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的会计处理问题,懂的进。

2024-05-05 18:49

1. 融资融券的会计处理问题,懂的进。

同时将原股票账户其中的400万元A股票作为担保证券划入信用账户

这个划入貌似是作为担保,并没有实际转出或者抛售,应该是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列示

交易性金融负债,指企业采用短期获利模式进行融资所形成的负债,比如应付短期债券。作为交易双方来说,甲方的金融债权就是乙方的金融负债,由于融资方需要支付利息,因比,就形成了金融负债。交易性金融负债是企业承担的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但是我觉得你们这个业务应该也靠不上交易性金融负债的边。因为你们欠证券公司的钱应该是固定的吧

就是说从证券公司借了140W炒股,这140W每月是要付利息的呗。

我的建议是计入短期借款或者长期借款科目。

因为交易性金融负债是,借了证券公司的股票卖掉,然后等跌价了再买回来还给证券公司。从这一点你们业务应该很简单,就是借钱炒股的一个业务,不涉及到借股票的问题

利息的话
借:财务费用
 贷:长、短期借款——应付利息

140万的问题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后金融资产
 贷:长、短期借款

融资融券的会计处理问题,懂的进。

2. 我国融资融券交易的主要规定有哪些?

  融资融券门槛
  融资融券已经降低门槛,只需股票开户满六个月,资金量达到10万,便可办理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融券交易期限要求
  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证券公司与其客户也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特殊情况下融资融券交易期限的处理由证券公司与客户在合同中约定。

  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内容
  融资融券交易申报分为融资买入申报和融券卖出申报两种。融资买入申报内容应当包括
  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
  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
  ③标的证券代码、
  ④买入数量、
  ⑤买入价格(市价申报除外)、
  ⑥“融资”标识、
  ⑦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融券卖出申报内容应当包括
  ①投资者信用证券账号、
  ②融资融券交易专用席位代码、
  ③标的证券代码、
  ④卖出数量、
  ⑤卖出价格(市价申报除外)、
  ⑥“融券”标识、
  ⑦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其中,上述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融券卖出申报价格的限制
  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低于上述价格的,交易主机视其为无效申报,自动撤销。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也应当满足不低于最近成交价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投资者融资买入时,融资保证金比例的具体规定
  根据《融资融券试点交易实施细则》,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证券公司在不超过上述交易所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所适用的折算率标准,自行确定相关融资保证金比例。例如,假设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资买入融资保证金比例为50%的证券A,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资买入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证券A。

  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的具体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证券公司在不超过上述交易所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融券卖出标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所适用的折算率标准,自行确定相关融券保证金比例。例如,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券卖出融券保证金比例为50%的证券B,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券卖出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证券B。

  以下是融资融券交易流程

3. 短期融资券的会计处理

 有关短期融资券的会计处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下面是短期融资券的会计处理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与了解。
    
