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的客体为什么是行为

2024-05-05 00:47

1. 债权的客体为什么是行为

客体是行为,即主张或要求履行特定 债权债务 关系的行为。与物权不同,物权及其相关权的客体为物,如物权客体直接指向该物,质权客体为出质物, 留置权 客体为留置物, 担保物权 等客体都是物,而债的客体是行为。 《 民法典 》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 不履行到期 债务 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 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 抵押 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 债权人 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债权的客体为什么是行为

2. 债权的客体

法律分析: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3. 债权的客体如何理解

法律分析:债权的法律关系客体是行为。作为客体的行为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给付。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债权的客体如何理解

4. 债权的客体指的是什么

债权的客体是行为。作为客体的行为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给付。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在物质和精神上的需要是多方的,因而法律关系的客体也是多种多样的。但一般来说,法律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非物质财富和行为结果三类。
债权人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也就是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将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
债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1、免除债务权: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的一种权利;
2、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5. 债权的客体如何理解

债权的法律关系客体是行为。作为客体的行为特指能满足 债权人 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给付。 《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 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债权的客体如何理解

6. 如何理解债权的客体

债权的客体,即债权的标的,指的是债的关系的构成要素,即给付本身,属行为范畴;标的物则是债务人的行为所作用的对象,即给付的对象。债的标的为一切债的关系所必备,而标的物则仅在交付财物、交付金钱的债中存在,在单纯提供劳务的债中,其本身即足以完成给付,不必另有标的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7. 为什么债权的客体是行为而不是债

你所说的物权的客体“物”对物权人来说是现实存在的物,具有“实在性”和“确定性”。而债权的客体“行为”,指的是债务人的未来行为,因为行为一旦完成,债权就消灭了,因此债权的客体指的是一种未来行为,因此其具有“未来性”。物权与债权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们的客体。

其实你应该知道债权就两种: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而形成债的原因都是当事人的行为,明白了么?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为什么债权的客体是行为而不是债

8. 债权关系的客体是什么

债权的法律关系客体是行为。作为客体的行为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给付。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在物质和精神上的需要是多方的,因而法律关系的客体也是多种多样的。但一般来说,法律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非物质财富和行为结果三类。行为主要是债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对债务人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都有哪些
构成要素有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指就是存在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客体就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即关系主体,其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二、连带责任必须有哪些条件?
1、连带责任人必须在两个或两个以上
连带之债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连带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各债权人或各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多数人之债,其中数个债务人连带承担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债务,称为连带债务。显而易见,连带责任的责任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连带责任人作为多数主体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一般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诸如合伙内的各合伙人,共同侵权的各侵权人等,另一种是补充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如保证合同中的主债务人和保证人。
2、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须存在着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
连带责任是以债的关系为前提的,没有债的关系,就无民事责任可言,更谈不上承担连带责任。在代理关系中,某两方当事人共同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便与受害人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如在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况下,代理人是对其进行代理活动中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也不是代人受过,而是对自己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与第三人在意思上的联系和行为上的配合,使得他们处于共同债务人的地位。另外,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同样是债的关系,此债是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为从债,也即保证之债。
3、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
不可分有性质不可分和意思不可分,性质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不可分割,如分割就会损害其价值;意思不可分是指给付在性质上虽属可分,但依当事人意思而定为不可分。我们这里所述的不可分显然是指意思不可分。民法上所说的“连带”是指“共同的、一致的、不可分的”意思。但“共同的、一致的”是指几个责任人共同对某一特定主体承担义务:“不可分的”则强调了这些责任人对共负的债务必须不分份额地承担清偿义务。这种共同债务的不可分割决定了各连带责任人在履行义务时,首先就应无条件地承担全部责任,其后才在内部关系中体现按份责任。因此,共同的不可分割性是连带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
4、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
连带责任的客体是指连带民事责任人承担义务的对象。该客体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相比,其外延显得单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是指物、行为、智力成果和其他一些权益。作为民事法律关系最普遍的客体物又分为种类物和特定物。而连带责任的客体则只能是其中的种类物,这是由连带责任的性质所决定的。其一是,连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所以其客体必须是物。其二,由于所履行债务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因而这种客体在客观上是可分别承担的,而不应是特定的。特定物不能作为连带责任的客体,因其具有不可替代之特征,其他连带责任人无法承担连带责任。
5、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该问题在连带责任分类中已作初步分析,在下文中将进一步阐述,在此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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