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伤保险

2024-05-05 23:33

1. 事业单位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的认定范围有哪些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
(7)因工、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单位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以及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失踪的,或者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保险办理程序是什么工伤保险办理程序如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用人单位批准成立后就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初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需准备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复印件,单位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该单位所有员工的劳务合同,身份证复印件。资料备齐后到社保局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并缴纳职工的工伤保险费。单位参保缴费后有人员变动及时将变动人员名单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位初次参保交费的次月新发生工伤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相关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事业单位工伤保险

2. 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管理,保障职工因工伤、残、亡后本人及其家属应享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驻连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第三条 大连市劳动行政部门是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应认真做好全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各项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险机构,具体负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业务工作。第四条 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安全生产、职业康复相结合。企业和职工应积极搞好安全生产,采取各项预防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工伤事故发生。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留有节余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筹集、统一管理。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以其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第六条规定的比例,每月向劳动保险机构直接缴纳或由市劳动保险机构委托开户银行代为扣缴,转入劳动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专户。

  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第六条 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差别费率(见附表一),并在差别费率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见附表二)。差别费率根据企业对职工造成伤害的风险程度和历年工伤事故的统计数据确定;浮动费率根据企业上年度实际发生伤亡事故率和工伤保险金的支出情况,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每年调整一次。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必须专项存储、专款用于下列开支:

  (一)医疗费用;

  (二)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

  (三)护理费;

  (四)安装和维修康复器具等费用;

  (五)工亡职工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料理丧事的费用;

  (六)因工致残评定为1至4级,需要易地安家的安家补助费以及搬家途中的车船费、宿费、行李托运费和伙食补助费;

  (七)对安全生产和工伤保险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工伤保险基金年终节余额的5%至25%奖励费用;

  (八)劳动保险机构按工伤保险费总额3%提取管理服务费;

  (九)按工伤保险费总额5%提取事故预防检测费、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费;

  (十)按工伤保险费总额2%提取康复事业发展费;

  (十一)经市政府批准确需支付的其他与工伤保险有关的费用。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是用于职工工伤保险的专项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工会等部门的监督。第三章 工伤保险待遇第九条 职工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一)在本单位生产、工作区域,从事与生产、工作有直接关系的任务,发生的伤、亡;

  (二)受领导(含班、组长)指派,从事本企业生产、工作任务时,发生的伤、亡;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领导指派而从事对企业有益的工作时,发生的伤、亡;

  (三)从事与本企业生产、工作有关的科研、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工作中,发生的伤、亡;

  (四)在生产、工作岗位上,因不可抗力遭受的意外伤、亡;

  (五)从事有毒有害工作而造成的身体的伤害(含职业病);

  (六)在紧急情况下,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而造成的伤、亡;

  (七)因公外出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遭受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因突发疾病未能得到及时抢救治疗造成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八)职工上下班时间按正常路线行进途中遭受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或者乘本单位通勤车非本人责任造成的伤、亡;

  (九)因公、因战致残后旧伤复发的;

  (十)由市劳动行政部门鉴定确认的其他因工伤、亡。

3. 事业单位工伤新规定

从2011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新规定及涉及事业单位如下:
1、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2、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
3、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

4、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
5、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6、加大了强制力度: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
扩展资料:
工伤认定的流程:
1、发生工伤,首先要去医院: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情况稳定后,再转到签订工伤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这时候,所在单位需要为伤者先垫付医疗费用,在进行工伤认定后,再手工报销医疗费。
2、治疗的同时,要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有时间限制的,原则上需要由所在单位在30天内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如果单位没有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伤者家属或工会也有权提出认定,有效时间是事故发生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开始的1年内。
3、申请工伤认定时,需要准备一些材料:包括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交材料后,社保行政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情况,会在2个月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就可以得到工伤保险支付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
4、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如果因工伤导致残疾、影响劳动能力,伤者还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出劳动功能障碍级别,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伤残等级,以及生活自理障碍级别。根据最终的鉴定结果,伤者可以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待遇和生活护理费。
5、工伤康复服务:此外,工伤保险还给工伤职工提供了工伤康复服务。康复期间,伤者仍然享受医疗费、单位发的停工留薪待遇和住院伙食补助费。伤者如果经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轮椅等辅助器具,工伤保险也可以报销。
参考资料来源:
人民政府网—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百度百科—工伤保险条例
百度百科—新工伤保险条例

事业单位工伤新规定

4. 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关于省属驻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1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为加强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管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的工伤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将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属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缴费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等情况对费率进行浮动。三、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2014年按0.2%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四、用人单位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省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待遇核拨等经办业务。五、用人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的范围、工伤认定程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六、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其劳动能力鉴定由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办理。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七、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及费用支付项目、渠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公布的上年度社会保险省级直管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标准执行。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或需异地就医的,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另行制定。八、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工伤康复或必须安装辅助器具的,经山东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符合规定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九、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十、如工伤职工同时又符合其他相关公伤保障政策规定的,工(公)伤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其应享受的公伤待遇总额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标准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予以补足。十一、中央、部队驻济南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驻济南以外省属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单位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执行参保地工伤保险政策。十二、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本通知施行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医疗待遇由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他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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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人社部关于机关事业参加工伤保险有什么具体规定

工伤职工应当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人社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七条规定,工伤认定向统筹地区(参保地)人社局提出,职工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履行地进行工伤认定;在用人单位注册地参保的,在用人单位注册地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社部发〔2016〕29号

七、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可由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地为其参加工伤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人社部关于机关事业参加工伤保险有什么具体规定

6. 事业单位有工伤保险吗

法律分析: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7. 事业单位工伤规定

法律分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涉及事业单位如下:1、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2、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3、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4、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5、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6、加大了强制力度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事业单位工伤规定

8. 事业单位工伤新规定

法律分析: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法律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人事部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二、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三、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四、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可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也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具体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