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条例的解读

2024-05-04 09:49

1. 存款保险条例的解读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解释】本条是对视同工伤的情形及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1.视同工伤的情形。(1)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这里所称的“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包括加班加点时间。这里所称的“工作岗位”,是指职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岗位和本单位领导指派所从事工作的岗位。例如,清洁工人负责的清洁区域范围内都属于该工人的工作岗位。这里的“突发疾病”,是指上班期间突然发生任何种类的疾病,一般多为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等突发性疾病。根据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的,以及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没有当时死亡,但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职工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过48小时抢救之后才死亡的,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这一规定与266号文相比,变化较大。根据266号文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必须是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条例对266号文的规定作了较大调整,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266号文将突发疾病纳入了工伤范围,如果条例不将其纳入工伤情形,势必缩小职工的现有保障范围,不利于稳定社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二是将突发疾病纳入工伤范围,有利于调动工伤风险较小的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同时,考虑到近七年的试行结果表明,266号文的有些规定,诸如工作紧张、第一次抢救治疗,在实践中不好操作,易引发大量争议,条例在将其纳入工伤范围的同时,删除了原来一些不好界定的概念,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2)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维护国家利益”,是指为了减少或者避免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职工挺身而出。“维护公共利益”,是指为了减少或者避免公共利益遭受损失,职工挺身而出。为了帮助广大职工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事工伤认定的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哪种情形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条例列举了抢险救灾这种情形,但凡是与抢险救灾性质类似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需强调的是,在这种情形下,没有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要素要求。例如,某单位职工在过铁路道口时,看到在道口附近有个小孩正牵着一头牛过铁路,这时,前方恰好有一辆满载旅客的列车驶来,该职工赶紧过去将牛牵走并将小孩推出铁道。列车安全地通过了,可该职工却因来不及跑开,被列车撞成重伤。该职工的这种行为,就应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按照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1989年4月民政部颁布的《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因公负伤致残”,是指在执行公务中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情形,具体范围包括:一是在从事军事训练、施工、生产等任务和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责任和无法抗拒的意外致残的;二是在执行任务中被犯罪分子致残的;三是在维护社会治安,抢救保护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被犯罪分子致伤或遭意外伤害致残的;四是因患职业病致残的;五是因医疗事故致残的。“旧伤复发”,是指职工在军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并取得了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其在军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的伤害部位(伤口)发生变化,需要进行治疗或相关救治的情形。职工原在军队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按照工伤的基本精神,不宜认定为工伤。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职工是为了国家的利益而受到伤害的,其后果不应由职工个人而应由国家来承担。为了保护这部分人的合法权益,条例将其规定为视同工伤的情形。2.关于视同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1)享受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条的规定,职工突发疾病死亡和在抢险救灾等活动中受伤的,享受条例规定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诊疗费、药费、住院费用,以及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伤残待遇包括——十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6至24个月的工资;——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70%、60%;需要护理的,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和30%;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费用。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享受工亡职工工资的40%,其他亲属3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至60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2)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伤残军人旧伤复发的,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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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条例的解读

