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初步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024-05-04 14:56

1. 我国初步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我国初步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包括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社会保障。
 
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养老保险。我国现已基本形成以基本养老保险为核心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框架。按现行制度规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承担,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18%左右缴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失业保险。我国的失业保险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保险费。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为本人工资收入的1%。在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财政给予必要补贴。
 
医疗保险。1998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确定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框架,奠定了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引入医疗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分担机制和个人账户的约束机制,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覆盖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并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来源主要为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此外,我国还设立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前,我国所有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已全部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标准的制定主要依据城市居民的人均收入和人均生活消费水平、上年物价水平等基本生存所需物品、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地方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中央财政给予支持。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特点,我国在农村实行与城镇有别的社会保障办法。目前,正在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社会救助措施,以及探索并逐步解决农民工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具有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的特征。

我国初步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 我国建立的这些社会保障制度有什么作用

(一)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成果与推动力量
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其伦理基础是人道主义和公平的价值理念,包括面对低收入阶层的各种社会救助项目、面向劳动者的各种社会保险项目、面对全体国民的各种社会福利以及各项具有互助互济、分散风险性质的社会保障措施。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能够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且发挥着缩小社会不公平和维护社会公平等多方面的功能,直接体现了对弱者的重视与照顾以及人文关怀的精神,直接促进着人类的全面发展甚至解放了人类自身,是人由家庭人转化为社会人的必要条件,最终必将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世界各国在评估社会文明进步程度时,普遍将社会保障水平和状况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衡量指标,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的国家同时也是社会发展进步水平高的国家。可见,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因其价值理念的先进性和在社会实践中的巨大功能,而成为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与推动力量。
(二)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综合国力的前提条件和基本保证
一方面,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为人类的发展与劳动力再生产提供了制度保障。劳动力再生产是社会再生产的基础,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发展,取决于劳动力的维持和再生产。健全的社会保障可使患病时得到及时治疗,较快恢复劳动能力,义务教育、职业培训等可提高劳动者技能,增强劳动者信心,消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进而断绝了个人风险转化为社会风险进而转化为社会问题的可能,从而推动经济有效发展;另一方面,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不仅直接提高着劳动者的素质,促进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且维系着劳动力市场的一体化,推动着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可见,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并不仅仅是为了被动地解决某些社会问题,而且是作为社会发展与国力提升的促进机制发挥重要作用。
(三)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需要
一方面,任何社会保障项目都是社会矛盾的化解剂,如社会救助因解除了贫困人口的生存危机而直接缩小着贫富差距并缓和着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冲突,社会保险因因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而平衡着劳资关系进而化解着劳资冲突等等;另一方面,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国民福利的普遍提升,如住房福利在不损害高收入阶层的住房条件的同时,使低收入家庭也能够有机会获得住房条件的改善,养老金制度与老年福利事业的发展使老年人所享受到的福利与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和人均预期寿命的延长保持了协同。足见,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与否,与其社会和谐程度正相关,是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需要。
(四)健全社会体系,提升制度整体效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保障体系做为一项最基本的社会制度,是整个社会结构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与其他政策体系相互配套、相互支撑,提升政府调节的有效性。首先,它为其他政策体系的实施提供配套和支撑。如各个国家的人口政策,通常会需要社会保障制度的配合,凡采取鼓励生育政策的国家,通常会通过面向多子女家庭提供更为优惠的福利津贴与服务来刺激生育,而我国做为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国家,则是对少生育女子的家庭给予补贴或奖励,进而支撑具有本国特色的人口政策;其次,社会保障体系也需要其他政策体系的配套支撑。例如: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不能脱离已有的医疗医生事业,而基金式的养老保障制度离不开资本市场的配合等。可见,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完整社会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3. 建国初期的社会保障制度

点击 “宣 讲 家 网” 可以订阅!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改革走过了不平凡的70年历程,浇铸了一代又一代社会保障工作者辛勤的汗水,取得今天这样的成绩很不容易。站在我国即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节点上,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的关键节点上,回顾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发展的历程,很有必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一)改革开放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1.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形成与建立阶段(1949-1957年)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国家进入全面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阶段,作为经济制度和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制度进入全面建立阶段。当时,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完全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和计划经济体制。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最早是从全民所有制企业开始的,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执行。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实行公费医疗、死亡抚恤等社会保障项目。

1950年5月19日,政务院颁布《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对城镇失业工人的救济范围、救济标准、方法及资金来源作了明确规定。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批准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统一的社会保险法规,对建立我国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体系架构具有重要意义。这部法规明确了除失业保险以外的养老、工伤、生育、遗属等基本保险项目,为我国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奠定了基础,也是我国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195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女工保护条例(草案)》完成,标志着我国女工劳动保护制度形成,它也是我国保护女工权益的第一部法规。1957年2月,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是我国工伤保险的专门法规,促进了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

