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国际私法上的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2024-05-18 12:13

1. 简述国际私法上的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简述国际私法上的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P4) 
   【答案解析】 
  本题知识点:涉外民事关系与法律冲突, 
  
       

简述国际私法上的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2. 国际私法什么叫冲突,并简述其产生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1,冲突的定义
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指对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因所各国民法规定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冲突规范,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这种规范是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1)现实生活中出现大量涉外民商事关系,在同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规定的不同 
(2)司法权的独立。
(3)内外法律平等,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3,解决办法
(1).间接调整方法。 
  通过冲突规范调整法律冲突。即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只指出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2).直接调整的方法。 
  指通过统一实体法调整的方法,即有关国际间通过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来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3. 国际私法上产生法律冲突的原因是什么

1,冲突的定义
法律冲突,又称法律抵触,指对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因所各国民法规定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冲突规范,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这种规范是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2,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1)现实生活中出现大量涉外民商事关系,在同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规定的不同 
(2)司法权的独立.
(3)内外法律平等,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3,解决办法
(1)间接调整方法.
通过冲突规范调整法律冲突.即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只指出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2)直接调整的方法.
指通过统一实体法调整的方法,即有关国际间通过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来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上产生法律冲突的原因是什么

4. 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法律分析:(1) 现实生活中出现大量涉外民商事关系,在同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规定的不同
(2) 司法权的独立。
(3) 内外法律平等,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法律依据:《国际法院规约》 第三十八条
(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则者;
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4.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凑合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国际条约:凡是符合国际法和有效的条约,对缔约国均有拘束力,都是法律渊源。
契约性条约: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条约。
造法性条约:专门为确立或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条约
国际习惯:随着国际关系的产生,国家交往中必然会形成许多惯例,这些惯例如被接受为法律,就成为国际习惯法。
国际习惯的形成有两个要素:一是惯例的产生,这是“物质因素”,惯例来自国家在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和“前后一致”的实践。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反复着前后一致的实践,惯例便产生了。
另一个要素是这惯例能不能被接受为法律,这是一个心理因素:如国家认为这种规则是国际法所必需的,便相约接受它的拘束。这在国际法理论上被称为法律确信或法律的必然确信。
一般法律原则:理解为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5. 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法律分析:(1) 现实生活中出现大量涉外民商事关系,在同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问题规定的不同
(2) 司法权的独立。
(3) 内外法律平等,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法律依据:《国际法院规约》 第三十八条
(一)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则者;
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4.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凑合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国际条约:凡是符合国际法和有效的条约,对缔约国均有拘束力,都是法律渊源。
契约性条约: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条约。
造法性条约:专门为确立或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条约
国际习惯:随着国际关系的产生,国家交往中必然会形成许多惯例,这些惯例如被接受为法律,就成为国际习惯法。
国际习惯的形成有两个要素:一是惯例的产生,这是“物质因素”,惯例来自国家在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和“前后一致”的实践。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反复着前后一致的实践,惯例便产生了。
另一个要素是这惯例能不能被接受为法律,这是一个心理因素:如国家认为这种规则是国际法所必需的,便相约接受它的拘束。这在国际法理论上被称为法律确信或法律的必然确信。
一般法律原则:理解为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6. 试论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方法

1、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就是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因此它就是国际私法上所讲的法律冲突,即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2、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产生是由下列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是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正是由于这种差别,对同一国际民事关系,往往因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而产生不同的结果,这便提出应适用何国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由此可见,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不同是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前提条件。二是各国之间存在正常的民事交往,结成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各国之间正常的民事交往是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客观基础。三是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在实际生活中,凡在内国法不允许外国人享有某项民事权利时,也就不会出现外国人作为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当然不会产生民事法律冲突。另一方面,如果外国人在内国居于凌驾内国人之上的特权地位,也无民事法律冲突可言。四是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一般来说,各国只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法的域外效力。正是因为各国的相互承认,才产生了民事法律冲突。
  3、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两种。第一,冲突法解决方法,这种方法就是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从而解决民事法律冲突。依立法渊源的不同,它可分为国内冲突法解决方法,即各国通过制定自己的冲突法解决与本国有关的民事法律冲突和国际统一冲突法解决方法,即有关国家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统一的冲突法来解决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由于冲突规范并不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以被称为间接的调整方法。它缺乏针对性、明确性和可预见性。第二,实体法调整方法,这种方法是指有关国家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由于适用统一实体法规范即避免了在国际民事交往中可能发生的法律冲突,因而是一种直接调整方法。从这个角度来讲,它比冲突规范确实前进了一步。但实体法调整方法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如其适用领域比较有限,在涉外婚姻和继承领域,至今尚未制定出统一实体法,一个实体法公约只适用于某种法律关系的某些方面,在其他方面仍得适用冲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适用的国家有限,即使在已经制定并适用统一实体法规范的那部分涉外民事领域,由于条约原则上仅约束当事国,因此冲突规范的间接调整方法仍有适用的余地;最后,民事统一实体法多具有任意法的性质。
  4、目前上述两种调整方法各有其优势与缺陷,在解决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上都是不可或缺的。

7. 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的是

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不同。
区际冲突法所调整的对象是一国内部各地区不同民法间的冲突,而国际私法则以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为其调整的对象,由于两者所调整的对象不同,就决定了它们是不同的法律部门。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性质的涉外法律关系应适用何法律规范不能直接够成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的准则,因而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仅起间接调整的作用。
由于冲突规范是一种法律适用规范,仅指明某一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如何适用法律,因而有别于能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规范。区际冲突法是指用以解决同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法,区际法律冲突法本质上是多法域国家国内法的冲突解决法,这与解决国家之间法律冲突的国际私法不同。
区级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
1、区际冲突法实际上就是解决一个国家内部区际之间民商事法律规范冲突的法律规范,所以它的渊源只能是国内法;
2、区际冲突规范调整的是国内的法律关系,不受到国际因素的影响;
3、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时不适用或适用范围狭小些,而在解决国际法律冲突时其适用范围更广些;
4、至于冲突范围的结构,就是冲突规范的构成,都是由范围和系属构成的,两者在这一点上没有区别。

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的是

8. 如何理解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的含义论述题

所谓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选择规范”、“法律适用规范”,它是国际私法最基本、最重要的规范,在国际私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际私法就是在利用冲突规范解决各国或者各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现代国际私法的主要目的则是在各国法律中寻找平衡点,以求得最公正、合理、及时和妥善地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而冲突规范恰恰是平等地对待各国法律,并从中找到最能被各国所接受的,与法律关系联系最密切的,有利于公正、合理和妥善地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基本途径。 国际私法的中心任务就是解决各国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而解决各国法律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的方法不外乎直接解决的方法和间接解决的方法两种。而间接解决的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者国际法中规定某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当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具体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即利用冲突规范来解决的方法。然而,在国际私法的历史上,利用冲突规范来解决各国法律之间的冲突起到决定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