2. 存款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

中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从提出至今,已经历21年。自1993年着手研究论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关问题至今,存款保险制度草案的出台,经过了各有关部委、立法部门、专家学者和金融机构充分讨论。偿付限额50万元人民币考虑到中国居民储蓄倾向较高,储蓄很大程度上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存款保险条例(草案)》将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人民币,约为2013年中国人均GDP的12倍,远高于国际一般水平。据测算,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能够为99.62%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提供100%全额保护。中国央行相关负责人就此表示,对存款实行限额赔付,并不意味着50万以上的存款就不被保护。从国际上来看,即使个别银行出现问题,也可以通过市场手段,促成好的银行收购问题银行,使问题银行存款转移到好银行,使50万以上也能充分保护甚至全额保护。对个人储户而言,50万元人民币覆盖资金面的80%。截至2014年11月,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保险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权益的重要措施。根据草案,存款保险将覆盖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含外资法人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存款保险覆盖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和外币存款,包括个人储蓄存款和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的本金和利息,都在存款保险的保护范围内,仅金融机构同业存款、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以及其他经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核准不予承保的存款除外。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少数特定存款排除在存款保险保护范围之外,有利于发挥市场约束机制作用,促进银行业稳健发展。对民营和中小银行将是利好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一是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中国银行体系的信心,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国金融安全网,使风险早发现和少发生,增强中国金融业抵御和处置风险的能力;三是有利于强化市场纪律约束,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加快发展民营银行和中小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保驾护航。针对此前有关存款保险将加大中小银行经营负担的疑虑,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存款保险对中小银行成本负担增加很轻微,对税前利率影响也很小。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存款保险对中小银行更有利。一方面可以大大增强中小银行的信用和竞争力,另一方面,可以为中小银行创造一个稳健经营的市场环境。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存款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结束后,下一步从公布到正式实施,还将安排充分的准备期。据了解,这个准备期将有较长时间。

3. 制定存款保险条例的目的是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存款保险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法律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

制定存款保险条例的目的是

4. 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业务的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是国家为抵御金融风险,防止银行倒闭引发兑付危机,保护中小储户的利益而设置的。
对银行业务来讲,因需要支付保险费用,主要体现在资金成本的上升,减少了利润。
另一方面,因为最高赔付个人存款50万,所以高端客户为分散风险将存款分别存入多家银行。因此对高端客户存款来讲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可能争取到也可能流失一部分高端客户。对小储户来讲,因为有了保险保障,所以四大行的国家信誉优势也在化解,利于中小银行争取客户。
能想到的就这些,供你参考。

5. 存款保险条例是什么

《存款保险条例》是为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5年2月17日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同时,参照国际惯例,规定外国银行在中国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但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存款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投保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投保存款保险。投保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存款保险条例是什么

6. 存款保险条例是什么

《存款保险条例》是为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5年2月17日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同时,参照国际惯例,规定外国银行在中国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但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7. 存款保险条例由谁发布

由国务院发布。1、《存款保险条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5年2月17日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根据存款保险条例,我国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享受存款保险。即使银行倒闭或破产,投资者的本息也可由国家予以补偿,最高限额为50万元。3、银行理财产品不在存款保险制度保障范围内,无法获得赔偿,投资风险自行承担。从存款保险范围来看,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不仅包括个人储蓄存款,还包括企业和其他单位的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属于保险存款的范围。拓展资料1、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是指各类符合条件的存款金融机构聚集设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申请人,按照一定的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出现经营危机或破产时,存款保险机构通过提供财务援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以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2、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促进银行业的适度竞争;但它有其自身的成本,可能会引发道德风险,使银行承担更多的风险,同时也会产生逆向选择的问题。截至2011年底,全球已有111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3、2015年3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表示,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改革的重要一步,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的密集准备。 2014年底,存款保险条例已公开征求意见。 2015 年 5 月 1 日发布。国际通行的理论将存款保险分为显性存款保险和隐性存款保险。4、明性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对存款保险的构成要素、机构的设立和问题机构的处置作出明确规定。5、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优点是:(1)明确银行无法稳定存款人信心时存款人的赔偿金额;(2)设立专门机构,快速有效处置问题银行,清晰明了,节约处置成本;(3)提前积累资金补偿储户和处置银行;(4)加强银行体系的市场约束,明确银行倒闭时各方的责任。希望能够给到你帮助。

存款保险条例由谁发布

8. 存款保险条例的制度释义

存款保险制度又称存款保障制度。市场经济条件下,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权益的重要措施,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存款保险制度在保护存款人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各国普遍实施的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一是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存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和公众对我国银行体系的信心,推动形成市场化的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机制,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二是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使风险早发现和少发生,增强我国金融业抵御和处置风险的能力;三是有利于强化市场纪律约束,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加快发展民营银行和中小银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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