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时间

2024-05-19 06:43

1. 2022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时间

 2020年残保金申报时间:  8月1日到9月30日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工)单位,请于8月1日至9月15日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优化征收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二)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上一年度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三)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  (四)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2022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时间

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时间

保障金按年申报缴费期为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申报缴交上年度的保障金。当年新登记注册的 用人单位应当于次年的申报缴费期内申报缴纳保障金。
1、所属当年的残保金次年9月集中征收。
2、当年安置残疾人,次年1-6月向残联部门进行网上备案,次年9月享受抵减政策,如2022年安置残疾人就业,2023年享受抵减政策。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宁波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
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1年和2022年残保金仍按每人每月20或24元标准执行;2023年,以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征收2022年全年费款,单位平均工资上限为当地社平工资的1倍;2024年起,单位平均工资上限为当地社平工资的2倍。

3. 202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时间

法律主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如下:1、人数要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北京为1.7%,上海为1.6%)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2、雇佣要求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3、费用计算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时间安排的残疾人及就业人数)X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4、减免政策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低于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大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202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时间

4. 2021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时间

一、申报期限      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费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注意事项】已安置残疾人就业且达到规定比例(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达不到该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的单位是否需进行申报?      已安置残疾人就业且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在电子税务局按照申报表内容据实填写企业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等各项数据,最后计算出应缴残保金为零,而不能直接零申报。二、电子税务局申报路径      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基金规费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模块中填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
三、申报规则      1.用人单位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申报表第“7栏”/第“5”栏)>=1.5%,本期应纳费额为0,无减免费金额。      2.申报表的“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系统设置为通过信息系统读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的数据自动生成。      3.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类型”为“企业”的,申报填写的“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为30人(含)以下时,“减免性质”由系统自动带出免征条款。      4.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填写的“上年在职职工人数”超过30人,且不符合其他减免优惠时,带出分档减缴条款。

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时间

保障金按年申报缴费期为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申报缴交上年度的保障金。当年新登记注册的 用人单位应当于次年的申报缴费期内申报缴纳保障金。
1、所属当年的残保金次年9月集中征收。
2、当年安置残疾人,次年1-6月向残联部门进行网上备案,次年9月享受抵减政策,如2022年安置残疾人就业,2023年享受抵减政策。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宁波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
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2021年和2022年残保金仍按每人每月20或24元标准执行;2023年,以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为标准,征收2022年全年费款,单位平均工资上限为当地社平工资的1倍;2024年起,单位平均工资上限为当地社平工资的2倍。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时间

6. 云南省残疾人保障金缴费期限?

残保金缴纳周期:超过12月15日未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残保金金额每日5‰缴纳滞纳金。始终不缴纳残保金的企业,北京地税通过法院方式强制征收。

残保金计算方法具体如下: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残保金缴纳时间(残保金缴纳时间2021)

残保金申报时间
保障金按年申报缴费期为每年8月1日至11月30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申报缴交上年度的保障金。当年新登记注册的 用人单位应当于次年的申报缴费期内申报缴纳保障金。

1、所属当年的残保金次年9月集中征收。

2、当年安置残疾人,次年1-6月向残联部门进行网上备案,次年9月享受抵减政策,如2022年安置残疾人就业,2023年享受抵减政策。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宁波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

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残保金每年什么时候交
保障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需缴纳的保障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

(二)应缴金额=(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实际应缴金额=应缴金额-减免金额。

三、征收程序

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根据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年审和申报缴费。

(一)申报年审:2018年年审时间8月31日截止(自2019年开始,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要进行申报年审,审核确认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无需进行申报年审。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年审的用人单位,均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7.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时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需要每月申报;
用人单位已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订扣缴税费协议的,用人单位只需于每年的征缴期内(每年8月至10月)在扣税账户存足款项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统一扣缴。
未签订扣缴税费协议的,用人单位须于征缴期内(每年8月至10月)持残疾人就业年审机构发出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费手续。

【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时间

8. 云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就业的相关工作,适用《残疾人就业条例》和本规定。
  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对残疾人就业工作有具体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持有国家统一规定的残疾人证件,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并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帮助残疾人就业,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发展改革、财政、工商、税务、技术监督、教育、卫生、农业、扶贫、统计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其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承担服务和促进当地残疾人就业的职责。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经主管部门登记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安排1名重度残疾人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岗位预留制度,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级机关应当督导所属事业单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类事业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给予奖励。第五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统计部门公布的所在县(市、区)上一年
  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安置奖励和其他扶持残疾人就业工作。
  残保金的缴纳、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第六条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残疾人公务员招录制度和残疾人公务员实名统计制度,在每年招录的公务员计划总数中确定一定数量专项用于招录残疾人。
  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绩效评估工作中,应当督导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向同级残联通报用人单位登记信息及在职职工人数等信息。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对合同期满的残疾人职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签合同,并为残疾人职工依法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工种岗位、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逐步建立和完善规范的无障碍设施,推进残疾人无障碍信息交流。第八条 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辅助性工场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
  -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依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设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残疾人福利企业的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民政部门认定;其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残联认定。
  享受税收优惠的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对减免和退还的税金,应当将不低于其总额10%的比例用于补贴残疾人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水、电、气等费用上给予优惠。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残联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和残疾人创办的企业生产、经营。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和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及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机关、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中,应当将参与采购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评标体系,予以量化加分或者价格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