       
          一、准则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1、应付债券的核算对象为: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的债券本金和利息。
         发行 1 年期及1 年期以内的短期债券,在“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短期借款核算对象: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 年以下(含1 年)的各种借款。
         3、交易性金融负债核算的对象: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4、整理于2010年准则讲解: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负债,企业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
         1、承担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2、金融负债是企业采用短期获利模式进行管理的金融工具投资组合中的一部分;
         3、属于衍生金融工具。
          二、综合分析: 
         1、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短期融资券虽然期限在一年以内,但一般不是交易性金融负债,还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其他金融负债。因为从其持有意图看,并非意图通过短期内出售变现而从价差收益中获利。并且这个并与短期借款核算的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属性也不一样。
         3、故而短期融资券不应该在应付债券核算,也不应该在交易性金融负债核算,同时不应该在短期借款核算。
          三、会计核算 
         在陈版的回复中(详见之后整理),我们可以看出,建议企业新建一个核算科目进行核算——“应付短期债券”,核算的方式与一般的“长期应付债券”类似。报表列报至“其他流动负债”。
         一般的长期应付债券的会计核算(来源网络整理):
         ①发行债券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债券——面值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或借记)
         ②资产负债表日
         借: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研发支出、财务费用等
         贷:应付利息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或借记)
         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应通过“应付债券——应计利息”科目核算。
         ③长期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
         借:应付债券——面值、应计利息(或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或借记)
          四、陈版答疑 
            整理内容:陈版回帖
         1、问:因为短期融资券期限在一年以内,是不是发行短融的直接中介费用,可以一次性计入财务费用,在其他流动负债里面直接放面值就行,对吧。不用像应付债券那样设置利息调整?
         陈版回复:短期融资券属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其他金融负债”,其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应当计入其“利息调整”,在其存续期间摊销,计入各期利息支出。只有当发行费用对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显著不重大时,才能基于重要性原则接受将其一次性计入损益的处理。
         2、问:企业通过银行发行的短期融资券(一年期),新准则下能否记入“应付债券”科目(准则指南上说,应付债券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的债券本金和利息)?如不能记入,该列报在哪个科目呢?
         陈版回复:可以增设一个“应付短期债券”科目。报表上也可以单设项目列报(如果增设报表项目不方便的,可以放在“其他流动负债”中,同时附注披露具体内容)。 短期融资券虽然期限在一年以内,但一般不是交易性金融负债,还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因为从其持有意图看,并非意图通过短期内出售变现而从价差收益中获利。
         3、问:我现在碰到一个问题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即上市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支付给承销商的承销费用该怎么处理? 我个人认为这是与短融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在短融成功发行时立即确认费用(财务费用?),但我搜索到一些上市公司的处理如下:发行费用按月摊销,冲减短融账面价值,这是一种不确认损益的做法,不知道是否妥当?
          陈版回复(回帖时间为2011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第三十一条规定: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由于应付短期融资券属于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负债,因此承销费等直接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应付短期融资券的初始计量金额内(相当于作为折价),并在存续期间按实际利率法摊销,作为利息费用的调整。如果影响不大的,也可使用直线法摊销。
         4、问:公司在2011年1月29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了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金额20亿元,票面利率2.84%,期限365天,发行价格100元/百元,公司在2月1日收到上述款项,同时支付了包括承销费在内的发行费用900万元。在2月1日和12月31日应如何进行具体账务处理?
         陈版回复:可以设置“应付短期融资券”或者“应付短期债券”科目核算。这也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各环节的会计处理与一般的长期应付债券都比较类似。报表上可将“应付短期融资券”或者“应付短期债券”科目的余额列报为“其他流动负债”。
         CP:短期融资券         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发行条件: 
         1. 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 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3. 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4. 发行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
         5. 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 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7.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8.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9. 待偿还融资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发行优势: 
         1. 信用担保,无需抵押;
         2. 协助企业偿还到期较高成本贷款;
         3. 补充企业经营性现金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4. 申请发行的门槛较低,发行流程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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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融资券的会计处理

4. 融资融券业务不得出现哪些行为

融资融券业务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1、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2、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
3、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
4、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
5、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6、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一、身份证过期了车贷可以用吗
短期内可以正常扣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身份识别措施,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所以身份证过期了短期内银行卡还是可以正常使用的,大部分银行规定身份证到期后有三个月的变更期限,超过三个月会中止所有业务办理。所以您需要尽快到银行柜面、手机端或者网银端进行身份资料维护,如果长期不维护过期信息,银行会对您的银行卡做限制处理,则会影响到贷款的正常扣款,从而对个人征信造成不良影响。
二、妨碍金融管理秩序罪有哪些
妨害金融管理秩序罪包括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变造货币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受贿罪、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逃汇罪、洗钱罪。
三、什么是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的意思。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融资融券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融资融券交易关键,在于一个“融”字,有“融”投资者就必须提供一定的担保,和支付一定的费用,并在约定期内归还借贷的资金或证券。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二)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
(三)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
(四)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
(五)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 融资融券的新规定有哪些

融资融券新规定如下:
1、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2、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
证券公司与其客户也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特殊情况下融资融券交易期限的处理由证券公司与客户在合同中约定。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低于上述价格的,交易主机视其为无效申报,自动撤销。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卖出该证券的价格也应当满足不低于最近成交价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第五条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已满3年;
(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四)财务状况良好。
(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七)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八)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已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九)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融资融券的新规定有哪些

6. 短期融资券的会计处理

 短期融资券的会计处理
                         有关企业会计准则应用知识,你了解多少?有关短期融资券的会计处理资料,你学习了哪些呢?
    
