人身条约:一般是继承的。
(二)条约外事项的继承:
财产的继承: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动产一般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与所涉领土密切关系来确立是否继承。

国家债务继承的一般规则

4.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的原则是什么

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继承人接受继承,应当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也就是说,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就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了遗产继承,则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没有清偿责任。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限定继承的原则。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这表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
二、保留特定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原则。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贯彻我国养老育幼原则的具体体现。在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时,即使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需要特殊照顾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三、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按照这一规定,在遗赠和清偿债务的顺序上,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只有在清偿债务后,还有剩余遗产时,遗赠才能得到执行。如果遗产已不足以清偿债务,则遗赠就不能执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被继承人税款、债务清偿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时税款和债务的清偿】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5.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的原则是什么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的原则如下:1、限定继承原则。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的原则是什么

6.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的原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的原则如下:1、限定继承原则。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7. 继承债务有什么原则

在继承关系发生时,被继承人可能不仅仅是留下了个人的财产,也可能留有一些合法的债务是没有处理,那么个人债务怎么处理。被继承人留下的个人债务成为遗产债务,是属于遗产中的消极财产。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不仅仅包括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也包括被继承人的共同债务中应该由被继承人来偿还的债务,这两部分都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要先来偿还被继承人应该缴纳的税款、债务。当然这个税款和债务的偿还是要以被继承人的遗产为限的,如果税务或者债务欠的钱超过了被继承人留下的财产的价值,那么如果继承人愿意偿还的话可以进行偿还,继承人不愿意偿还的,不用偿还也不负法律责任。这里牵扯到继承人继承遗产时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原则:
(一)、限定继承原则。这个原则是说,继承人是在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的价值的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继承了多少东西,就在这个范围内进行偿还债务,超过这个范围的,继承人不用进行偿还。这种原则是对现实中的“父债子偿”的否定,继承人是有限的偿还责任,而不是说继承人继承遗产之后就对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了。
(二)、保留应继份。这是对还没有出生的婴儿的民事权益的保护,胎儿因为还没有出生,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是在继承中为了保护胎儿,特地给胎儿一种特殊的保护。
(三)、债务优先原则。这是说当被继承人有遗嘱时,牵扯到遗赠的问题的时候,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优先偿还他自己的债务,偿还债务之后才进行遗赠的内容,这是对债权人的保护,也是公平正义在继承中的体现。
(四)、继承人之间的连带责任。这是说有多个继承人时,这几个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当连带清偿责任。但是这个连带清偿也是在继承人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份额内的连带清偿。

继承债务有什么原则

8. 继承债务有什么原则?

在继承关系发生时,被继承人可能不仅仅是留下了个人的财产,也可能留有一些合法的债务是没有处理,那么个人债务怎么处理。被继承人留下的个人债务成为遗产债务,是属于遗产中的消极财产。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不仅仅包括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也包括被继承人的共同债务中应该由被继承人来偿还的债务,这两部分都是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要先来偿还被继承人应该缴纳的税款、债务。当然这个税款和债务的偿还是要以被继承人的遗产为限的,如果税务或者债务欠的钱超过了被继承人留下的财产的价值,那么如果继承人愿意偿还的话可以进行偿还,继承人不愿意偿还的,不用偿还也不负法律责任。这里牵扯到继承人继承遗产时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原则:
(一)、限定继承原则。这个原则是说,继承人是在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的价值的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继承人继承了多少东西,就在这个范围内进行偿还债务,超过这个范围的,继承人不用进行偿还。这种原则是对现实中的“父债子偿”的否定,继承人是有限的偿还责任,而不是说继承人继承遗产之后就对债务承当无限连带责任了。
(二)、保留应继份。这是对还没有出生的婴儿的民事权益的保护,胎儿因为还没有出生,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是在继承中为了保护胎儿,特地给胎儿一种特殊的保护。
(三)、债务优先原则。这是说当被继承人有遗嘱时,牵扯到遗赠的问题的时候,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优先偿还他自己的债务,偿还债务之后才进行遗赠的内容,这是对债权人的保护,也是公平.正义在继承中的体现。
(四)、继承人之间的连带责任。这是说有多个继承人时,这几个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当连带清偿责任。但是这个连带清偿也是在继承人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份额内的连带清偿。综合上面所说的,被继承人就是留下财产的人,对于此人的财产是可以由继承人来获得,一般被继承人留下有遗嘱的话,那么就可以按遗嘱来进行分配,如果没有遗嘱的就可以按法定的条款来进行处理,只要保障到当事人的权益,那么就可以依法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