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障方面,1950年以来,国家逐步通过单项法规形式对工作人员的疾病、养老、生育、死亡抚恤等作出规定。1950年12月,内务部颁布《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1952年6月,政务院颁发《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指示》;1952年9月,政务院颁发《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患病期间待遇暂行办法》;1955年4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同年9月,财政部、卫生部和国家人事局联合颁发《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医疗问题》的规定;1956年,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女工保护条例(草案)》;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1950-1955年,政务院及主管机关陆续颁布7个单行条例、办法,对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医疗、疾病、生育、退休、退职等待遇作出规定,初步建立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保障制度。这一时期对全民所有制企业采取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劳动保险金的办法,统一调配使用,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形成。1957年末,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2451万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650万人,年支付保险福利费总额27.9亿元,占当时年工资总额的17.9%。

这一时期社会保障制度总体特征:一是建立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基本架构;二是确保这一时期国家经济建设和抗美援朝战争对社会保障的需要,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三是起点低、覆盖广、法规层次低。

2.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与徘徊阶段(1958-1978年)

1958-1978年,是我国经济建设曲折发展阶段。这一时期社会保障制度虽然没有大的改革和变化,但社会保障项目更加丰富与健全,社会保障管理有所加强,待遇标准有所提高。国务院陆续出台了大量社会保障法规和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出台的社会保障制度作出进一步完善和修改。一是修改补充了干部、工人退休退职规定,使退休退职制度更加健全。在退休制度方面,1958年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在退职制度方面,1958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二是在疾病保险方面,改进了公费医疗与劳保医疗制度。主要针对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和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中存在的管理和浪费问题,提出了一些改进措施。比如:看病要收挂号费,营养滋补药品除特批外,一律自理;职工因公负伤、因职业病住院,个人适当负担膳食费。在职业病保障方面,对硅肺病人生活待遇、还乡休养待遇等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对精简下放职工的生活安置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1962年6月,国务院颁布《关于精简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凡是精简下来的老弱残职工,符合退休条件的作退休安置,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作退职处理。对家庭生活有依靠者,发给退职补助费,家庭生活无依靠者,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相当本人原标准工资的40%的救济费。四是在社会保障业务管理方面。制定出台了一些有利于加强社会保障管理和方便职工保险待遇领取的制度和办法,有卫生部和全国总工会研究制定的《批准工人、职员病伤、生育假期的试行办法》、1960年7月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关于享受长期劳动保险待遇的易地支付试行办法》。此外,调整了学徒工的社会保障待遇,建立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得到一定发展。

作者:杨良初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本文节选自宣讲家网独家文稿 《杨良初:70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回顾与思考》


觉得好看,请点这里↓ ↓ ↓

建国初期的社会保障制度

4. 建国初期的社会保障制度

点击 “宣 讲 家 网” 可以订阅!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改革走过了不平凡的70年历程,浇铸了一代又一代社会保障工作者辛勤的汗水,取得今天这样的成绩很不容易。站在我国即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节点上,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的关键节点上,回顾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发展的历程,很有必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一)改革开放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1.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形成与建立阶段(1949-1957年)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国家进入全面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阶段,作为经济制度和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制度进入全面建立阶段。当时,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完全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和计划经济体制。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最早是从全民所有制企业开始的,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执行。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实行公费医疗、死亡抚恤等社会保障项目。

1950年5月19日,政务院颁布《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对城镇失业工人的救济范围、救济标准、方法及资金来源作了明确规定。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批准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统一的社会保险法规,对建立我国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体系架构具有重要意义。这部法规明确了除失业保险以外的养老、工伤、生育、遗属等基本保险项目,为我国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奠定了基础,也是我国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195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女工保护条例(草案)》完成,标志着我国女工劳动保护制度形成,它也是我国保护女工权益的第一部法规。1957年2月,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是我国工伤保险的专门法规,促进了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

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障方面,1950年以来,国家逐步通过单项法规形式对工作人员的疾病、养老、生育、死亡抚恤等作出规定。1950年12月,内务部颁布《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1952年6月,政务院颁发《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指示》;1952年9月,政务院颁发《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患病期间待遇暂行办法》;1955年4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同年9月,财政部、卫生部和国家人事局联合颁发《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子女医疗问题》的规定;1956年,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女工保护条例(草案)》;1955年12月,国务院颁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处理暂行办法》。1950-1955年,政务院及主管机关陆续颁布7个单行条例、办法,对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医疗、疾病、生育、退休、退职等待遇作出规定,初步建立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保障制度。这一时期对全民所有制企业采取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劳动保险金的办法,统一调配使用,社会保障体系初步形成。1957年末,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2451万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650万人,年支付保险福利费总额27.9亿元,占当时年工资总额的17.9%。

