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的介绍

2024-05-17 15:04

1. 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的介绍

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是指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的一级托管中心,总行二级托管中心、各分行处理系统和营业网点之间交易信息的传递,按照公开报价,通过营业网点与投资人进行债券买卖,并办理托管与结算的行为。

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的介绍

2. 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的开办条件

营业网点开办债券交易业务的基本条件:1、已开办借记卡业务。2、配备经培训并获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业务人员。3、具备债券交易场地并配备电子显示设备。4、经一级分行审核批准,报总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及当地财政部门备案。

3. 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的产品功能

清算、兑付、付息、冻结解冻、质押解押、转托管、非交易过户、信息发布等功能。客户可通过柜台交易,可随时变现;获得双重收益,即利息收入和买卖差价收入;投资者还可将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

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的产品功能

4. 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的产品定义

柜台记账式国债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在商业银行柜台发行和交易,以记账方式登记债权的政府债券。

5. 记账式国债的交易方式

记账式国债的交易方式分为交易所交易和银行间交易。投资者购买记账式国债,必须通过去证券公司证券账户,或者去银行开设个人国债账户,才能进行交易。记账式国债又名无纸化国债,准确定义是由财政部通过无纸化方式发行的、以电脑记账方式记录债权,并可以上市交易的债券。记账式国债的特点如下:1、资金安全,国债是以国家信誉为担保的,投资者在购入记账式国债后持有到期由财政部兑付本金;2、免征利息税,按国家相应规定,认购国债利息免税。因此持有记账式国债的投资者在享受高利率的同时还可以免缴利息税;3、收益高,目前交易所国债的收益率普遍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也高于同期发行的凭证式国债;4、购买方便,投资者开立国债投资专户后,在交易日随时可以办理国债的认购;5、品种多,选择性强,目前已经上市交易的记账式国债共有29只,期限从1年~20年不等;6、流动性好,记账式国债上市后随时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进行买卖。交易所是指进行交易某种信息及物品等的信息平台。交易所借助信息平台,实现产权信息共享、异地交易。主要交易所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新华商品现货云交易中心、昆明贵金属交易所等。证券交易所是买卖股票、公司债、政府公债、国库券、可转让定期存单等有价证券的市场。证券交易所的出现,为证券买卖创造了一个常设市场,成为货币资本借以实现长期投资的机构,因此通常称其为长期金融市场。证券交易所分为公司制和会员制两种。这两种证券交易所均可以是政府或公共团体出资经营的(称为公营制证券交易所),也可以是私人出资经营的(称为民营制证券交易所),还可以是政府与私人共同出资经营的(称为公私合营的证券交易所)。

记账式国债的交易方式

6. 柜台记账式国债的特点

1.每年付息,实际收益率高。
柜台记账式国债每年依票面利率付利息,可将利息进行再投资增值,实际收益比票面利率高。
2.流动性强。
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只要依据银行的报价进行买卖,不存在买不到或卖不出记账式国债的问题;交易金额起点低,只相当于100元国债的全价;当天买入的国债当天即可卖出,卖出后资金实时到账。
3.收益率具有波动性。
由于柜台记账式国债在存续期价格随利率、资金供求关系等变动而变动,相应的持有收益率也会有所变动,存在获取价差的机会。
4.交易方便。
除节假日外,每周一到周五上午十点到下午三点半都可以进行记账式国债交易;开通网上交易的客户,可以通过网上银行买卖债券,方便投资者随时操作。
5.交易无手续费。
记账式国债的买入价跟卖出价都是站在银行这方来说的,对客户交易不另收手续费。一般来说差价在0.4%至0.8%左右。
一、投资策略
目前,工商银行正在发行的2008年记账式国债十九期
(080019)其收益率为2.64%,每年付息一次,但单从持有到期收益率上讲柜台记账式国债已没有太大的吸引力。当然,投资者从自身的资产流动性、预期将来柜台记账式国债价格还会进一步上扬想赚取价差的角度出发,可适当购买。
与零存整取相比,柜台记账式国债目前的收益率还是具有一定的优势。并且柜台记账式国债购买方便,起点金额低,没有手续费,持有到期风险低,将每月的收入节余定期定额投资,可以达到小积累大财富的目的。

