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新能源合作组织

2024-05-18 23:22

1. 国际新能源合作组织

国际新能源合作组织
INTERNATIONAL NEW ENERGY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1. 背景
2. 宗旨
3. 定位
4. 任务
成立背景:纵观全球环境状况,生态突发性灾难以及全球传统不可再生资源的过度开发,各国政府不断通过新能源的开发、综合利用来过度传统能源的依赖;当今世界范围的能源结构以传统能源为主,目前的碳排放已经严重影响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与气候、加强国际间新能源交流与合作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国际新能源合作组织 INTERNATIONAL NEW ENERGY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是依据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
1. 目标1消除贫困 Goal 1: Eradicate extreme poverty and hunger
2. 目标7保护环境 Goal 7: Ensure environmental sustainability Goal
3. 目标8全球合作 Goal 8: Develop a global partnership for development
于2010年2月、3月分别在瑞士日内瓦、中国香港发起成立了全球性国际组织,并按照发起地法律之规定进行了NGO登记:
Geneva: INTERNATIONAL NEW ENERGY COOPERATION ORGANISATION REG.NGO.EEN.9986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NEW ENERGY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REG, CP/LIC/SO/19/42752  
她的宗旨
∵通过与各国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社会企业集团、金融部门之间的合作,致力于全球新能源的利用、新能源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新能源利用与普及。
∴促进地区新能源的开发、替代、利用和普及;为环境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而努力。


她的定位
∷她不依附于任何政治团体,不涉及任何国家、地区政治敏感问题;致力于服务于全社会。


她的任务
I. 根据新能源发展的趋势,新能源利用的产业差异、地区差异,推动新能源技术创新、技术转移、技术运用与研究成果的交流;
II. 针对当前经济发展中重大的能源问题,为社会、政府、企业提供新能源研究、开发、资讯、利用方面的决策与咨询;
III. 针对新能源的热点、重点问题开展新能源利用理念的教育与传播;
VI. 加强新能源信息交流与沟通,介绍国际新能源科技动态;
V. 组织国际会议、考察、合作项目和学术交流活动,扩大国际新能源相关组织及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VI. 支持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扶贫计划;负责全球新能源发展状况的调查和分析,促进全球新能源技术、研究成果的广泛合作;参与在国民经济中推广和有效利用已取得的;
VII.对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做出重要贡献的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企业集团、科研部门的杰出领导人和优秀科学家、企业家给予奖励;在地区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其他业务活动

国际新能源合作组织

2. 国际能源机构是什么?

1973年第一次石油危机使西方经济遭受了沉重的打击。为了对付可能出现的新的石油危机,石油消费国政府间的经济联合组织——国际能源机构诞生了。1974年2月召开的石油消费国会议决定成立能源协调小组,以指导和协调与会国的能源工作。同年11月15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各国在巴黎通过了建立国际能源机构的决定。11月18日,16国举行首次工作会议,签署了《国际能源机构协议》,并开始临时工作。1976年1月19日,该协议正式生效。总部设在法国巴黎。其宗旨是协调成员的能源政策,发展石油供应方面的自给能力,共同采取节约石油需求的措施,加强长期合作以减少对石油进口的依赖,提供石油市场情报,拟订石油消费计划,石油发生短缺时按计划分享石油,以及促进其与石油生产国和其他石油消费国的关系等。
国际能源机构的主要活动包括:(1)在出现石油短缺时,该机构在成员间实行“紧急石油分享计划”,即当某个或某些成员国的石油供应短缺7%或以上时,该机构理事会可作出是否执行石油分享计划的决定;(2)该机构要求各成员国保持一定数量的石油库存,即不低于其90天石油进口量的石油存量;(3)在加强长期合作计划方面,该机构采取了加强能源供应的安全,促进全球能源市场稳定,在节约能源上保持合作,加速替代能源的发展,建立新能源技术的研究与发展,改革各国在能源供应方面立法上和行政上的障碍等措施;(4)开展石油市场情报和协商制度,以便使石油市场贸易稳定和对石油市场未来发展有较好的信心,以及加强与产油国和其他石油消费国的关系;(5)对能源与环境的关系采取应有的行动,如限制汽车、工厂和燃煤的火力发电厂的排放物,对较洁净的燃料进行研究;(6)定期对世界能源前景作出预测,供全世界参考。

3. 国际能源机构的介绍

国际能源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IEA)是石油消费国政府间的经济联合组织。总部设在法国巴黎。其宗旨是协调成员的能源政策,发展石油供应方面的自给能力,共同采取节约石油需求的措施,加强长期合作以减少对石油进口的依赖,提供石油市场情报,拟订石油消费计划,石油发生短缺时按计划分享石油,以及促进它与石油生产国和其他石油消费国的关系等。

