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使投资人税收政策

2024-05-06 02:04

1. 天使投资人税收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现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税收政策内容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二、相关政策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三)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雇员或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不存在劳务派遣等关系;      2.投资后2年内,本人及其亲属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四)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投资,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三、管理事项及管理要求      (一)本通知所称研发费用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等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员及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人员。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平均计算。      本通知所称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年销售收入指标,按照企业接受投资前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累计计算。      本通知所称成本费用,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本通知所称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或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确定。      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计算。      (四)天使投资个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创投企业、合伙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应按规定办理优惠手续。      (五)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满2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该企业股票时,按照现行限售股有关规定执行,其尚未抵扣的投资额,在税款清算时一并计算抵扣。      (六)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的纳税人,其主管税务机关对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有异议的,可以转请被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对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违规享受税收政策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其列入失信纳税人名单,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自2018年7月1日起废止,符合试点政策条件的投资额可按本通知的规定继续抵扣。

天使投资人税收政策

2. 天使投资人个税优惠政策

一、正面回答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指的是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对小型初创企业进行的一次性的前期投资。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在取得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转让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分析详情
天使投资是权益资本投资的一种形式。是风险投资的一种,是非组织化的创业投资形式。天使投资指具有一定净财富的人士,对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高风险的初创企业进行早期的直接投资。属于自发而又分散的民间投资方式。天使投资根据天使投资人的投资数量以及对被投资企业可能提供的综合资源进行投资。
三、天使投资的种类有哪些
天使投资的种类包括:
1、支票天使。相对缺乏企业经验,仅是出资,而且投资额较小,每个投资案约1到2.5万美元;
2、增值天使。较有经验并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运作,投资额也较大,约5到25万美元;
3、超级天使。具有成功经验的企业家,对新企业提供独到的支持。每个案的投资额相对较大,在10万美元以上。根据具体的所有的拿到的项目资金选择合理的对象。

3.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法律依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四条执行时间:本通知规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4. 天使投资为什么可以享受抵扣减税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所列举的产业和项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七)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这里电力是指核电、风力发电、水力发电、海洋能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发电,不含火力发电。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5. 天使投资税收政策 企业家怎么看

小米科技董事长兼CEO雷军11个月前在夏季达沃斯论坛上的一次降税呼吁,日前落实到了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联合发文上。
这份名为《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宣布,在京津冀、上海、广东、安徽、四川、武汉、西安、沈阳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范围内,天使投资个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可以按照70%的投资额进行抵税,自今年7月起该政策生效。
这是国内首个专门明确天使投资税收方面的政策,也超出此前包括雷军、俞敏洪等天使投资人、企业家在这方面降税的预期。
2016年6月,武汉大学校友雷军在天津夏季达沃斯《中国经济:新经济 新理念 新动能》论坛上提出:跟美国硅谷这样的创业环境比,今天国内的钱很多,但用于天使投资的少,原因就在于目前国家对天使投资机构征收20%的税,投资人不愿做亏本生意,“投30个项目,成功一两个。等我第30个项目挣钱了,你再征20%的个人所得税,这个生意不合算!”他还最早提议“抵扣”:税收以7年累计,以赔了多少抵扣多少个人所得税。
雷军是较早提出天使投资降税的企业家。新东方创始人俞敏洪也曾表示,国家对天使投资机构征收的税率至少应该减少一半,让更多的钱专门来做天使资金。滴滴天使投资人王刚认为全减很难,能对半减就不错。
根据通知,满足部分限制性条件后,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本通知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试点执行,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试点执行。享受税收试点政策的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其注册地须位于本通知规定的试点地区。
天使投资主要为创业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渠道,是创业企业早期权益资本的重要来源。记者查阅的资料显示,天使投资阶段的投资失败率最高可达九成,但没有19年前天使投资人10万美元的支票,就没有今天的谷歌。
之前,天使投资者面临“赚钱”承担较高税负,“赔钱”无任何税收补贴的局面。政府只针对产生收益的项目征收税负,不会对亏损项目进行风险分摊,一旦资金回流就被征税,不进行综合设置,出现“成本没回收,先要被征税”。其次,目前公司制的天使基金,在公司层面,以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股东层面,需在分红时以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天使投资人,综合税率约为40%。
观察>>>
有利于促进天使投资人加快步伐 创造更多创新创业机遇
伯乐和良马怎么看这一政策?几乎每位受访投资人和创业者都认同,这是对创新创业的重要利好,有利于促进优秀的天使投资人加快步伐,创造出更多创新创业机遇。
依迅电子董事长付诚认为,创业、投资皆有风险,而创投税收政策,说明了政府鼓励创投的态度,也让投资者看到了扩大的创投收益。曾获武汉科创100万元天使投资的极验验证,其融资及法务总监王慧龙也认为这对于企业来说是好事。
据了解,1/3的美国州政府出台了鼓励天使投资发展的税收减免政策。拥有10多年投资经验的点亮资本创始人李翀,人生第一笔天使投资,就投给了华中科技大学创造PPTV的姚欣,之后在汉又投资珈和科技、治趣等项目,他认为,相比税收刺激更要紧的,是整体营商环境。
数百万人口的狭小硅谷,就活跃着几万天使投资人,武汉首个天使投资人协会——长江天使汇会长、武汉光谷咖啡创投有限公司总经理李儒雄说,“武汉的天使投资还在萌芽阶段”,税收优惠政策出炉后,对天使投资发展是很大利好,但最应优先发展的为三,“首先要专业,有人懂天使投资,不是公益事业、不是熟人投熟人,也不等同于早期投资;其次是创业项目要足够好,如果创新能力不足、没有更多好的值得投资的项目,伯乐守着空旷草原却望不见马;第三,要有退出机制”。
(记者李佳 张隽玮)

天使投资税收政策 企业家怎么看

6. 天使投资个人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吗?

天使投资个人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需要办理的手续可以概况为“备案+报告+登记”。
(一)备案:在投资环节天使投资个人和初创科技型企业需要共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投资抵扣备案。需要提供《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天使投资个人身份证,其他资料留存备查。
(二)报告:抵扣环节天使投资个人转让股权,进行投资抵扣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投资抵扣情况,填报《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三)登记:初创科技型企业注销清算的,天使投资个人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登记,然后可在转让其他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时抵扣尚未抵扣完毕的投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