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时间规定

2024-05-05 19:28

1. 出口收汇时间规定

一、正面回答出口单位报关后应当及时收汇,即期出口项下的,应当在报关之日起180天内收汇;远期出口项下的,应当根据在外汇局备案的出口合同规定的日期收汇。收汇日期的截止日期为最迟收汇日期。货物出口合同中如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出口日期90天以上的,企业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登记,并于实际出口后办理债权登记。债权登记时间为自出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起至90天加上15个工作日。二、分析出口收汇是指企业在货物出口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收汇核销,证实该笔出口价款已经收回或按规定使用。出口收汇制度是对企业出口、报关、收汇整个过程实行跟踪的监测管理制度。整个过程以核销单为主线。三、出口收汇防范措施有哪些?1、加强内部管理;2、积极调整出口收汇方式;3、积极规避政策变动带来的风险;4、积极预防价格和 汇率的剧烈变动;5、充分利用出口经营中的配套防护措施。

出口收汇时间规定

2. 我想知道一般贸易进口货物一定要付汇吗?

1.可以很明确的告诉您,进口货物,尤其是货物已经到港清关之后,是一定需要付汇的;

2.进口付汇有分电汇(T/T)和信用证(LC),
但总体来说,一般可以总结为:货到前汇付,还是货到后付汇;
这个是需要在中国外管的网站上面登记的;

3.根据你的情况,现在才提出这个问题,应该货物已经到港清关了,那么应该是属于货到后付汇了;进口报关单其中有一联是进口付汇联,你们公司需要凭这个去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4.如果是货到后90天内付外汇,你就直接凭进口报关单付汇联,联同合同等资料去银行办理付汇;如果是货到90天之后付款,还需要到网上去登记“进口延期付汇”

5.你付汇的对象应该是合同的卖方,银行在付汇的时候会很注重这个问题;付给其他人(你的代理商,可能会影响,除非你的进口合同是跟你的国外代理商签订的)

6.如果延期不付汇,外管局会查相关的情况,那么就不仅仅是这一笔业务受影响了;

以上;

3. 进口延期付汇登记的日期是从报关单的签发日期算还是申报日期算

签发日期8月18

企业延期付款登记与对外付汇操作指引第八条 自2008年10月1日起,已办理过预收货款登记的企业凭组织机构代码和原密码进入系统。首次登陆系统的企业凭组织机构代码和初始密码(系统将初始密码统一设定为:12345678)进入系统,为安全起见,建议企业首次登陆系统,通过系统中“密码功能”修改初始密码(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端操作手册)。凡未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建立档案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的通知(汇发〔2007〕46号)的规定,先到所在地外汇局注册填报基本信息,待基本信息导入系统后,即可登陆系统。第九条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新签约的进口合同,如约定对外付汇日期晚于进口日期超过90天以上的,企业须在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登陆系统,办理延期付款合同登记。第十条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新发生的货物进口,如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后超过90天未对外付汇的,企业须登陆系统办理延期付款提款登记,提款登记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海关签发日期后90天起15个工作日内。无进口合同或进口合同约定对外付汇日期晚于进口日期不超过90天的,但在报关单注明的海关签发日期后超过90天仍未对外付汇的,企业须同时办理延期付款合同和提款登记。第十一条 企业延期付款基础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0%,大型成套设备进口企业等除外。系统初始将企业延期付款基础比例统一设定为10%,即企业超过90天的延期付款的年度对外付汇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10%。第十二条 企业每日进行提款登记的延期付款,外汇局通过系统于当晚23时对其进行逐笔确认。如单笔延期付款金额与系统中以往提款登记累计发生额之和不超过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该笔延期付款在系统中“已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中显示;如超过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该笔延期付款在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中显示。如单笔延期付款中部分金额与系统中以往提款登记累计发生额之和等于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该笔延期付款中部分金额将在系统中“已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显示;该笔延期付款中其余金额在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显示。每年度结束时,企业上年度“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延期付款总金额转入下年度计算,占用下年度企业延期付款对外付汇额。外汇局按照上述逐笔确认原则,对转入的上年度“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的延期付款进行确认。第十三条 企业在进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后120天(含)后办理延期付款提款登记的,该笔延期付款在系统中“未经确认的延期付款”或“已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列表内显示为红色(其他延期付款显示为黑色)。第十四条 企业可向外汇局提出核准延期付款超期限登记的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格式附后);(二)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三)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在核查系统中的可购付汇余额;(四)该笔延期付款贸易信贷系统提款登记查询打印联。外汇局核准同意后,应在系统中将该笔延期付款显示为黑色,企业方可对该笔延期付款进行对外支付。

进口延期付汇登记的日期是从报关单的签发日期算还是申报日期算

4. 进口报关单付汇及核销期限是什么?

告诉你最正确的答案。
进口报关单付汇的期限一般为报关单上进口日期三个月之内。
如果你的单张报关单未付金额超出五十万美元,并且预计付汇日期超过进口日期九十天,或者合同约定为此期限的。那么你需要在报关单进口日期的六十日内(是自然日)至外汇管理局进口核销科办理“延期付汇登记备案”手续。否则即为逾期办理。
单张报关单总金额超过二十万美元,付汇日期超过进口日期一百八十天的,需要办理外债登记。
核销期限是在“核销单"上的”预计到货日期“后一月之内。
特别,货到付款无需至外汇局核销。

5. 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哪里有?