国际能源机构的介绍

4. 中国的能源状况与政策的国际合作

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的繁荣需要中国。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中国在能源发展方面与世界联系日益紧密。中国的能源发展不仅满足了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也给世界各国带来了发展机遇和广阔的发展空间。中国是国际能源合作的积极参与者。在多边合作方面,中国是亚太经济合作组织能源工作组、东盟与中日韩(10+3)能源合作、国际能源论坛、世界能源大会及亚太清洁发展和气候新伙伴计划的正式成员,是能源宪章的观察员,与国际能源机构、石油输出国组织等国际组织保持着密切联系。在双边合作方面,中国与美国、日本、欧盟、俄罗斯等许多能源消费国和生产国都建立了能源对话与合作机制,在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环保、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等领域加强对话与合作,在能源政策、信息数据等方面开展广泛的沟通与交流。在国际能源合作中,中国既承担着广泛的国际义务,也发挥着积极的建设性作用。中国积极完善对外开放的法律政策,先后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努力营造公平、开放的外商投资环境。2002年制定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4年修订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鼓励外商投资能源及相关的采掘、生产、供应及运输领域,鼓励投资设备制造产业,鼓励外商投资中西部地区能源产业。——完善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的对外合作。中国在石油天然气资源领域,实行以产品分成合同为基础的对外合作模式。2001年,中国公布了修订后的《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依法保护参与合作开采的外商合法权益。鼓励外商参与石油和天然气的风险勘探、低渗透油气藏(田)、提高老油田采收率等石油勘探开发领域的合作。鼓励外商投资输油(气)管道、油(气)库及专用码头的建设与经营。——鼓励外商投资勘探开发非常规能源资源。2000年,中国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开放非油气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允许外商在中国境内以独资或与中方合作的方式进行风险勘探。外商投资开采回收共、伴生矿、利用尾矿以及西部地区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享受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优惠政策。进一步改善对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资源的管理和服务。——鼓励外商投资和经营电站等能源设施。中国鼓励外商投资电力、煤气的生产和供应。鼓励投资单机容量6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煤炭洁净燃烧发电、热电联产、发电为主的水电、中方控股的核电,以及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电等电站的建设与经营。鼓励外商投资规模容量以上的火电、水电、核电及火电脱硫技术与设备制造。鼓励投资煤炭管道运输设施的建设与经营。——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中国政府信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在能源管理方面,清理了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一致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透明度要求,放宽了公益性地质资料的范围,并将进一步加强能源政策的对外发布,完善能源数据统计系统,及时公布能源统计数据,确保能源政策、统计数据以及资料信息的公开与透明。——进一步拓宽利用外资领域。中国吸引外商投资开发利用能源资源,注重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进一步实现从投资化石能源资源向可再生能源的转变,从注重勘查开发领域向更多地发展服务贸易转变,从主要依靠对外借贷和外国直接投资向直接利用国际资本市场方式转变。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国际能源贸易仍将是中国利用国外能源的主要方式。中国将积极扩大国际能源贸易,促进国际能源市场的优势互补,维护国际能源市场的稳定。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开展能源进出口贸易,完善公平贸易政策。逐步改变目前原油现货贸易比重过大的状况,鼓励与国外公司签订长期供货合同,促进贸易渠道多元化。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经营,鼓励企业按照国际惯例和市场经济原则,参与国际能源合作,参与境外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稳步发展能源工程技术服务合作。能源安全是全球性问题,每个国家都有合理利用能源资源促进自身发展的权利,绝大多数国家都不可能离开国际合作而获得能源安全保障。要实现世界经济平稳有序发展,需要国际社会推进经济全球化向着均衡、普惠、共赢的方向发展,需要国际社会树立互利合作、多元发展、协同保障的新能源安全观。近年来,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大幅波动,影响了全球经济发展,其原因是多重的、复杂的,需要国际社会通过加强对话和合作,从多方面共同加以解决。为维护世界能源安全,中国主张国际社会应着重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努力:——加强开发利用的互利合作。实现世界能源安全,必须加强能源出口国与消费国、能源消费国之间的对话与合作。国际社会应该加强能源政策磋商和协调,完善国际能源市场监测和应急机制,促进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以增加供应,实现能源供应全球化和多元化,保证稳定和可持续的国际能源供应,维护合理的国际能源价格,确保各国的能源需求得到满足。——形成先进技术的研发推广体系。节约能源,促进能源多元发展,是实现全球能源安全的长远大计。国际社会应大力加强节能技术研发和推广,推动能源综合利用,支持和促进各国提高能效。积极倡导在洁净煤技术等高效利用化石燃料方面的合作,推动国际社会加强可再生能源和氢能、核能等重大能源技术方面的合作,探讨建立清洁、经济、安全和可靠的世界未来能源供应体系。国际社会要从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处理好资金投入、知识产权保护、先进技术推广等问题,使世界各国都从中受益,共同分享人类进步成果。——维护安全稳定的良好政治环境。维护世界和平和地区稳定,是实现全球能源安全的前提条件。国际社会应携手努力,共同维护能源生产国和输送国,特别是中东等产油国地区的局势稳定,确保国际能源通道安全和畅通,避免地缘政治纷争干扰全球能源供应。各国应通过对话与协商解决分歧、化解矛盾,不应把能源问题政治化,避免动辄诉诸武力,甚至引发对抗。

