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维修基金不够用怎么办?

2024-05-18 20:47

1. 房屋维修基金不够用怎么办?

法律分析: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房屋维修基金不够用怎么办?

2. 房屋维修基金不够用要怎么办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一、专项维修基金交给谁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公共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维修基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共维修基金专户。开立公共维修基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的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公有住房公共维修基金专户。开立公有住房公共维修基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公共维修基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二、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规定
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1、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2、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三、物业不作为去哪儿投诉?
首先查询物业服务合同,看看物业不作为的具体内容在合同里面是如何约定的。如果确实有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而物业没有做到,那就存在物业违约;然后,可以先向业主委员会反映,同时也可以向辖区房管局下属的物业管理科进行投诉。
1、审批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资质。(这一项,国务院已经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审批工作)
2、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家提倡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负责评标专家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综合考评等工作。
3、对日常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①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对业主大会的成立进行备案管理;②参与物业服务收费办法的制定,监督核查物业服务收费情况;③制止和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违法行为;④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⑤参与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并监督检查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3. 房屋维修基金不够用怎么办

法律分析: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房屋维修基金不够用怎么办

4. 房屋基金维修的费用是怎么回事

法律分析: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5. 房屋基金维修的费用是怎么回事

法律分析: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1、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2、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房屋维修基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
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设备、配电线缆及设备、电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维修基金由房管局代管,申请过程较为复杂。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令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房屋基金维修的费用是怎么回事

6. 房屋不维修,所交维修基金怎么处理

房屋维修基金是房屋的养老保险金,如果房屋不需要维修也不能退。
如果房屋需要维修就需要由业主委员会发起经2/3业主同意才能动用,如果业主意见不一,就需要由物业公司与业主们商量决定,或各自出资来维修房屋。
像这样的情况很多,主要还是多做工作。

7. 房屋维修基金怎么收费


房屋维修基金怎么收费

8. 房屋维修基金用完了怎么办

维修基金归业主所有,是用来房屋的大中修的,一般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假如房子拆迁维修基金没有用完应该返回给业主,平时维修基金不足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这个可以参照建设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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