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的决定(2015)

2024-05-07 00:52

1.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的决定(2015)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审查、批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全市总预算草案及全市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市本级预算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厦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全市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和区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预算、预算调整和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和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具体工作。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权就预算、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专项调查,或者委托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调查,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将调查结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定、决议。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市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全市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区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市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监督市本级各部门和区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市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有可能影响预算的重大政策调整,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第五条 本条例的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六条 全市总预算由市本级预算和汇总的区级总预算组成。

  市本级预算包括市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

  各部门的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第七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第八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市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全市总预算和部门预算编制的具体办法,加强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编制、执行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财政部门的要求,结合具体情况,组织编制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草案。各部门的预算草案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市财政部门审核本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本级预算草案;汇总区级预算草案,汇编市本级和区级预算草案。第十条 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市财政部门应当通知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参加预算编制的主要会议,提供相关资料,并于预算草案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前,就预算编制的有关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作专题汇报。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市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提交的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

  (二)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表及相关说明;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表及相关说明;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及相关说明;

  (五)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支表及相关说明;

  (六)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报表及相关说明;

  (七)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八)部门预算报表及相关说明;

  (九)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的年度市本级预算重点支出情况及相关说明;

  (十)市本级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及相关说明;

  (十一)中期财政规划;

  (十二)初步审查所需要的与预算有关的其他材料。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的决定(2015)

2. 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2006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厦门市预算的审查、批准和监督,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遵循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全市总预算草案及全市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市本级政府预算(以下简称市本级预算)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撤销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厦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全市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变更草案;审查和批准市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市本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和区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预算、决算和预算变更草案的初步审查和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具体工作。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市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全市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区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市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市本级预算变更草案;监督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撤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市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市人民政府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终结前完成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第四条 全市总预算由市本级预算和汇总的区级总预算组成。

  市本级预算由市政府各部门的预算(含直属单位,下同)组成;市本级预算包括区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的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各部门的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第五条 经批准的预算和预算变更方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第六条 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应通知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参加预算编制的主要会议,提供相关资料,并于预算的初步方案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前,就预算编制的有关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作专题汇报。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市本级预算的初步方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提交的预算初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

  (二)国家规定的应当编制的各项收支内容;

  (三)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一般收支预算总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表;

  (四)政府主要部门预算;

  (五)市本级预算对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支出表及说明。

  市财政部门还应当同时提供:

  (一)主要建设项目预算表;

  (二)初步审查所需要的与预算有关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情况介绍,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必要时,可组织对有关问题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征求审计机关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第九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调查研究的情况,向市财政部门通报对预算草案编制及执行预算的意见、建议。市财政部门应进行认真研究,并于预算草案送市人民政府审定前,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第十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召开全体会议,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对预算草案进行审议。必要时,市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作预算编制说明,回答询问。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初审会议应形成审查报告,内容包括:

  (一)对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

  (二)对市本级预算草案的意见和执行预算的建议;

  (三)对市本级预算草案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

  (四)其他应予报告的内容。第十一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预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应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报送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送发全体代表。

3. 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2005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厦门市预算的审查、批准和监督,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遵循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全市总预算草案及全市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市本级政府预算(以下简称市本级预算)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撤销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厦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全市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变更草案;审查和批准市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市本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和区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预算、决算和预算变更草案的初步审查和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具体工作。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市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全市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区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市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市本级预算变更草案;监督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撤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区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市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市人民政府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终结前完成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第四条 全市总预算由市本级预算和汇总的区级总预算组成。
  市本级预算由市政府各部门的预算(含直属单位,下同)组成;市本级预算包括区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的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各部门的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第五条 经批准的预算和预算变更方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第六条 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应通知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参加预算编制的主要会议,提供相关资料,并于预算的初步方案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前,就预算编制的有关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作专题汇报。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市本级预算的初步方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提交的预算初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
  (二)国家规定的应当编制的各项收支内容;
  (三)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一般收支预算总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表;
  (四)政府主要部门预算;
  (五)市本级预算对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表及说明。
  市财政部门还应当同时提供:
  (一)主要建设项目预算表;
  (二)初步审查所需要的与预算有关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情况介绍,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必要时,可组织对有关问题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征求审计机关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第九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调查研究的情况,向市财政部门通报对预算草案编制及执行预算的意见、建议。市财政部门应进行认真研究,并于预算草案送市人民政府审定前,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第十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召开全体会议,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对预算草案进行审议。必要时,市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作预算编制说明,回答询问。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初审会议应形成审查报告,内容包括:
  (一)对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
  (二)对市本级预算草案的意见和执行预算的建议;
  (三)对市本级预算草案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
  (四)其他应予报告的内容。第十一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预算草案的审查报告应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报送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送发全体代表。

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2005修正)