这一时期社会保障制度总体特征:一是建立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基本架构;二是确保这一时期国家经济建设和抗美援朝战争对社会保障的需要,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三是起点低、覆盖广、法规层次低。

2.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与徘徊阶段(1958-1978年)

1958-1978年,是我国经济建设曲折发展阶段。这一时期社会保障制度虽然没有大的改革和变化,但社会保障项目更加丰富与健全,社会保障管理有所加强,待遇标准有所提高。国务院陆续出台了大量社会保障法规和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出台的社会保障制度作出进一步完善和修改。一是修改补充了干部、工人退休退职规定,使退休退职制度更加健全。在退休制度方面,1958年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在退职制度方面,1958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二是在疾病保险方面,改进了公费医疗与劳保医疗制度。主要针对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和国家工作人员公费医疗中存在的管理和浪费问题,提出了一些改进措施。比如:看病要收挂号费,营养滋补药品除特批外,一律自理;职工因公负伤、因职业病住院,个人适当负担膳食费。在职业病保障方面,对硅肺病人生活待遇、还乡休养待遇等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对精简下放职工的生活安置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1962年6月,国务院颁布《关于精简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凡是精简下来的老弱残职工,符合退休条件的作退休安置,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作退职处理。对家庭生活有依靠者,发给退职补助费,家庭生活无依靠者,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相当本人原标准工资的40%的救济费。四是在社会保障业务管理方面。制定出台了一些有利于加强社会保障管理和方便职工保险待遇领取的制度和办法,有卫生部和全国总工会研究制定的《批准工人、职员病伤、生育假期的试行办法》、1960年7月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关于享受长期劳动保险待遇的易地支付试行办法》。此外,调整了学徒工的社会保障待遇,建立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得到一定发展。

作者:杨良初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本文节选自宣讲家网独家文稿 《杨良初:70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回顾与思考》


觉得好看,请点这里↓ ↓ ↓

5. 我国尽快建立和完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社会保障与社会和谐的正相关关系,决定了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通过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来化解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和矛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与生活水平大幅度提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一些值得重视的社会问题,如贫富差距偏大、劳动关系失衡、流动人口(主要是农民工)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以及城乡差距与地区发展差距拉大、不同社会群体存在一定利益矛盾等。这些问题均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备直接相关。 

自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以来,社会保障制度已由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国家负责、单位包办、封闭运行的制度安排,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责任共担、社会化的保障体制。然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处于转型过程之中,由于体系的不完善、制度的不健全,尚未全面地发挥出其缩小差距、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公平和实现共享发展成果的功能作用。这种状况显然不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缩小贫富差距方面,主要是困难群体得不到有效援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因保障功能仅限于食物保障而无法缓解贫困家庭的其他生活困难,乡村贫困人口缺乏制度化的生活保障机制,从而难以使贫富差距偏大的局面得到扭转。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主要是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不够,如一些企业或雇主不仅不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与职业福利,甚至也不参加法定的社会保险。据统计,截至2004年底,在7.5亿多就业劳动者中,只有1.2亿多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在1.4亿老年人中,只有4100多万人享有退休养老金;在5.4亿多城镇人口中,只有1.2亿多人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还不到7000万人。这些数据表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仍然很窄。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按照公平的原则来调节劳动关系,而且还可能加剧劳资矛盾。此外,城乡之间差距的持续扩大,与国家教育福利、卫生福利及其他社会保障资源长期向城镇居民倾斜直接相关。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协调,与老年人、残疾人和妇女儿童福利事业以及公共卫生事业等的发展滞后直接相关。 

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同时也应是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促进社会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我国尽快建立和完善新型社会保障制度的意义

6. 什么是社会保险?我国建立了哪些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参保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情况下提供物质帮助(包括现金补贴和服务),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免除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制度安排。我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7. 我国建国早期所实施社会保障制度,属于那种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建国早期所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是属于国家保障型。
  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国家为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社会保障制度是通过集体投保、个人投保、国家资助、强制储蓄的办法筹集资金,国家对生活水平达不到最低标准者实行救助,对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增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和文化福利,保持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在逐渐的完善。199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009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1998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1996年8月,国家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4年12月,国家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这些行政法规和规章的颁布,对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了促进作用。

我国建国早期所实施社会保障制度,属于那种社会保障制度?

8. 我国建立了哪些社会保险制度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您好,我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以下推荐一些综合保险给您参考:华泰“金领人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涵盖高额意外伤害、意外医疗、交通工具保障,适合经常出差的商旅人士购买。1、普通意外保险金5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5万元;2、航空意外保险金高达200万元,火车、轮船、汽车保险金50万元;
了解更多意外险产品请访问>>综合意外险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