         
          一、准则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1、应付债券的核算对象为: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的债券本金和利息.
         发行1年期及1年期以内的短期债券,在"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短期借款核算对象:本科目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3、交易性金融负债核算的对象:本科目核算企业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4、整理于2010年准则讲解: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负债,企业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
         1、承担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2、金融负债是企业采用短期获利模式进行管理的金融工具投资组合中的一部分;
         3、属于衍生金融工具.
          二、综合分析: 
         1、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2、短期融资券虽然期限在一年以内,但一般不是交易性金融负债,还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其他金融负债.因为从其持有意图看,并非意图通过短期内出售变现而从价差收益中获利.并且这个并与短期借款核算的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属性也不一样.
         3、故而短期融资券不应该在应付债券核算,也不应该在交易性金融负债核算,同时不应该在短期借款核算.
          三、会计核算 
         在陈版的回复中(详见之后整理),我们可以看出,建议企业新建一个核算科目进行核算——"应付短期债券",核算的方式与一般的"长期应付债券"类似.报表列报至"其他流动负债".
         一般的长期应付债券的会计核算:
         ①发行债券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债券——面值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或借记)
         ②资产负债表日
         借:在建工程、制造费用、研发支出、财务费用等
         贷:应付利息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或借记)
         对于一次还本付息的债券,按票面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应通过"应付债券——应计利息"科目核算.
         ③长期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
         借:应付债券——面值、应计利息(或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或借记)
          四、陈版答疑 
         来源:中国会计视野论坛
         整理内容:陈版回帖
         1、问:因为短期融资券期限在一年以内,是不是发行短融的直接中介费用,可以一次性计入财务费用,在其他流动负债里面直接放面值就行,对吧.不用像应付债券那样设置利息调整?
         陈版回复:短期融资券属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其他金融负债",其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应当计入其"利息调整",在其存续期间摊销,计入各期利息支出.只有当发行费用对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显著不重大时,才能基于重要性原则接受将其一次性计入损益的处理.
         2、问:企业通过银行发行的短期融资券(一年期),新准则下能否记入"应付债券"科目(准则指南上说,应付债券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发行的债券本金和利息)?如不能记入,该列报在哪个科目呢?
         陈版回复:可以增设一个"应付短期债券"科目.报表上也可以单设项目列报(如果增设报表项目不方便的,可以放在"其他流动负债"中,同时附注披露具体内容).短期融资券虽然期限在一年以内,但一般不是交易性金融负债,还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因为从其持有意图看,并非意图通过短期内出售变现而从价差收益中获利.
         3、问:我现在碰到一个问题不知道该如何处理,即上市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支付给承销商的承销费用该怎么处理?我个人认为这是与短融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应当在短融成功发行时立即确认费用(财务费用?),但我搜索到一些上市公司的处理如下:发行费用按月摊销,冲减短融账面价值,这是一种不确认损益的做法,不知道是否妥当?
         陈版回复(回帖时间为2011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第三十一条规定: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由于应付短期融资券属于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负债,因此承销费等直接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应付短期融资券的初始计量金额内(相当于作为折价),并在存续期间按实际利率法摊销,作为利息费用的调整.如果影响不大的,也可使用直线法摊销.
         4、问:公司在2011年1月29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了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金额20亿元,票面利率2.84%,期限365天,发行价格100元/百元,公司在2月1日收到上述款项,同时支付了包括承销费在内的发行费用900万元.在2月1日和12月31日应如何进行具体账务处理?
         陈版回复:可以设置"应付短期融资券"或者"应付短期债券"科目核算.这也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各环节的会计处理与一般的长期应付债券都比较类似.报表上可将"应付短期融资券"或者"应付短期债券"科目的余额列报为"其他流动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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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遵守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
(2)集中管理原则。证券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集中于证券公司总部。公司应建立完备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决策与授权体系、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一业务决策机构一业务执行部门一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董事会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业务决策机构由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选择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支机构,确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业务执行部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制定融资融券合同的标准文本,确定对具体客户的授信额度,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操作进行审批、复核和监督。分支机构在公司总部的集中监控下,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和决定,具体负责客户征信、签约、开户、保证金收取和交易执行等业务操作。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的控制,禁止分支机构未经总部批准向客户融资融券,禁止分支机构自行决定签约、开户、授信、保证金收取等应当由总部决定的事项。
(3)独立运行原则。证券公司应当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独立运行。
(4)岗位分离原则。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应当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稽核的部门和岗位应当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管风险监控部门和业务稽核部门。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8.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融资融券业务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如下:
1.依法合规,加强内控,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资产的安全。
2.开展业务需经监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3.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
4.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