4. 厦门市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市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区审计机关分别在市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地方预算的法律严肃性,促进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实现预算收支平衡,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第三条 市、区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第四条 对市、区地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政部门按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向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预算执行中预算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财政部门、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营运)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各项税收、企业上缴利润、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和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地方预算收入的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的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拨付补助下级财政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五)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的情况;
  (六)各部门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七)地方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八)市长、区长授权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地方级财政收支情况。第五条 对市、区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营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情况;
  (二)各部门、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情况。第六条 上级审计机关可依法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分配使用上级财政补助地方支出资金和下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关系财政工作全局的问题,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审查财政部门编制的本级预算草案、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时,可吸收审计机关负责人参加会议。第八条 市、区审计机关每年九月对当年一月至八月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次年第一委度对上一年度九月至十二月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市、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中的特定事项,应当及时组织专项审计调查。第九条 市、区财政税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同级审计机关及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财政部门向各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税各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各部门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二)地方预算收支执行和税务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决算和年报,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四)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第十条 对市、区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在组织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向本级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或者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或者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第十一条 对市、区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制定的财政制度和办法有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妥当之处,应当纠正或完善的,审计机关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决定。

5. 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审查、批准和监督,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市的五年计划、年度计划的审查、批准和监督。第三条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市五年计划、五年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本市计划的执行,审查和批准计划的调整方案。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对计划及其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和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的具体工作。第四条 厦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负责计划的编制、执行。市人民政府的计划部门(以下简称市计划部门)具体组织计划的编制、执行。
  市人民政府应在每个计划年度或五年计划终结前完成下年度或下个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第五条 经批准的计划和计划调整方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第二章 计划草案的初步审查第六条 市计划部门在计划编制过程中,应通知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参加计划编制的主要会议,并于计划草案主要内容送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前,就计划编制的有关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作专题汇报。第七条 市计划部门应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编制计划的依据及说明;
  (三)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预测目标和完成目标的措施。
  市计划部门还应同时提供:
  (一)主要投资、建设项目概况;
  (二)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或项目总投资额相当于市本级当年可支配财力5%以上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初步审查所必须的其他材料。第八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情况介绍,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可组织对有关问题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邀请有关专家学者论证。第九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调查研究情况,向市计划部门通报对计划执行和草案编制的意见或建议。市计划部门应进行认真研究,并于计划草案提交市人民政府审定之前,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第十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对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必要时,市人民政府计划、统计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对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回答询问。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初审会议应形成审查报告,内容包括:
  (一)对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或本五年计划安排的总体评价;
  (二)对计划草案的意见和实现计划的建议;
  (三)对计划草案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
  (四)其他应予报告的内容。第十一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应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报送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送发给全体代表。第三章 计划草案的审查和批准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草案的报告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五年计划草案应于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送发给全体代表。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年度或上个五年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或本五年计划草案的报告,同时审议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报告。
  审议可以采用可分组审议、专题审议、代表团审议和大会审议等方式进行。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全面审查计划草案时,重点审查如下内容:
  (一)计划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宏观经济政策,是否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作用,是否适应本市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
  (二)计划草案提出的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目标、物价水平、就业水平、城乡居民收入水平、进出口总额等主要预测指标的依据是否充分;
  (三)计划草案提出的科教文卫体和其他公益事业等方面的发展目标是否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
  (四)对计划草案中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的解决措施是否可行;
  (五)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建设项目是否可行;
  (六)年度计划安排与五年计划是否相衔接。

厦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条例

6. 厦门市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2015修改)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市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区审计机关分别在市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地方预算的法律严肃性,促进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严格执行预算法,发挥地方预算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实现预算收支平衡,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第三条 市、区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第四条 对市、区地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政部门按照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向各部门批复预算的情况、预算执行中预算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财政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各项税收及非税收入等地方预算收入的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的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拨付补助下级财政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情况;

  五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的情况;

  六各部门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七地方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八市长、区长授权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地方级财政收支情况。第五条 对市、区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财政资金的情况;

  二各部门、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财政资金的情况。第六条 上级审计机关可依法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和决算中,执行预算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分配使用上级财政补助地方支出资金和下级其他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关系财政工作全局的问题,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审查财政部门编制的本级预算草案、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时,可吸收审计机关负责人参加会议。第八条 市、区审计机关每年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市、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中的特定事项,应当及时组织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第九条 市、区财政税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同级审计机关及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财政部门向各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税务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各部门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二地方预算收支执行和税务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决算和年报,以及其他财政资金收支情况;

  三财政、预算、税务、财务和会计等规章制度;

  四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第十条 对市、区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在组织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出具审计报告或者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向本级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或者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或者审计报告的执行情况。第十一条 对市、区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制定的财政制度和办法有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妥当之处,应当纠正或完善的,审计机关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决定。第十二条 市、区审计机关每年6月至9月期间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