5. 国际能源机构的成员国

 根据取得成员资格程序上的不同,国际能源机构的成员可以分为签署国和加入国。(1)签署国。国际能源机构有16个签署国,分别为:奥地利、比利时、 加拿大、丹麦、德国、爱尔兰、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国和美国。这些国家要么出席了1974年2月的“华盛顿能源会议”, 要么参加了布鲁塞尔“能源协调小组”,或者都参与了《国际能源纲领协议》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理事会决定的起草工作。每个国家在签署11月18日《国际能源纲领协议》前,也参与了1974年11月15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理事会的决定。上述16国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签署国集团,之后的成员只适用于加入程序而不适用于签署程序。在《国际能源纲领协议》正式生效之前,该协议暂时适用于所有签署国。(2)加入国。理事会应依多数决定任何加入申请。”迄今,已有13国通过加入的方式成为了国际能源机构的成员,如新西兰(1977年)、希腊(1977年)、挪威(1974)、澳大利亚(1979年)、葡萄牙(1981年)、芬兰和法国(1992年)、匈牙利(1997年)、韩国和捷克(2001年)、斯洛伐克(2007)、波兰(2008)、爱沙尼亚(2014)。 秘书处由执行主任和一些必要的公务员组成,大约有140人,均来自成员国。执行主任由理事会任命,但任期并不固定。 秘书处包括五个办公室:经济、 统计和情报系统办公室,石油市场和紧急防备办公室,长期合作和政策分析办公室,非成员国家办公室,能源技术和研究与发展办公室。秘书处的建立及其运作是由理事会依多数所做出一切必要的决定来进行的。秘书处应履行《国际能源纲领协议》所规定的职责和由理事会所委派的任何其他职责。执行主任和秘书处的公务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并不代表其本国,而应对国际能源机构负责并向该机构的有关机关报告。值得注意的是,理事会还设立了“国际能源署争端解决中心”。它负责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石油买卖双方之间的争端,或者在执行紧急石油分享计划期间因石油供应交易而引起的石油交换方之间的争端。其管辖权来源于有关当事方提交的明确接受其管辖的声明。争端解决中心的仲裁程序规则,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的相关规则类似。

国际能源机构的成员国

6. 国际新能源合作组织的性质?

国际新能源合作组织
INTERNATIONAL NEW ENERGY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1. 背景
2. 宗旨
3. 定位
4. 任务
成立背景:纵观全球环境状况,生态突发性灾难以及全球传统不可再生资源的过度开发,各国政府不断通过新能源的开发、综合利用来过度传统能源的依赖;当今世界范围的能源结构以传统能源为主,目前的碳排放已经严重影响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与气候、加强国际间新能源交流与合作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国际新能源合作组织 INTERNATIONAL NEW ENERGY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是依据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
1. 目标1消除贫困 Goal 1: Eradicate extreme poverty and hunger
2. 目标7保护环境 Goal 7: Ensure environmental sustainability Goal
3. 目标8全球合作 Goal 8: Develop a global partnership for development
于2010年2月、3月分别在瑞士日内瓦、中国香港发起成立了全球性国际组织,并按照发起地法律之规定进行了NGO登记:
Geneva: INTERNATIONAL NEW ENERGY COOPERATION ORGANISATION REG.NGO.EEN.9986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NEW ENERGY COOPERATION ORGANIZATION REG, CP/LIC/SO/19/42752  
她的宗旨
∵通过与各国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社会企业集团、金融部门之间的合作,致力于全球新能源的利用、新能源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新能源利用与普及。
∴促进地区新能源的开发、替代、利用和普及;为环境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而努力。


她的定位
∷她不依附于任何政治团体,不涉及任何国家、地区政治敏感问题;致力于服务于全社会。


她的任务
I. 根据新能源发展的趋势,新能源利用的产业差异、地区差异,推动新能源技术创新、技术转移、技术运用与研究成果的交流;
II. 针对当前经济发展中重大的能源问题,为社会、政府、企业提供新能源研究、开发、资讯、利用方面的决策与咨询;
III. 针对新能源的热点、重点问题开展新能源利用理念的教育与传播;
VI. 加强新能源信息交流与沟通,介绍国际新能源科技动态;
V. 组织国际会议、考察、合作项目和学术交流活动,扩大国际新能源相关组织及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
VI. 支持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扶贫计划;负责全球新能源发展状况的调查和分析,促进全球新能源技术、研究成果的广泛合作;参与在国民经济中推广和有效利用已取得的;
VII.对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做出重要贡献的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企业集团、科研部门的杰出领导人和优秀科学家、企业家给予奖励;在地区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其他业务活动。

7. 国际能源组织的介绍

国际能源组织 (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1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国家间能源经济合作发展组织,拥有26个成员国。该组织长期致力于协调国际能源政策、加强各国间能源信息交流、开展国际技术合作与提高全球能源安全性。

国际能源组织的介绍

8. 国际能源组织的简介

ECES(蓄能节能)委员会是IEA的能源技术研究委员会之一,主要负责研究能源保护和蓄能技术,并负责通过蓄能政策、技术、市场及标准信息的交流和讨论,提高蓄能技术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方面的积极作用,并在世界范围内推进蓄能技术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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