7. 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的操作规程

1、开户:个人投资者开立债券账户,需向银行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借记卡,并与银行签定《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协议书》。机构投资者开立债券账户,需向银行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代码证;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需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单位借记卡。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开户的书面证明,并与银行签定《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协议书》。2、认购:投资人在债券发行期内认购债券,视同买入交易。已认购成交的债券,在发行期内不可卖出。3、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农业银行受理记账式国债交易的营业网点、自助终端、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买入或卖出国债。通过营业网点柜台办理买入或卖出交易时,须填写国债委托买入或卖出受理凭证,写明要买卖国债的名称、代码、数量,交由银行经办人员办理。通过自助终端、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办理买卖的,应事先与开户银行签定《自助交易协议》,投资者需按照《自助交易协议》的要求办理买入或卖出交易。4、本息兑付:到期日及付息日,银行将投资者的本息自动划入投资者账户内,无需投资者到银行办理。5、非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需到原债券开户网点或指定网点办理。非交易过户的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当天过入的债券即可交易。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间不得进行非交易过户。6、挂失和解挂:用于债券交易的借记卡及密码挂失和解挂,按《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办理。挂失后补办的借记卡应与债券账户重新建立对应关系。借记卡及密码挂失后,债券账户即冻结;解挂后,债券账户即解冻。7、冻结和解冻:冻结包括债券账户和债券份额冻结。债券账户冻结,停止任何交易。非交易过户过入和转托管转入份额可以进入债券账户。债券份额冻结时,冻结份额停止任何交易。冻结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应重新办理冻结手续;冻结期限届满,日终系统自动解冻。遇节假日,解冻日期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冻结、解冻必须在原债券账户开户网点办理。8、质押和解押:质押申请人必须是债券所有人。质押、解押必须在同一营业网点办理。质押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债券截止过户日。债券发行期内、付息登记日至付息日的间隔期、截止过户日(含)后不受理质押申请。9、转托管:转出方与转入方必须是同一投资人,即双方身份识别码必须一致。转托管转出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债券发行期和转托管停办期不受理转托管转出申请。转托管停办期为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和兑付日前14个自然日。10、迁出和迁入:债券账户当日有交易或有质押、冻结份额时,不可做迁出交易。迁出时,债券账户自动冻结;迁入后债券账户自动解冻。迁入前,投资人可申请撤销迁出,但不得对原借记卡进行销户,派息和兑付资金仍划入原资金账户。 迁出凭证丢失后,重新办理迁出业务。

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的操作规程

8.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行为,方便投资人买卖记账式国债,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记账式国债(以下简称债券)是指由财政部指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商业银行柜台进行交易的记账式国债。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商业银行柜台债券交易(以下称柜台交易)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其营业网点与投资人进行债券买卖,并办理托管与结算的行为。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商财政部后,可批准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成为柜台交易承办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办理柜台交易业务。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人是指通过商业银行营业网点与商业银行买卖债券的个人和单位。
    金融机构不得通过商业银行营业网点买卖债券。第六条  柜台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投资人自担投资风险。第七条  柜台交易债券实行两级托管体制。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债券一级托管人。承办银行为债券二级托管人。
    债券托管账户采用实名制。第八条  中央结算公司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债券柜台交易业务规则并规范相关数据交换。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柜台交易的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辖内承办银行的柜台交易进行日常监督。第二章  承办银行第十条  申请成为承办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统一、安全、稳定的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
    (二)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三)有专门负责柜台交易的业务部门和合格的专职人员;
    (四)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活跃,申请前二年债券业务量排名靠前;
    (五)申请前连续三年为国债承销团成员;
    (六)申请前二年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无重大违规记录;
    (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申请成为承办银行的商业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柜台交易的业务方案;
    (三)负责柜台交易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计划;
    (四)根据本办法拟定的柜台交易内部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五)计算机业务处理系统现状和债券柜台交易业务处理系统开发计划;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第十二条  承办银行省级分行开办柜台交易应经中国人民银行商财政部后核准。承办银行确定开办柜台交易的营业网点后,应将营业网点名单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当地财政部门备案,并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  承办银行应将柜台业务与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业务分开办理,其经办部门、业务人员、账户管理均应分开,不得混合管理与操作。第十四条  承办银行可办理以下业务:
    (一)以买卖双边报价、自营方式与投资人进行债券买卖;
    (二)为投资人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办理债券的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
    (三)通过营业网点发售债券和代理兑付债券本息;
    (四)为投资人办理债券质押登记。第十五条  承办银行的权利:
    (一)要求投资人提交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在规定的债券买卖价差幅度内,自主确定柜台交易的买价和卖价。第十六条  承办银行的义务:
    (一)为投资人开立与维护账户、提供账户查询及有关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按本办法规定公布柜台交易报价;
    (三)为投资人准确、连续地记载其债券买卖情况及余额,并按规定的数据种类和格式逐日向中央结算公司传送柜台交易数据;
    (四)为投资人保守账户秘密;
    (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柜台交易情况,重大事项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第三章  交易和结算第十七条  柜台交易应通过承办银行柜台交易业务处理系统(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第十八条  柜台交易营业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承办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不得停止柜台交易。第十九条  投资人应以真实身份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按照承办银行的要求开立或指定与之对应的资金账户。第二十条  投资人在买卖债券时,应向承办银行提交书面的指令。承办银行应在其交易系统中保留完整的指令记录,并按投资人的要求提供书面的交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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