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从业有哪些规定

2024-05-17 17:03

1. 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从业有哪些规定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职务后行为的相关规定有:
1、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业任职。
2、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审批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
3、经批准到企业兼职的,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
4、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休;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到党政机关。

扩展资料:
1979年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中,将高级干部住房称为“宿舍”,首次规定一户高级干部的宿舍使用面积一般不超过120平方米。
此规定中的“高级干部”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正副职省部级干部。  
2001年,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确定了各职级领导干部的购房补贴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
参考资料: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规定  百度百科

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从业有哪些规定

2. 国家处级干部退休之后多少年不能从商

国家处级干部退休后三年内是不能从商的,否则会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第二节:
第十五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六项所称"离职",是指以退休之外的方式离开公职,包括辞去公职、被辞退、被开除等情形。“原任职务”,是指离职或者退休前最后担(兼)任的职务。
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扩展资料
其余违反规定的条例:

第十四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经济实体",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市场各类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咨询等而收取钱财的活动。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08〕11号)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规定。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

3. 《廉政准则》,党员领导干部离职和退休后。几年没能从石原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应力性活动。

为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增强广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长春日报集中开展了以“履职尽责,廉洁高效”为主题的党风廉政教育月活动。 
  为真正抓出成效,这个局紧紧围绕“履职尽责,廉洁高效”这一主题,大力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不断强化干部的廉政意识,倡导“务实、节俭、为民、清廉”的优良作风,积极查找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边学边改,边查边改,以改进工作作风的实际行动,推进该局党风廉政和工作效能建设。一是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专项学习活动;二是开展以“万人评议机关活动”社会反馈意见为重点内容的专项整改活动;三是因地制宜地开展廉政教育活动。该局结合工作实际,本着注重实效、有的放矢的原则,创新教育活动的方式、方法,丰富教育内涵,开展廉政文化进家庭、警示教育、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以及查找工作中的廉政风险点等形式多样的活动,教育引导税务干部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切实增强预防职务犯罪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筑牢预防职务犯罪的防线。

《廉政准则》,党员领导干部离职和退休后。几年没能从石原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应力性活动。

4.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从事与原业务相关经商给予什么处分

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以及具有审批、执法监督等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辞职,要按照上述精神从严管理。以上规定,也适用于提前退休的领导干部。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第八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十三条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其中:批评教育:对党内违纪问题的一种非党纪处理形式。它既可以就某一违纪问题单独使用,也可以配合执行党的纪律处分决定来使用。党内通报批评要具有原则性、针对性和指导性,在内容上一般包括错误的事实、性质,产生的原因,应吸取的教训等。组织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组织处理,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尚构不成纪律处分的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采取的处理措施和教育手段。组织处理主要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在实际工作中,组织处理还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降职、责令辞职等,诫勉谈话也可以视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党员领导干部分别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五种党纪处分。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党政机关的在职干部,如本人要求保留公职去经商、办企业,可予批准,但不能保留原来的职务,其工资及生活福利待遇应即停发。如果本人要求辞去公职经营个体或集体经济,应予同意。党政机关干部可以采取向投资公司投资的方式,为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发展作贡献,投入的资金可按照银行的规定获得利息,但不能参与有关企业的经营活动,更不能从中分红。选聘的乡镇干部,除了其中担任乡镇党委正副书记、正副乡镇长、正副乡经管会主任的以外,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兴办企业和参与有关企业的经营活动,但不得经营与本人分管工作业务有直接联系的工商企业。他们所经营的个体或集体企业,应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申报批准,依法经营。精简机构后,允许机关编余人员个人或集体兴办企业,但要同机关脱钩,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编余人员办企业后,随之不再把有关人员列入行政编制,并应进行工商企业登记。这部分人员经营企业所得的利润,不得用于增加机关干部的工资、奖金或其他福利开支。一般国家公职人员不可以经商。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第十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四项所称“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是指个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个人在国(境)外投资入股”,是指在国(境)外以个人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经济实体”,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市场各类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咨询等而收取钱财的活动。《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08〕11号)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规定。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第十五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六项所称“离职”,是指以退休之外的方式离开公职,包括辞去公职、被辞退、被开除等情形。“原任职务”,是指离职或者退休前最后担(兼)任的职务。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二、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二、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三、上述机关的离休、退休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国营企业任职。如果到非国营企业任职,必须在离休、退休满两年以后,并且不能到原任职机关管辖行业的企业中任职。离休、退休干部到企业任职以后,即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待遇。四、凡参与违法经营活动或为其提供方便的干部、职工,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的领导干部要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开办的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失职者要追究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干预。八、本规定适用于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以及这些组织的干部和职工。这些组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非商业性企业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5. 公务员退休后几年内不能从事第二职业等的相关规定是怎么样的?

退休后三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国家公务员,是指在各级政府机关中,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我国的国家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为人民服务的人民公仆。
公务员权利:
获得履行职责应具有的工作条件;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参加培训;
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等。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国家公务员

公务员退休后几年内不能从事第二职业等的相关规定是怎么样的?

6. 按领导干部任用管理规定,一个地方党委委书记调动前多长时间不能动议商量人事问题?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如有帮助请予推荐。

7. 公务员法规定退休后三年内不到盈利单位任职的意思是什么?

这是防止退休公务员,尤其是领导干部,退休后利用原有的人脉关系和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是预防腐败的措施之一。

公务员法规定退休后三年内不到盈利单位任职的意思是什么?

8. 领导干部退休后在企业工作有什么规定

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从业的规定是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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