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有什么区别

2024-05-19 01:54

1. 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有什么区别

一、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有什么区别1、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区别如下:(1)审批制,企业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 (2)核准制,重大项目、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3)备案制,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2、法律依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五条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十六)调整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与约束作用,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在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实施差别化的产业政策,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出更高的节能环保要求。强化环境监管,严禁落后产能转移。(十七)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城市群等“三区十群”中的47个城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区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十八)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研究开展城市环境总体规划试点工作。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二、请问备案项目需要递交哪些材料1、企业应将加盖印章后的备案表;2、项目相关资料;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等证件扫描上传备案系统。

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有什么区别

2. 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审批、核准、备案,其实是政府行政许可的三种制度, (1)审批制:企业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 (2)核准制:重大项目、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3)备案制: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
法律依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第十七条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

3. 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有什么区别

一      适用对象上的区别      (1)审批制:企业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      (2)核准制:重大项目、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3)备案制: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      二审查内容上的区别      (1)审批制:审查很详细,审查速度慢,包括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等的审批工作。      (2)核准制: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审查。      (3)备案制: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是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的。      三审查力度的区别      其实从审查内容上来看就可见一斑,在审查的力度上,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借用网友的一个的比拟就是“审批制:我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核准制:材料都弄齐了给我看看就行;备案制:跟我说一声有这回事儿就行”。这种说法合不合适,各人有个人的看法。      看完以上的内容,其实这边需要和大家说明一点,那就是之前所说的均针对除了“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之外的投资项目,这两种性质的项目有自己的规定。      (一)针对外商投资项目      目前外商投资项目在中国还是使用《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使用的是核准制,但是目前《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已经出台,也就是说外商投资项目在今后有的会转为备案制,更为方便快捷,而且目前中国的上海自由贸易区已经出台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相信大家也都能感受到贸易特区的便捷政策,这也是中国政府所提到的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简政放权、“法无禁止即可为”精神的体现。      (二)针对境外投资项目      针对境外投资项目,之前也是实行核准制,采用《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但是目前已经废止,取而代之代之的是《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这是为了加快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也是简政放权的体现,增强了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有什么区别

4. 核准制,备案制和审批制的区别?

审批、核准、备案,其实是政府行政许可的三种制度,即称为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也就是说政府允不允许你投资这个项目,以及通过什么形式对你进行核查允许的一种制度。三种行政许可制度存在一定的区别:      聊聊备案制、核准制和审批制有什么区别      一      适用对象上的区别      (1)审批制:企业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      (2)核准制:重大项目、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3)备案制: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      二审查内容上的区别      (1)审批制:审查很详细,审查速度慢,包括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等的审批工作。      (2)核准制: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审查。      (3)备案制: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是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的。      三审查力度的区别      其实从审查内容上来看就可见一斑,在审查的力度上,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借用网友的一个的比拟就是“审批制:我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核准制:材料都弄齐了给我看看就行;备案制:跟我说一声有这回事儿就行”。这种说法合不合适,各人有个人的看法。      看完以上的内容,其实这边需要和大家说明一点,那就是之前所说的均针对除了“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之外的投资项目,这两种性质的项目有自己的规定。      (一)针对外商投资项目      目前外商投资项目在中国还是使用《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使用的是核准制,但是目前《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已经出台,也就是说外商投资项目在今后有的会转为备案制,更为方便快捷,而且目前中国的上海自由贸易区已经出台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相信大家也都能感受到贸易特区的便捷政策,这也是中国政府所提到的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简政放权、“法无禁止即可为”精神的体现。      (二)针对境外投资项目      针对境外投资项目,之前也是实行核准制,采用《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但是目前已经废止,取而代之代之的是《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这是为了加快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也是简政放权的体现,增强了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5. 备案制、核准制与审批制的区别

1、适用的范围不同。
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备案制适用于企业投资的中小项目。
2、审核的内容不同。
过去的审批制是对投资项目的全方位审批,而核准制只是政府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不负责考虑企业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资金来源、经济效益等因素。
3、程序环节不同。
过去的审批制一般要经过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多个环节,而核准制、备案制只有项目申请核准或备案一个环节。
法律咨询:
网友:哪些项目需要核准?
律师: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本)规定,十三大类项目(包括农林水利、能源、交通运输、信息产业、原材料、机械制造、轻工烟草、高新技术、城建、社会事业、金融、外商投资、境外投资等)应分别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省级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
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机关及权限做出了特别规定:
1、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2、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此类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下放。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对上款所列项目的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备案制、核准制与审批制的区别

6. 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有什么区别

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区别如下:1、审批制,企业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 2、核准制,重大项目、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3、备案制,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请问备案项目需要递交哪些材料1、企业应将加盖印章后的备案表;2、项目相关资料;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等证件扫描上传备案系统。法律依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五条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十六)调整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与约束作用,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在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实施差别化的产业政策,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出更高的节能环保要求。强化环境监管,严禁落后产能转移。(十七)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城市群等“三区十群”中的47个城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区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十八)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研究开展城市环境总体规划试点工作。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

7. 核准制和备案制的区别

备案制和核准制的区别      1、定义不同。核准制是上市公司股票申请上市,必须经过核准证券发行的管理制度。备案制是指从境外进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必须备案的管理制度。      2、方式不同。核准制是由股票发行人,在充分公开企业的真实情况,且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必要条件下,向证券监管机构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备案制是由企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作货物进(出)境申报备案的。      3、范围不同。核准制的范围主要是以欧洲各国的公司,备案制的范围主要是境外进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      审批类的项目范围:      1、县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2、县乡机关、事业单位及参照管理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搜索;      3、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及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      4、县级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和自然垄断性行业的项目;      5、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      6、按有关规定必须实行审批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核准类的项目范围:      1、企业自主投资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中需县发改局核准的建设项目;      2、企业自主投资的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改建、改造项目;      3、企业自主投资的基础设施和自然垄断性行业的项目;      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3000万美元(不含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和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      5、按有关规定需要核准的其他项目      备案类项目范围:      主要指《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四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标准项目,制定标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立项并及时完成。

核准制和备案制的区别

8. 备案制和核准制的区别

备案制和核准制的区别1、定义不同。核准制是上市公司股票申请上市,必须经过核准证券发行的管理制度。备案制是指从境外进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必须备案的管理制度。2、方式不同。核准制是由股票发行人,在充分公开企业的真实情况,且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必要条件下,向证券监管机构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备案制是由企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作货物进(出)境申报备案的。3、范围不同。核准制的范围主要是以欧洲各国的公司,备案制的范围主要是境外进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审批类的项目范围:1、县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2、县乡机关、事业单位及参照管理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搜索;3、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及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4、县级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和自然垄断性行业的项目;5、县属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6、按有关规定必须实行审批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类的项目范围:1、企业自主投资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中需县发改局核准的建设项目;2、企业自主投资的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改建、改造项目;3、企业自主投资的基础设施和自然垄断性行业的项目;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3000万美元(不含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和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5、按有关规定需要核准的其他项目备案类项目范围:主要指《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四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标准项目,制定标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立项并及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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