这个一搜一大把啊 ,希望可以帮到你
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以下简称进口付汇)管理,推进贸易便利化,促进涉外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旧注塑机进口报关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进口付汇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进口付汇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外汇局对辖内进口单位和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进行监管。

第四条  国家对货物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银行应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进口付汇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五条  外汇局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情况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预警,对异常资金流动情况进行现场核实调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旧贴片机进口报关

第六条  外汇局对进口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在非现场总量核查及监测预警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和进口单位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进口单位分为“A类进口单位”、“B类进口单位”和“C类进口单位”。分类管理内容包括进口付汇审核、进口付汇登记以及逐笔报告等业务环节。

第七条  进口单位和银行应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并协助、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

第二章  名录管理
第八条  进口单位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资料到外汇局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进口单位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九条  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后,外汇局对其自发生进口付汇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进口付汇业务进行辅导管理。

第十条  外汇局统一向银行发布名录。不在名录的进口单位,银行不得直接为其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第十一条  对于已不具备名录登记条件的进口单位,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

第三章  进口付汇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付汇包括:
(一) 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
(二) 向境内保税监管区域、离岸账户以及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进口货款或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付款;
(三) 其他具有对外付汇性质的货物贸易项下付款。

第十三条 进口单位应当根据结算方式、贸易方式以及资金流向,按规定凭相关单证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进口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进口付汇核查信息申报。银行应当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付汇单位与合同约定进口单位、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应当一致。代理进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负责进口、购付汇。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外汇局对不在名录进口单位和“C类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实行事前登记管理。进口单位应当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登记。银行应当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证明和相关单证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第十六条  外汇局对辅导期内进口单位和“B类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以及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实行事后逐笔报告管理。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后,需向外汇局逐笔报告其进口付汇和对应的到货或收汇信息,并提供相关单证或证明材料。

第四章  非现场核查与监测预警
第十七条  外汇局对进口付汇数据和进口货物数据(或进口项下收汇数据)进行非现场总量比对,核查进口单位进口付汇的真实性和一致性。旧数控机床进口报关

第十八条  外汇局以进口单位为主体,参考地区、行业、经济类型等特点,设置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对进口付汇和货物进口及进口项下收汇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实施风险预警,识别异常交易和主体。

第十九条  外汇局可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调整监测预警内容。

第五章  现场核查
第二十条  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核查及监测预警的结果,对于总量核查指标超过规定范围或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进口单位进口项下外汇收支业务实施现场核查。

第二十一条  外汇局可采取要求被核查单位报告、约见进口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进口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二条  外汇局可对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实施现场核查。

第二十三条  进口单位和银行应当协助、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及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章  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  “B类进口单位”和“C类进口单位”确定前,外汇局应通知相关进口单位。进口单位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申述。

第二十五条  外汇局向银行和进口单位发布对进口单位的分类管理信息。

第二十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调整考核分类的期限、频率、标准以及适用的管理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进口单位是指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境内机构。

第二十八条  银行和进口单位违反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保税监管区域内进口单位经营非保税货物的进口付汇、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个人办理进口付汇业务参照适用本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以前法规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

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哪里有?

6. 进口货物付汇

最合法的做法当然是改报关单,重新申报,再对外付汇。但在实际操作中,是非常麻烦的,不仅是海关删单重报的手续繁琐,而且外汇核销后改数据也是及其复杂的。
所以最好的办法是用其他方法冲抵这300美元。因为300美元不是什么太大的金额,具体可操作的方法很多,比如:
1)如果公司进口货物较多的,可以以其他合同名义对外付款,然后几笔一起核销,300 美元的差额是不算什么的。
2)可以做个假的佣金合同,以佣金的方式对外支付
3)以其他名目对外付汇,比如信息费啊,物流费啊,都不算在贸易付汇,不必核销, 只要做点相关的文件就行。
方法很多,为了这么点钱不要太麻烦就行了

7. 进口报关单付汇及核销期限

告诉你最正确的答案。
进口报关单付汇的期限一般为报关单上进口日期三个月之内。
如果你的单张报关单未付金额超出五十万美元,并且预计付汇日期超过进口日期九十天,或者合同约定为此期限的。那么你需要在报关单进口日期的六十日内(是自然日)至外汇管理局进口核销科办理“延期付汇登记备案”手续。否则即为逾期办理。
单张报关单总金额超过二十万美元,付汇日期超过进口日期一百八十天的,需要办理外债登记。
核销期限是在“核销单"上的”预计到货日期“后一月之内。
特别,货到付款无需至外汇局核销。

进口报关单付汇及核销期限

8. 进口报关单付汇及核销期限是什么?

  如果你的单张报关单未付金额超出五十万美元,并且预计付汇日期超过进口日期九十天,或者合同约定为此期限的。那么你需要在报关单进口日期的六十日内(是自然日)至外汇管理局进口核销科办理延期付汇登记备案手续。否则即为逾期办理。
  单张报关单总金额超过二十万美元,付汇日期超过进口日期一百八十天的,需要办理外债登记。
  核销期限是在核销单上的预计到货日期后一月之内。  特别,货到付款无需至外汇局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